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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與持續發展。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制定相應的準則,從而有必要認定股票期權的性質并對期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探討。
一、股票期權的性質認定
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類似于一種獎金,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在納稅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股票期權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剩余分配的一種方式,其一般在被贈予股票期權時并未被確保可以得到確定的補償金額,而是在將來通過享有的剩余索取權去分享不確定的企業剩余(利潤)。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一種工薪性質的所得,因此企業因授予股票期權所產生的支出應該處理為費用。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企業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及以后可能并沒有現金支出,甚至還有現金流入,此時“費用”從何而來;二是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激勵措施,而工薪所得(或獎金)是一種短期激勵措施,其設計目標完全不同。相對而言,第二種觀點比第一種觀點要合理一些,但沒有完全抓住問題的本質。首先,人力資本所有者獲得股票期權不僅獲得了參與剩余分配的權力,而且可以部分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從而從所有權上實現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資本所有者將股票期權行權以后,重要的不是獲得了剩余(利潤)的分配,而是受益于股票價格的上漲。股票期權可以激勵人力資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專注于股票價格的上漲,從而通過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使經營者和所有者在經濟利益上保持一致,這正是企業紛紛采用股票期權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是人力資本獲取企業所有權的一種途徑,是一種潛在的“權益”。股票期權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及其作用的認同,另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的激勵。通過實施股票期權,可以使得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在所有權上實現平等,進一步地使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在經濟利益目標上盡量達成一致,從而減少企業的代理成本,降低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由于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存在誤區,所以在設計股票期權制度時,往往容易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福利或獎勵,從而產生短期行為,極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權的制度效應。無論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獎金,還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人力資本參與企業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給人產生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之間純粹利益讓渡的印象。而如果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人力資本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方式,股票期權行權以后,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會減少,而行權的條件是股票市價高于行權價。換句話說,當股票期權行權時,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獲得價差收益,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會增加,從而實現了雙贏。為了使這種雙贏的局面能夠保持較長的時間,企業在設計股票期權計劃時,應制定相應的條款,如規定限售期、規定長期持有的保值條款等。
二、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制定相應的準則,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的探討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費用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薪報酬的一部分,公司把有價值的股票期權贈予給員工,是為了補償員工將來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根據配比原則,這種補償成本的總額應作為費用,在經理人提供相應服務的期間內攤銷,并在利潤表中列示。從運用來看,這種觀點目前是主流,因為無論是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還是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持這種觀點。但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為:(1)經理人股票期權報酬成本不符合概念框架中費用的定義;(2)由于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3)費用觀存在的基本假定是人力資本成本全部轉化為費用或者在經理人服務期內全部攤銷入費用,這不符合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二是利潤分配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企業剩余(利潤)索取權的分享,因此其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這意味著股票期權是對員工在過去為企業利潤增長所作貢獻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員工未來行為的一種激勵,這顯然與股票期權的設立目標不相符合。三是綜合資產觀。該觀點認為人力資本報酬由固定工資和股票期權構成,股票期權的這部分人力資本成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要進行資產化,其中管理人員提供的管理服務使得企業的市場價值超過賬面價值,因此應將其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一般人力資本提供的服務易于辨認,則不應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在于,一方面將同一種經濟內容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缺乏說服力,另一方面將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四是非會計對象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不符合現有的所有會計要素的定義,它已經超越了會計系統處理對象的范圍,因此不應該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問題在于,股票期權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事項,當其行權后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及現金項目都將產生影響,因此不對其加以反映是錯誤的,將導致財務信息失真。
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一方面要考慮到原有會計框架和會計準則,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股票期權的實踐和相關法規精神,從而找到一個簡便易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實際上,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和股票期權行權時的股票來源對相關的會計處理產生著重大影響。《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有三種途徑: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從實踐來看,目前已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種方式解決股票來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