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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課題組基于對137所“雙一流”大學教師社會兼職行為規范的專門文件、大學章程以及其他文件的分析,了解了“雙一流”大學對教師社會兼職管理現狀。其中,“雙一流”大學存在內容規定不清、教師社會兼職管理認可度不高,以及教師社會兼職合理引導缺乏等問題,阻礙了一流師資隊伍的建設管理。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建立健全專門的管理規定、重視教師流動問題,以及制訂教師兼職負面清單等改進策略,以進一步促進“雙一流”大學的建設。
[關鍵詞]“雙一流”大學;教師兼職;行為規范;學校管理
“雙一流”建設浪潮中體現的是對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迫切訴求,這要求各高校在順應高等教育改革大勢的同時要堅持開放競爭、動態調整,而建設一流大學以及一流學科離不開一流教師隊伍的支撐。其中,大學教師社會服務的水平早已成為大學服務區域發展、提高組織機構社會聲譽的“名片”,同時也是“雙一流”大學戰略建設發展的重要遴選條件之一。大學與教師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當下,大學教師參與社會兼職兼薪活動,直接服務社會已然成為大學服務社會的重要途徑。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學術知識市場化等影響,大學教師社會兼職存在著諸如過度追求經濟價值,忽視教學與科研等問題,進而產生一些負面影響。2018年頒布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則強調了教師社會兼職的規范性[1]。但宏觀政策如何在高校尤其是“雙一流”大學中得到貫徹落實,大學是否頒布相關文件來規范教師社會兼職行為從而推動學校管理,這都值得我們探討。因此,通過對137所“雙一流”大學教師社會兼職相關的文件進行分析與歸納,課題組發現其中尚有不足之處,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對策,進而促進一流教師隊伍的發展,以提高“雙一流”大學的核心競爭力。
一、“雙一流”大學教師兼職行為規范的現實考量
高水平師資隊伍是“雙一流”大學動態建設的核心,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分析137所“雙一流”大學及人事處官網相關文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大學對其重視程度因校而異,有些大學專門制定文件來約束教師行為,而有些大學則只是在文件中簡單地提及。基于大學間差異化的重視程度,我們將從以下3個分析維度進行審視與思考:大學章程、規定教師兼職行為的專項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一)大學章程規范教師兼職行為的主要特征
大學章程作為承接國家法律政策以及高校制度規定的關鍵節點,是一所大學內部各利益相關者必不可少的權利與義務的規范性文件[2]。大學章程對于規范校內各種行為提供保障與依據,而大學教師作為教學、科研、服務與管理等社會活動的主要承擔者,其社會兼職行為理應受到大學章程的規范與保障。
課題組分析了137所“雙一流”大學學校章程,其中大學章程中有明確規范教職工校外兼職行為的大學只有13所(見表1),占“雙一流”大學總數的9.5%。由此可知,章程建設中對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關注度還比較低。此外,在制定規范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大學章程條例中,有以下特征:第一,條例多是以“學校批準”為前提,且篇幅不長。第二,關于教師校外兼職規范內容趨同,條例話語籠統。除了東華大學、上海中醫藥大學明確規定實行校外兼職報告制度以外,均是“學校不批準,教師不得兼職”這類詞句。第三,關于規范教師社會兼職的條例都在教職工義務規定范圍內,許多大學章程并沒有將“教師社會兼職”看作是教師的權利,更多地是傾向于義務方面。第四,出于責任沖突等原則考慮,接近一半的大學規定了教師不得擅自兼任實職,但除了上海中醫藥大學和四川農業大學以外,其他學校沒有明確“不得耽誤本職任務”的規定。
這些大學章程雖然明確提出規范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基本前提,但卻缺乏對本校實際情況的考量與補充,沒能很好地利用“大學法”的獨特作用。此外,還造成這些大學章程因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容易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
(二)專門管理文件規范教師兼職行為的細則分析
除了上述提及的大學章程,許多“雙一流”大學還頒布了專門的規定來約束教師社會兼職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大學章程規范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不足。各校之間關于規范教師兼職行為的專門管理文件內容都能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出發。比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根據本校特色制定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教職工校外兼職從事軍品型號研制與生產的管理規定》(2007年),以及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教職工經商辦企業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此外,在許多“雙一流”大學規范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專門文件中,文件頒布時間大多集中在2016—2019年這一時間段內,這與國家鼓勵教師社會兼職、頒布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做法相呼應(見表2)。而有些大學在2005年就已經頒布了規范教師社會兼職文件,這說明一些大學對于教師校外兼職行為的認識更為深刻,管理也逐漸走向制度化與規范化。
此外,為了更明晰地了解“雙一流”大學對于教師社會兼職行為的規定情況,課題組通過對比分析,發現各大學的專門規定中包含以下幾個共同要素:兼職人員范圍、兼職定義與前提條件、兼職的責任與義務、兼職時限與審批流程、違紀處理以及離崗創業。而結合表3進行分析,可獲得一些具體信息:一是大部分“雙一流”大學會結合自身實際出發,對于教師對象管理范圍以及社會兼職行為定義進行界定,而兼職的前提條件大抵都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批準”,但明確“禁止兼職人員類型”的大學不多。二是各大學對于教師兼職時限的規定有所差異。有些大學側重于考察教師每年兼職累計時長,如中國科學院大學;有些大學則傾向于規定教師每周的兼職時長,如北京大學;還有些大學將兩者結合起來綜合使用,如湖南大學。但我們也可看到有些大學對于兼職時長具體規定的缺失,不利于其提高執行管理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審批程序上,雖說大部分大學都標明出來,但其中的詳略卻有所不同。有些大學審批流程會更為詳細,如浙江大學;而有些大學則會簡單規定,如北京大學。四是在“是否允許教師社會兼職使用學校資源”上,大部分的大學原則上是拒絕的,但確需者可向學校申請。而又因教師社會兼職多屬于個人行為,所以教師不能利用或者損害學校名稱、標識等無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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