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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二、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理由
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1、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
2、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
3、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
4、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5、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關系條件尚不具備,政府部門應當在土地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制土地,在實現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頒布狀況,分別實行土地轉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經營方式,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土地的用途。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要進行合理的農業生產補貼,對那些不愿意進行土地經營的農民,要通過建立土地轉移和流轉機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證他們基本權利。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我們國家也可以考慮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律或行政法規,或者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土地征收的章節,或者制定相應的規章。
2、明確規定申請、調查與認定程序,界定征收適用的范圍。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的申請被批準以后,必須予以公告或個別通知被征收者,以保證土地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我們需要做的是首先要規定土地資產的調查與認定程序。對于土地價值的認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委托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來進行。同時要完善協商機制,聽取意見、審查或調查、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
4、完善土地征收的申訴程序,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無可置異,在我國土地征收是經常現象,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和人民群眾經常發生土地征收的沖突。我國憲法里已經加進依法治國。牽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該引導他們去法院,行政部門是相對強勢的,人民群眾是相對弱勢的,會造成不公平協商的情況。所以,應當走司法程序解決,司法機關是專門解決這些矛盾的地方。
四、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財產權益的時候,必須賦予其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因此必須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以減少或消除征收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權利的濫用。舉行聽證會,傾聽大眾的心聲及解釋為何要這樣做,這不僅是民主的一種體現,更在消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誤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據。所以,完善我國征地的聽證制度,在當前顯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聽證會公布相關的政策依據,解釋相關補償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對項目的疑問和建議,通過這樣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為決策的合理性提供實在的依據。
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的完善
為確保被征收者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用公平的補償方式,由征收雙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勞力安置費等費用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益,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的喪失。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
六、提高對農村集體經濟的補償和優惠政策,并實行監督機制
在我國,土地征收不僅征收了土地的所有權,還連帶地征收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文已經分析到,由于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先天缺陷,土地補償費實際上掌握在少數管理者手中,如何合理使用,發展村集體經濟,是保障農民利益的有效手段,政府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應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同時相關審計部門應對集體經濟的合理使用進行跟蹤,是否真正用到為農民辦實事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社會的和諧。
七、總結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不斷擴大,在城市現有土地存量不足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日益成為新增用地的主要對象。由于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限制,征收農村土地成為擴大土地規模的主要途徑。通過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明確我們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鑒和吸收國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進經驗,可以規范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轉變,保護集體、農民的土地權益,縮小城鄉差距,加速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的進程,從而為經濟的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時,對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洪友 鄒麗萍.《論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虛位性》,《經濟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2、潘春尚 陳曉文.《農地流轉秩序的思考》,《現代法學》,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