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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新應用措施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促進現在房地產新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房地產論文。預售、現售與抵押都要辦理登記,都有據可查,怎么會讓買受人無法可查無處可查呢?房地產開發企業騙取了國有銀行的資金,說不定會讓全國的納稅人來承擔這些損失,畢竟不是直接讓買受人損失。但是如果騙取是某一個具體的公民的錢,可就很不一樣了,要知道這些錢也許就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多少年來的所有積蓄,也可能是一角一元節約積攢起來的血汗錢啊。
摘要:由于我國某些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相關行業的操作不規范(比如說金融機構的房地產金融業務),以及我國的房地產法制建設不太完善,使得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向來問題突出。
關鍵詞:房地產,房屋建筑,房地產論文
特別是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侵害買受人合法權益事件屢見不鮮,給本來就信譽不佳的房地產業帶來更大更壞的影響,甚至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整個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不久前在廣州市發生的“廣地花園”事件,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表現(詳細情況請在互聯網上搜索及訪問南方周末網站2003年12月4日等相關報道)。筆者現在僅就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表現較突出的最基本的幾個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 怎樣讓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履行保修義務?
根據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保修,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的保修為2年;裝修工程的保修為2年。在現在的房地產開發中,很多投資者大多數是成立一個與自己獨立的項目公司(也是其子公司)來對某一個具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房地產開發。《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資、合作雙方應當在項目確定后,依法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就是說規定了在合作開發房地產時合作雙方應當共同投資設立一個與各投資者都獨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來進行房地產開發。這些規定本來是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監督與管理,但實踐中卻反而成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責任的手段。在現實的房地產開發中,很多項目公司往往在該商品房銷售完畢后就予以注銷,或者是故意創造條件讓工商機關予以吊銷。在這種情形時,不管是保修二年也好還是五年也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都不存在了,誰來給你保修呢?都只不過是一句空話而已。由于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制度所采取的是較為嚴格的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當房屋質量或保修承諾等方面出現問題時很難追究到實際投資人的責任,現行的法人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成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責任的重要方式,這也可能是劣質工程或者豆腐渣工程不斷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項目公司不存在了,也無法追究到實際投資者的責任,業主的權利如何真正保障呢?看來不僅僅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問題,也是我國房地產立法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房地產論文:《房地產世界》雜志社與上海中榮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攜手,將于2005年全新改版,重啟市場。房地產世界》雜志以房地產企業中高層經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士為目標讀者,秉持“獨立、專業、深入、前瞻”的辦刊理念,密切關注行業趨勢,全面解碼地產財富,致力于成為中國房地產業當之無愧的財富雜志,國內頗具影響力的傳媒品牌。
二、 為什么會出現重復出售與抵押?
重復出售與抵押,本來是一件很容易管理與控制的事情。由于不動產出售與抵押在我國都是要式行為,必須履行一定的登記或備案手續。本來法律制度規定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公示,從而使有關交易相對人能夠清楚知道該標的物的權利狀態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從而正確面對與預防風險。但是,我們的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似乎并沒有明白這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根本沒有向老百姓負責的觀念,故意或過失地忘記了自己的職責。一個只要認真的履行了自己的職責、稍加留意略想一些措施就能避免的小小問題,為什么竟然屢見不鮮的如此嚴重的出現了呢?難道我們的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不能對其行為進行反思、不能從這類事件中得到一些啟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