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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避免商業銀行在追求經濟利益時忽視和逃避其他應盡的社會責任,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政府監督社會資金,依法照章納稅,保護客戶權益,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以及遵循環境保護條律等;同時,商業銀行還需要自覺遵守社會成員期望的、尚未形成法律條文的道德規范,包括保護股東權利、關愛員工、保護環境和幫助普及金融知識等;另外,銀行也需承擔一定的慈善責任,從而促進社區、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發展。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出現了以履行社會責任為目的的道德銀行,主要為環境、社會、文化和扶貧項目發放貸款,如荷蘭的特里奧多斯銀行和孟加拉鄉村銀行。道德銀行高度重視社會責任,但未提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隨著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全球的興起,商業銀行信貸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的社會問題促使人們開始關注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此后,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逐漸深入。從長期來看,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提高顧客滿意度、提升品牌價值、增加收益。[1](170-182)意大利、尼日利亞等國的實踐表明,外部管理與內部管制并重,相關利益者參與以改進公司治理,可使銀行業善盡其社會責任。[2](471-475)在2006年浦發銀行發布第一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之前,我國理論界對于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研究較少,隨著各大商業銀行陸續推出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后,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研究也逐步進入一個全面發展的時期。國內最早提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概念的是康國華,他認為銀行有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水平、促進企業轉制和保持社會穩定的社會責任。[3]朱文忠則把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按對象歸納為五大類型: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對客戶的社會責任、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對供應商和小型競爭者的社會責任以及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4]曹涌濤、王建萍認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按性質可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5]中國銀行業協會2009年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指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是銀行對其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伙伴、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為促進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道德與慈善責任。
截至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不再局限于股東利益方面的經濟責任,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也已基本認同,只是在具體細節上有些差異。結合Carroll企業社會責任模型和中國銀行業協會2009年《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以及我國商業銀行自身特點,本文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概括為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四個方面,以及由此細化延伸出的若干個子項目。商業銀行經濟責任是其承擔法律責任、道德責任與慈善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具體包括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保護公眾資產安全、增進稅收、維護金融穩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