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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典型形式,是社會經濟活動的“細胞”。公司股東、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是社會的重要成員,良好的公司信譽和企業道德既是公司的無形資產,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公司應該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并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冶金企業文化》創刊于于1986年,本刊辦刊宗旨為: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冶金企業改革發展的新變化、新思路,促進全行業企業文化建設,為提高新型員工隊伍和企業整體素質。
一、強化公司社會責任與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是內在統一的
(一)公司社會責任是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的統一體
責任既是現代倫理學也是現代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責任反映了人類存在的關系結構,是自由與秩序、私益與公益平衡的關鍵因素。在舒爾茨看來,“責任”概念包含了兩極性:一方面,是出于自由的內極或自我承諾;另一方面,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諾在人際關系中的反映。由于人類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性,任何主體在追求利益,實現目標的同時,必須對其他社會主體承擔責任。
在傳統的公司理論中,公司僅被看成是一個純粹的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標。因此,是否實現股東的投資利益也就成為評判公司行為正當與否的唯一道德標準。弗里德曼認為,“公司組織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只有一個并且也僅僅只有一個,這就是使用自己的資源從事旨在實現公司股東利益的行為,只要這些行為符合游戲規則的要求即從事公開的、自由的和無欺詐的競爭。”現代公司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具有多元目的的組織,經濟目的是公司的一個基本目的。然而,企業組織也應當有其社會目的和環境目的。即利潤最大化僅僅是公司目標之一種。除此之外,公司尚應以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為其目標,公司法律制度須在公司的利潤目標和公益目標兩個維度之間實現衡平。在這二元的目標中,前者集中體現的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對股東的義務,后者著重反映的則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對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因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具有相對廣泛的社會性,“公司社會責任”作為表示企業及其管理者對其所負義務的一個簡約說法,便得以確立。正如哈特所言,“法律的詞語、概念沒有確定的一成不變的意義,而是依其被使用的環境、條件和方式,有著多種的意義。只有弄清這些詞語、概念被使用的環境和具體條件,方能確定它們的意義。”有人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道德責任,而非法律責任,有人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而非道德責任。這些觀點都過于絕對化,因為它們都忽視了不同語境下“公司社會責任”所具有的不同涵義。盡管如此,運用語義分析的方法,仍可以闡述“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含義。所謂“責任”一詞有兩層含義:一日責任關系,一日責任方式。換言之,責任既表示某種關系,又表示某種方式。法律責任也包含了這兩層含義:即法律責任關系和法律責任方式。”前者為一方主體基于與他方主體的某種關系而負有的責任,這種責任實際上就是義務;后者為負有關系責任(即義務)的主體不履行其關系責任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公司社會責任首先也是指一種責任關系,是指公司基于公司與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對利害關系人所負有的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義務。其次,為公司不履行該種義務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它超越了公司只對股東負責的范疇,強調對包括雇員、客戶(消費者)、債權人(供應商)、社區、政府等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
“擴展圈”理論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內圈包括產品、工作和經濟增長等有效完成公司經濟功能的最基本的責任;中圈包括行使經濟功能必須保持的對改變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敏感知覺,如對環境的關心。與雇傭、員工關系等;外圈是公司應承擔的新出現的和未明確的責任,以廣泛投入改善社會環境的行動(如解決環境惡化和社會貧困問題等)。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Archie B camll發展了該理論,認為完整的公司社會責任乃公司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之和。經濟責任是公司必須負有生產、盈利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責任。法律責任就是遵守包含著基本倫理道德、由法律所確認并保證其實現的義務,即公司應在法律要求下實施經濟行為,履行經濟使命。倫理責任是雖未上升為法律但公司應予履行的道德義務,包含著廣泛的企業行為規范和準則,體現了公司對消費者、雇員和正義價值觀的全面關注,也反映了尊重和保護股東權利的道德精神。慈善責任是非由法律和倫理所要求的,公司可自行決定參與的義務,體現了社會要求公司成為優秀企業之愿望。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實質上是道德責任。如果公司不參與這些活動。也是不道德的。
道德義務通過人的內心和社會輿論而影響人的行為,旨在社會生活中揚善止惡,實際上是對義務人的軟約束,是在法律義務之外對人們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是一種應然的義務。法律義務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履行和實現的保證。在法律中不僅有具體的內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對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評價和相應的法律補救,它是一種硬約束,是一種實然的義務。公司社會責任的產生本身就是對公司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的一種否定性評價,也反映了社會公眾對公司不當行為的道德批評,寄托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良好道德期望。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一種道德義務。當這種道德評價成為社會主流之后,立法者為解決突出的社會問題逐漸將其法律化。此時公司社會責任就變成了法律義務。事物的發展總是循序漸進的,我們不可能設想這樣的一種道德責任突然進入法律領域。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社會責任就成了道德和法律的連接點,公司社會責任也就成了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的統一體。
(二)社會主義榮辱觀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道德準則和立法精神
社會主義榮辱觀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道德指針。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提出,明確了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本價值取向、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是對與社會主義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協調、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承接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系統總結,是新形勢下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它實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
社會主義榮辱觀是我國轉型期公司社會責任的道德準則。既然公司社會責任首先是一種道德義務,那么一個社會有什么樣的道德觀,就會有相應的公司社會責任觀。胡錦濤同志指出:“在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里,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這既是對全社會的要求,也是對公司企業的要求。公司企業理所當然要在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上承擔起崇高的社會責任。“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突出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德要求,其中也蘊涵有中華民族優秀倫理文化的基本內容。“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是推進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的基本方針,為探索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范圍、評價標準
及實現途徑等問題提供了新的重要理論指導,為轉型期公司社會責任確立了基本的道德準則。
社會主義榮辱觀是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的立法精神。法的精神與法的內容和形式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它主要關涉法的本質特征、法的價值及其權利義務、職權與職責的相互關系等范疇和領域。例如,立法者和執法者怎樣依據以正義為核心的倫理價值觀念去分配、協調、保障法律主體的各種權利,怎樣在法的制定和實施中貫徹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法的價值并協調價值之間的相互沖突。可以說,法的精神是貫穿于整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的基本價值觀念。
公司社會責任是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的統一體,此種道德義務的法律化是一個漸近的過程,其實質是將此種道德義務所體現的基本價值、理念等作為法的精神全面貫徹在公司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中,以在法律領域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社會主義榮辱觀明確了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本價值取向、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是轉型期評判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道德準則。它反映了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的本質特征、基本價值取向,是協調各利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核心倫理價值觀念,是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的立法精神。可以說,強化公司社會責任與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可謂不謀而合,是內在統一的。
二、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意義
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是企業道德建設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司企業快速成長,其創新能力和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一些優秀的傳統道德和價值觀念受到沖擊和挑戰。不明是非、不知榮辱、不辨善惡、不分美丑的現象時有發生,見利忘義、損公肥私、摻假制假、偷稅漏稅、不講信用、欺詐行騙等丑惡現象也屢見不鮮。我國轉型期企業道德水準受社會背景和社會環境狀況的影響,其總體情況不容樂觀。當前。企業道德責任嚴重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企業道德責任意識不強,不能正確處理義利關系,忽視社會利益、甚至推卸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缺失的內在原因。要改變這種現狀,除完善制度建設外,加強公司企業道德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才是治本之策。公司的道德水平提高了,責任意識增強了,就會自覺履行公司的社會責任。
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公司作為社會創造財富的主體,承擔著創造社會財富,謀取利潤、維護對股東利益的責任。公司忠實地履行這一責任,將會直接促進社會物質的豐富和社會文化的繁榮,形成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但公司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需要員工、消費者、投資者、交易方等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可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公司的營利性決定了公司的基本責任是最大限度地贏利,而公司的社會性又決定了公司還要承擔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這樣,公司才能與社會環境和諧共生、與關聯企業合作雙贏,在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同時,實現其經濟利益。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的“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等都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公司治理的反面教訓證明,凡是不履行社會義務,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爾虞我詐、不守信用等都是社會不安定因素。這些問題如不能及時解決,不僅公司不能很好地發展,而且必然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嚴重妨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路徑
(一)正確認識公司目的與公司社會責任的關系
社會主義榮辱觀要求“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這是我們正確認識公司目的與公司社會責任之間關系的指導思想。
首先,它要求公司必須合法地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不得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社會責任并不要求人們放棄個人自我利益的追求,但他們必須用與共同體利益相一致的方式去追求。”其次,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然面臨諸多矛盾,如公司與其所處的社區之間因征用土地、環境保護等產生的矛盾,因工資報酬、勞保福利、勞動安全引發的勞資矛盾,因公司融資和交易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因對公司監管而產生的與政府的矛盾等。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公司的正常經營就會受到影響。因此,公司只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才能預防和化解以上矛盾,增強公司信譽,為公司的長期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和社會環境。總之,公司不能唯利是圖,更不能為了盈利不擇手段。而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高公司道德水平,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二)全面建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體系
在公司法制建設中,要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榮辱觀的精神,根據精神文明建設與法制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法律科學的規律和特點,將“八榮八恥”中的道德要求,納入公司立法中,由法律來加以規范和保障,使公司社會責任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lO月27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但它僅僅是一個原則性的條款,表明了一種價值導向。如何將新《公司法》第5條的立法精神具體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并通過一系列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使公司社會責任在實踐中得以貫徹和落實,仍然是公司社會責任法制建設面臨的任務。目前,首先要充分挖掘現行法律體系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資源,對現行法律體現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其他法律規范,進行以社會責任為導向的解釋,從執法和司法等多個方面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機制和監督機制,將分散于諸多經濟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范。統一納入社會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從不同的范圍和角度全方位建構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框架,建構一個以公司法為核心,經濟法為主干,其它相關法律相配合的,綜合的、全面的、有實效的公司社會責任法律體系,逐步提升我國公司的道德水準,強化其社會責任。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的道德建設
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必須依賴公司的組織機構,在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處于中心地位,董事是公司社會責任實現的主要承擔者。有學者指出:“論及公司法上企業的社會責任時,只能考慮除了向董事等經營者賦予公司運營中純粹的營利追求的義務外,是否還賦予其對社會公眾承擔公眾性義務的問題,從而可以說,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在美國,通常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董事作為公司各類關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的應有角色。可見,加強對董事的道德教育和道德約束有助于提高董事會的道德水平,也是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途徑。有學者指出,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立道德委員也是公司在具體的商業活動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
良好的公司信譽和企業道德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既是公司成長和發展的重要資源,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公司應該按照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要求,主動承擔并全面履行其社會責任。強化公司社會責任與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具有內在統一性。公司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加強企業道德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為此,必須正確認識公司目的與公司社會責任的關系,全面建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加強董事會的道德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