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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土地承包建設管理應用的新發展方向有哪些?應該如何去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建設管理的新制度呢?本文主要從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現狀分析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困境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房地產導刊》,《房地產導刊》是立足廣州的國內外公開發行刊物,創刊四年來目前累計發刊100期,總量500萬冊,已成為華南最具影響力的權威刊物并逐步向北京、天津、重慶等地做強勢發展。雜志負責報道中國房地產業的產經新聞,解讀國家產業政策,描述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趨勢,探討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各種深層次矛盾和中國地產熱潮中的新的城市文化;反映房地產業的新思路、新理念,從而形成權威公信、人文關懷的高端品格。
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一大突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突破了體制與機制的障礙,備受理論界與實踐界的關注。理論界以及政府的謹慎和實踐中的未真正施行狀態,最根本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深陷法律的困境。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地產論文
Abstract: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investment, is a breakthrough in rural land circulation mode.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to become a shareholder, broke through the obstacles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i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attentio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and the government's cautious and not really implemented in practice, i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investment in legal trouble.
Key words: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s, real estate papers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一直是近年來學術界探討的熱點話題。2007年,為切實推進城鄉統籌進程,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出臺新政,明確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這一舉措創新了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中央高層都保有了謹慎的態度。實踐中,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的公司還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創舉,突破了體制與機制的諸多障礙,但卻仍深陷法律的困境之中。筆者認為,改革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并積極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配套措施,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突圍之道。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的勞動生產力,刺激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在短短的幾年的時間里,擁有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解決了溫飽問題,令世界矚目。然而,富起來的農民在進一步地發展中,卻感覺到了有些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必然要求農村生產關系進行適當調整。長期的農業收益的低下造成了農民對土地的不利用狀態,很多農民外出打工,致使土地閑置浪費。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農村土地流轉上存在了過多的限制,農村土地流轉不順暢。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強農村土地合法流轉,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思考。
重慶市工商局出臺的《深入貫徹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統籌城鄉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創新了農村土地的流轉模式,規定了“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入股設立公司和獨資、合資等企業的試點工作”,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入股設立公司。這一規定不僅有效地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率,而且可以使農民在這一過程中獲益。本文擬從法律的角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進行分析,力求在現有的基礎上,探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制度性保障。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現狀分析
土地作為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在現有的體制下流轉模式單一,未能很好地讓農民在流轉過程中受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東部沿海的廣東、浙江等地對農村土地的流轉進行了一些積極有益的探索,嘗試著對農村部分生產關系進行局部的調整。事實上,在重慶出臺這一新政之前,沿海的一些地方實際已經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嘗試,不過基本上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合作社,基本上沒有設立公司。重慶由政府明確出臺文件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的舉措在全國還是尚屬首例。
2007年,重慶被確定為全國惟一的省級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這個典型的“大城市、大農村”的重慶進行城鄉統籌,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在統籌城鄉的大背景下,相關的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政策相繼推出,而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興辦公司的新政也應運而生了。
2007年7月,重慶市工商局出臺《實施意見》以及《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入股設立公司,創新了農村土地的流轉模式,這是重慶在被確定為國家統籌城鄉改革試驗區后的一大積極探索。《通知》中,具體地規定了在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有龍頭企業參與等一系列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入股設立公司。
在此項政策出臺之后,重慶的一些區縣開始著手進行試驗,“據市工商局統計,7月底為止,已經有超過10個區縣通過不同途徑宣稱,打算或準備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辦公司”①。但對此新政,理論界以及中央高層都保有了很大的謹慎,認為“現階段重慶推行土地入股條件尚不成熟,不宜明確主張農民入股設立公司,亦不宜大規模推廣,但可以在小范圍試點”②。
具體實踐中,重慶地區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的公司基本上沒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并未真正施行,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仍多以租賃模式進行。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困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作價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首先面對的就是承包經營權評估作價的問題。在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在市場進行流通,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價格的確認既是法律上的一個困境,也是技術性的難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政策勢必會產生土地權能估價的問題,面對承包經營權的估價還沒有先例可行”③。重慶市工商局為推進、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的進程而出臺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驗資”、“登記機關在核定公司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欄目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這種籠統性的規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而無法切實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的破產引發失地風險
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入的資本,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分開,承包經營權人作為股東享有股權。作為公司,就存在著破產的風險。盡管《通知》中對此類公司的設立設定了一系列的準入門檻進行限制,諸如“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公司營業期限不超過入股農民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選擇的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區縣政府支持”等等,但這些限制性的條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的風險,而無法完全地避免風險。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特別保護,因而這類公司破產的時候,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農民,可能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考慮到“我國農村土地從來就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權利也從來不是一種單純的財產權利”④,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的公司破產,如果農民股東所承受的債務超過了土地入股后的收益,可能會導致農民土地的喪失,這個結局不僅農民難以接受與承受,政府也不希望出現,因為可能會導致更多更深層次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