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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著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依法及時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特別是《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提出“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的要求以來,我縣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對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調處工作機制尚不完善,還存在著重視程度不夠、人員不能到位、辦案水平不高、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等問題。
關鍵字:土地權,爭議,惠民縣
一、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認識
加強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機制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和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原因
惠民縣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數量較多,案件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主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等。其中典型案例中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較多,分析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征地涉及的群眾利益之爭。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后,農民對土地的重要性認識提高了。特別是我國取消了農業稅后,農民更是惜地如金。因此,在征收或征用土地工作中難度較大,稍有不慎就引發個體甚至群體上訪案件或新聞媒體的關注,嚴重影響政府的工作形象和經濟發展速度。
2.用地手續不完善涉及的利益之爭。由于歷史原因,有一些鄉鎮集體六七十年代一平二調的土地,用地協議不完善,還有一些征地屬于未報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在當前經濟開發土地補償費用日趨漸長的利益驅使下,一部分不懂法律法規的基層村干部或村民想法設法干擾土地使用,挖空心思的撈取財利。
3.宅基地糾紛涉及的利益之爭。主要表現在:村干部不履行職責,遇有爭議糾紛上推;鄰里不和互不諒解,致使宅基安排難以落實;村干部換屆使得宅基安排成為換屆前后村委會的主要矛盾激化點,建房戶成了替罪羊.
4、宅基地私有觀念依然存在。無論是新規劃宅基還是老宅基,不少村民認為誰占用了就是誰的,占用容易退出難,特別是目前有大部分村莊沒有進行村莊規劃,所以,產生了建新拆舊難,多占宅基退出難,落實村莊規劃難。
5、爭搶好位置引起權屬糾紛。村民需要宅基,都爭搶沿主要街道一側或村莊中心位置的宅基地,又加上有的村兩委班子不團結或前后任不團結,造成了宅基爭搶的糾紛。
6、辦證不依法引起權屬糾紛。縣鄉國土體制改革前,有的國土所工作人員臨時觀點,依法辦證意識淡薄不負責,不如實現場地籍調查,辦證報批材料弄虛作假埋下隱患,辦證后施工建房引起鄰里權屬糾紛。
7、村莊內住宅樓建設引起糾紛。如今農民富裕了,由原來的平房要改建樓房,左鄰右舍感覺在采光、家庭隱私方面受到了挑戰,也開始產生糾紛。
三、我縣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現狀
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體制上,我縣形成了以國土資源局為主,并與縣政府法制局、信訪局、法院、人大辦公室做好配合的工作機制。相互間對于土地權屬爭議接待、受理、調處、復議、裁決的方面的工作進行溝通,對其各自的職責范圍、工作程序、規定及處理結果的法律效力進行交流。惠民縣國土資源局成立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小組,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親自指導協調調處工作。同時把調處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部署,加強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對已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進行認真梳理分析,加大調處力度,確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順利開展。另外與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等進行經常性溝通協調,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做好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
四、調處方法與法律依據
在處理權屬爭議的方法上我縣主要采取調解與行政裁決相結合的方法,以調解手段為主,盡量減少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過程中,我們也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細察細訪,認真辦案;二、扶弱壓霸,正義辦案
三、苦口婆心,耐心辦案;四、深學法規,依法辦案
五、嚴格程序,積極辦案
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中主要應用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如案例中兩農民集體對土地權屬發生爭議,其中一農民集體對這塊土地已經使用了20年以上,且在這20年中沒有其它的單位提出異議,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根據這一規定,最后將土地確權給現在使用土地的農民集體。
五、存在問題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過程中,我們的調處工作也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工作人員怕案纏身,怕案敗訴,對于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愿接手,心里上有壓力。
2.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人少案多,同時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的少、學的淺。
3.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較為籠統,某些案件很難選擇適用條款。有的鄉鎮辦企業是有征地文件的,最終確權為國有土地;有的鄉鎮在一平二調中與農村簽訂了協議,付了土地補償費但沒有批文,最終確權為鄉鎮集體所有土地。
六、調處建議
我縣在大量案件的調查基礎上,對于調處機制的創新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是保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質量的關鍵。一是要逐步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切實采取措施,確保從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人員具備調處案件的專業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特別是對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培訓。三是應成立專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四是調解關口前移,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辦法的規定,國土調解組織依法立案、調查、調解、裁決等,提高辦案速度和效率,把爭議化解到萌芽中或村級,降低上訪率、上訴率。
(二)保障辦案經費。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需要進行爭議現場土地利用現狀勘測、調查取證、案件處理甚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大量工作,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一是要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爭議的調查處理。二是要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實際經費需求,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辦案時限、處理依據、文書格式等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四)發揮調解作用。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一貫作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爭議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的可能性。
(五)進行巡視指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進行定期考核,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努力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