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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殘疾人作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自我照顧能力、生活能力差,且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殘疾人群體將面臨更加突出的生存問題。國家對這一問題的重視程度也在不斷加強。而居家托養服務則是政府提出解決殘疾人居家照料問題的一個有效舉措。在實際運行中,政府購買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存在政府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專業化人才培訓體系不完善、托養服務資金投入不充足、服務主體對服務對象的需求不了解等問題。因此,要健全居家托養服務過程中的監管制度,拓展專業化托養服務人才的培訓制度,安排專項托養資金用于建立資金保值增值體系,了解需求內容以實現精準服務。
關鍵詞:殘疾人;政府購買;居家托養服務
一、現狀
殘疾人居家托養是指針對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的殘疾人,在家庭供養難以支撐其物質、精神等方面需求時,由政府、社會共同為其提供經濟支持、精神慰藉與康復服務。
2008年7月殘疾人托養服務會議的召開,進一步推進了我國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2009年,國家開展陽光家園計劃,從2009年到2012年間,國家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億,共計6億用于支持殘疾人托養服務的實施。“十二五”期間,為保證陽光家園計劃的穩步實施,國家繼續投資10個億來推進這一計劃。2016年,國務院在《“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的通知》中提出在十三五期間繼續實行陽光家園計劃,繼續加大對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的支持力度。從2012年至2016年,全國接受居家托養的人數在不斷增加,由2012年的56.0萬人增加到2016年年的83.8萬人,說明我國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在我國不斷推進,受益人群也在不斷增多。殘疾人托養模式中,居家托養服務模式是根本,是基礎,也更符合我國的實際發展狀況,所以也不難理解國家將托養服務資金的絕大部分用于居家托養模式上面。通過政府購買殘疾人居家養老,切實減輕了殘疾人的經濟負擔、滿足了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了殘疾人的康復服務水平。
二、問題
(一)政府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當前我國政府購買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正處于起步階段,對于服務體系的建設、服務內容的確立、服務主客體的配合等,都沒有建立起配套的管理監督體系,雖然政府在購買服務之前已經與服務機構協商簽訂好了相關的服務合同,包括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享有的權利等,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模式的不完善,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往往得不到保證,可能造成殘疾人利益的損害。
(二)專業化人才培訓體系不完善
我國社會工作者這一新型職業剛剛起步,對社工的薪酬獎勵、考核機制還不完善,造成當前大批受過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高等學校畢業生難以工作對口。接受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的殘疾人殘疾程度和需求各不相同,使得此模式的運行阻礙很大。政府和服務機構對專業人員和專業畢業的大學生薪資待遇不高,工資和福利待遇對專業人員缺乏吸引力,這些都導致專業人員的缺乏。在難以吸引到專業人才隊伍的同時,政府以及相應的服務機構也缺乏對人才的培訓,服務機構看重的是短期效益,對于長期以來專業人員的缺乏并不敏感積極。政府則是因監管制度不完善,難以對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及人才的專業程度做出恰當的判斷。
(三)托養服務資金投入不充足
目前,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中,缺少相關的配套資金,財政資金的撥付難以滿足日益旺盛的需求。現階段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支持,籌資渠道單一,雖然有部分的慈善捐助,但規模小之又小,起到的作用也微乎其微。我國殘疾人托養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實踐經驗缺乏,表現之一就是對殘疾人托養服務投資的力度明顯過小。特別是對居家托養這塊的投入更是不足,這使得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日常服務和專業的康復服務也十分短缺,專業服務缺乏、康復醫療器械短缺、服務隊伍不完善,這些都會導致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不能圓滿地執行,難以按預定計劃達成目標。
(四)服務主體對服務對象的需求不了解
政府購買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模式的內容缺乏針對性,不能提供給殘疾人適合的、有需求的、有針對性的服務,這是由于政府及服務機構在前期沒有做好相關的調查研究,沒有對殘疾人的需求做針對性地了解。諸如衛生清潔、物品購買等并不是所有殘疾人都需要的服務,一些殘疾人可能只需要特定的康復服務,以此來恢復身體的功能。而精神方面的需求是最容易被政府和服務機構忽略的服務項目,因為就目前居家托養服務來說,重視生存需求要勝過發展性的需求,雖說精神慰藉也是服務內容之一,但在實際過程中更多流于表面,很難真正做到為殘疾人排憂解難、心理疏導。同時,在缺乏科學的管理體系之下,即使知道了殘疾人的需求,服務機構也很難嚴格地按照規定的內容對殘疾人進行服務。
三、對策
(一)健全居家托養服務過程中的監管制度
一方面,政府可以專門建立一支監管隊伍,對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對其服務人員道德素養、專業水平進行嚴格把控和監督,同時對服務機構內的康復器械、康復工具進行定期檢查。對達標的服務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獎勵,對不達標的服務機構提出意見并作警告,對多次不達標且情節惡劣者,立即解除協議,同時將所有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信譽程度存檔,并納入信用體系,其信用信息在各級政府及各部門之間共享。
另一方面,可以將完全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引入監管體系。這些評價機構應該是由社會上有資質、有能力、有信譽的專業評估公司,同時也可以是由大學里的教授和專家們組成,他們在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研究方面具有專業的評估能力。通過定期開展座談會等使他們了解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質量等具體情況。通過分析研究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建議,上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最終政府通過相應的監管手段對服務機構做出整改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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