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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中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財務會計時間:瀏覽:

  關鍵詞:虛擬財產;財產性利益;網絡空間;法益

  摘 要: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均無法為盜竊虛擬財產行為規(guī)制提供一攬子方案。我國學者將虛擬財產分為三類。賬號類虛擬財產可以作為計算機信息數據,盜竊貨幣類虛擬財產可以用盜竊罪進行處罰。盜竊物品類虛擬財產行為如何規(guī)制是問題解決的關鍵。物品類虛擬財產不是刑法認可的財產性利益,但針對其進行的盜竊行為損害了用戶對網絡服務的信賴利益,該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發(fā)達國家的認可,也符合網絡空間運行的訴求,待時機成熟,可以制定專門刑事法律對此進行規(guī)制。

  自網絡時代開啟以來,盜竊虛擬財產如何進行規(guī)制一直是刑法學者關心的重要問題。隨著網絡空間的形成,盜竊虛擬財產在新的網絡秩序下面臨新的問題,值得我們對此重新進行審視。

  一、學說之爭與司法現(xiàn)狀

  關于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規(guī)制路徑,學界有三種觀點:第一,以傳統(tǒng)的侵害財產犯罪進行規(guī)制。持此觀點的學者傾向于將虛擬財產認定為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再根據侵害行為的不同適用具體的罪名。以陳興良、張明楷為代表人物。1第二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不具備財產的性質,究其本質不過是一堆數據代碼,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來規(guī)制。以劉明祥、梁根林為代表。1第三種觀點認為,以現(xiàn)行犯罪規(guī)制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不過是權宜之計,未來要建立專門的規(guī)則來回應這一問題。以于志剛為代表。2

  與學界觀點相對應,司法實踐基本以侵害財產罪和計算機犯罪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罰。在“北大法寶”上以“虛擬財產”為關鍵詞對刑事案由進行檢索,共搜到案例134個,3其中,以侵害財產罪規(guī)制的有80個,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guī)制的有48個。侵害財產罪包括盜竊罪63個、詐騙罪13個、職務侵占罪7個、故意毀壞財物罪1個。其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章節(jié)下,主要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兩個罪名。

  司法實踐中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規(guī)制模式基本聚焦于學界的前兩種觀點,也產生了一定的爭論。比如在“顧某盜竊游戲幣”案件中,法院認為網絡游戲中的“金幣”雖然是一種虛擬財產,但是其在網絡游戲中可以被人占有、使用,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除此之外,游戲玩家在獲取“金幣”時付出了時間、精力甚至是金錢,該“金幣”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在現(xiàn)實世界流通,具備了財產價值。顧某盜竊游戲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4而在另一個案件中,嫌疑人王某雖然也有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但法官認為將虛擬財產作為刑法中的“公私財物”進行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不宜適用盜竊罪進行處罰。5

  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虛擬財產的性質,雖然其被寫入了《民法總則》第127條,但立法者對具體定性問題實則采取了回避態(tài)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fā)布的《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以下簡稱《定性意見》)中傾向于將虛擬財產看作是一種“電磁數據”,可以看作是目前最高裁判機關的官方意見。從案例判決結果的變化來看,它確實影響著法官的裁判,但它終究不是正式的法律依據,還是給學界留下了討論的空間。

  二、盜竊虛擬財產行為規(guī)制的司法困境

  如前所述,在現(xiàn)有的罪名下,學界與實務界主要圍繞適用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展開爭論。在筆者看來,適用這兩個罪名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的適用困境

  1.《定性意見》的論證值得商榷

  針對盜竊虛擬財產的刑法規(guī)制,《定性意見》算是第一個官方意見。從實踐中看,雖然其不具備正式法源的地位,但的的確確對司法實踐產生了影響。因此,欲找到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的適用問題,要先對《定性意見》的論證進行分析。在《定性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出了幾點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進行規(guī)制的理由。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1)以《網絡犯罪公約》中的刑事對策為借鑒,是否符合所有盜竊虛擬財產的法益侵害特征?

  《定性意見》指出,《網絡犯罪公約》對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的行為,無論是在傳輸過程中抑或直接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獲取數據,都沒有要求締約國認定為盜竊罪,而只是要求規(guī)定為相應的計算機犯罪,以維護電子數據傳輸的私密性。這與我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所保護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計算機系統(tǒng)安全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該罪主要表現(xiàn)為“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基于此條規(guī)定,盜竊QQ號、微信號等身份類虛擬財產的行為可以由該罪名規(guī)制,但是,盜竊QQ幣、游戲裝備等行為,是否也可以認定為侵害了電子數據傳輸的私密性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一方面,QQ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并不具備私密性,尤其是在游戲世界中,如果一個用戶擁有一件“極品裝備”,很快就會“人盡皆知”,網絡服務商也正是通過這種方式鼓勵用戶加大資金投入,進而從中獲利。另一方面,數據傳輸的私密性是一種公法益,關涉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運行秩序,但盜竊QQ幣或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明顯是對私人法益的侵害,不會影響到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張明楷就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行為侵害的是公法益,該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如果適用這一罪名來保護私人法益,是不恰當的。[2]14

  可能有人會說,盜竊QQ幣、游戲裝備的行為一般都會通過竊取賬號密碼的行為進行,因此,盜竊其他虛擬財產也會走過“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這個過程。但是,這兩者盜竊的性質不同,雖然可能在時間上具有連續(xù)性,但也可以評價為兩個不同的行為。《定性意見》也認可這個觀點,其中指出,在實踐中,大量盜竊賬號信息的行為人并不會進一步實施盜竊賬號內資金的行為,而是將盜竊的賬號信息提供給他人。由此可見,竊取信息與利用信息竊取資金是兩個行為,如果僅僅對竊取信息的行為進行評價,而不顧后續(xù)竊取資金的行為對公民財產利益的威脅,不能實現(xiàn)法益保護的周延。

  (2)虛擬財產不能作為財產,這樣的認識是否準確?

  《定性意見》認為,虛擬財產不是財產,或者更準確地講,不是盜竊罪侵害的對象,并以《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guī)定輔助論證。該規(guī)章第二條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作出界定: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fā)行,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xiàn)的虛擬兌換工具。由此得出結論,虛擬財產就是虛擬兌換工具,就是電磁記錄。筆者認為,這樣的認識存在偏差。為何“虛擬兌換工具”就不能作為財產?在現(xiàn)實生活中,貨幣的本質也是一般等價物,充當著兌換工具的角色。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貨幣具有電子的形式,也以電磁記錄的方式保存在網絡空間中,但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來規(guī)制盜竊電子貨幣的行為,是難以令人接受的。筆者認為,《定性意見》以虛擬貨幣是“虛擬兌換工具”就否定其財產的性質,論證不夠充分。當然,虛擬貨幣能否成為刑法所認可的財產,還需要借助虛擬貨幣的特征分析與法益生成的機理。筆者將在后文作出更加詳細的論證。

  2.忽視了虛擬財產的社會屬性

  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就虛擬財產的物理屬性而言,不會有什么問題。在網絡空間中,虛擬財產所呈現(xiàn)出的外表再“光鮮亮麗”,不過也是一堆數據代碼。但是,以該罪名進行規(guī)制,卻總給人一種“權宜之計”的感覺。例如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甲的鉆戒失竊,人們會首先想到他損失了巨額財產,卻不會想甲丟失了一堆碳元素。將虛擬財產定性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只關注到了虛擬財產的物理屬性,而沒有關注到其社會屬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需要根據規(guī)制對象的社會性質作出回應。實際上,盜竊虛擬財產行為之所以引發(fā)熱議,是因為虛擬財產與用戶之間的經濟利益有著巨大關聯(lián),而適用這一罪名,并不能滿足群眾對刑法規(guī)制的期待。

  3.難以適應網絡空間的新發(fā)展

  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還會帶來犯罪客觀方面評價的困難。《刑法》第285條規(guī)定,構成該罪所要求的行為手段具有一定的技術性,表現(xiàn)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采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相關信息。早先在立法中加入該罪,更多是為了規(guī)制相關“技術人員”的行為,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于志剛指出,隨著技術的進步,網絡門檻大大降低,網絡平民化屬性日漸增強。在這樣的背景下,網絡犯罪的規(guī)制重點也發(fā)生了變化。計算機、網絡逐漸變成犯罪工具,而非之前的犯罪對象。[6]20言外之意,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已經不需要以強大的技術能力作為支撐。對行為人而言,網絡空間的交互價值已經大于其技術價值。

  盜竊虛擬財產行為也隨著網絡空間的形成演變出了新的形式。在網絡游戲中,基于信任關系,玩家很有可能將自己的賬號密碼提供給對方,讓對方用自己的游戲角色進行娛樂。如果游戲中的裝備和寶物被盜,就無法再通過該罪進行規(guī)制。現(xiàn)實中,這樣的案例也真切地發(fā)生著。1的確,隨著網絡空間的形成,陌生人之間也可以隨著互動的頻繁而產生信任關系。有心理學者認為,在網絡空間中,信任的形成相對容易。由于網絡空間的相互交往具有匿名性特征,交互各方在網絡昵稱之下,沒有現(xiàn)實世界中的利益糾葛,更加傾向于降低心理防線,甚至有人通過網絡交際來彌補現(xiàn)實當中信任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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