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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投標保證金的涵義
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應為: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投標人取得招標文件并據此編制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日前遞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如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這一規范過程有序地開展,也許就涉及不到投標保證金問題,當然也不會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但這只是最理想的狀態,在實際工作可能會發生這些事情:
①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后,無故撤回投標文件。這很有可能導致最終的實際投標人不足3個,從而致使整個招標活動失敗,不但給招標人帶來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工程項目進度目標和綜合效益目標的實現。
②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將可能使招標人選擇不到合適的承包人,影響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
③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這將嚴重影響招標活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同時,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標人的不滿,影響工程項目實施的正常秩序。
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對投標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投標保證金就是這樣的一種約束機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規定金額的保證金,為其投標提供擔保,維護投標人的正當利益,以保證招投標活動有序進行和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因此,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對投標保證金作了相關的規定。
2.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規章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2.1現金,就是投標人必須向招標人遞交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數額的金錢。
2.2銀行保函是銀行作為保證人向招標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在投標人未遵守相關規章某項要求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
2.3保兌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經過銀行作過付款保證的支票,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保證能按約付款。
2.4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存入當地的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據。
2.5支票是單位或個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總之,無論采取哪一種形式,都是為了促使投標人約束和規范自身的投標行為;同時,保證招標人在投標人違反部門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要求時,肯定而順利地獲得適當的補償。
3.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既然投標保證金是一種保證方式,那就必須有一定的數量要求,太少,對投標人不具有約束力,起不到保證的作用,太多,無疑會增加投標人的負擔,同時使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有違民商法的公平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都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頒布的相關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仔細研讀相關條文,很容易發現,這些規 章對投標保證金規定的數量標準并不一致。在實際工作中又如何選擇呢? 從法理上講,部門規章只在頒布部門管轄的范圍內具有效力;從規章自身來講,只在其明確的調整的對象上發揮作用。 通常在采購活動中,將采購對象分為3類:工程、貨物和服務。就本文提及的3個規章而言,《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從名稱中,就可以
得出其調整的對象與其他兩個規章是不同的,它調整對象是“貨物”。而另外兩部規章調整的對象是“工程”。根據招標對象不同選擇相應的投標保證金數量確定標準。
哪么又如何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標準呢?這就要從特定規章的適用范圍來考慮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由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國家發改委30號令的形式聯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設部89號令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