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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資產管理建設發(fā)展中的新應用措施有哪些呢?有關會計應用條例又有哪些呢,應該怎樣來加強對會計發(fā)展的新制度呢?不同的會計模式對經濟發(fā)展上有何影響呢?本文選自:《會計研究》,《會計研究》雜志創(chuàng)刊于1980年3月,是財政部主管、中國會計學會主辦的國家一級學術期刊,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確定的管理科學A類重要期刊,是CSSCI來源期刊中惟一的會計類學術期刊,是學術界公認的會計學權威期刊。本刊內容涵蓋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公司治理、審計等多個領域,30年來,刊物緊密結合中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踐,突出學術前瞻性、政策指導性和現實針對性,致力于推動會計理論的繁榮和發(fā)展,是集中反映我國高質量會計研究成果的學術平臺。
摘要:現階段,國有資產、國有企業(yè)的提法,主要是受到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說明中指出:國資委的監(jiān)管范圍,確定為中央所屬企業(yè)(不含金融類企業(yè))的國有資產。地方所屬企業(yè)的國有資產,由改革后設立的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監(jiān)管。其他國有資產,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管理。這種說法頗有值得商討之處:其一,隨著股權多元化,原來意義上的國有企業(yè)會有私人資本、外資注入。此時,所謂中央和地方所屬企業(yè)中,哪些資產是國有資產?哪些資產是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概念難以明確。
關鍵詞:資產管理,經濟論文,會計論文發(fā)表
一、關于“國家所有”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關系
相比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十六大提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顯然是前進了一步。最明顯的進步在于政府職責由“管理”變?yōu)?ldquo;履行出資人職責”。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確存在一個明確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行使產權的邊界問題。政府作為出資人代表,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中哪些權利有,哪些權利沒有?如果地方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把國有企業(yè)賣掉,資本利得歸誰?資本損失怎樣處理?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這些都是不能含糊的問題。
二、出資人職責是什么
明確政府行使產權的邊界,實際上就是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代表到底履行什么職責。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tǒng)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這些說法,基本上勾勒出了一個人格化的出資人代表的輪廓。但是這種表述仍然有許多值得推敲之處。
首先是“享有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是一個物權或財產權的概念,法理上所界定的產權包括收益權、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出資人代表行使后三項權利,歧義不大,關鍵是收益權。政府作為出資人代表所享有的收益權不同于自然人所享有的收益權。
其次是“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tǒng)一”。前面已經對出資人代表享有的權利進行了分析。政府作為出資人代表,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也應當進一步明確。作為自然人產權主體,與獲得財產利得這種權利相對應,承擔資本虧蝕是一項義務。出資人代表則不同。如果國有資本發(fā)生虧蝕,出資人代表要承擔的不是經濟賠償(也賠不起),其義務更多地表現為責任——法律責任或者是政治責任。這也是十六大報告中強調“責任”這個概念的原因。
第三是“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說明里,對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三管”職責做了界定:通過統(tǒng)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jiān)管,可以認為是管資產;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yè)派出監(jiān)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yè)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yè)績進行獎懲,可以認為是“管人”;指導推進國有企業(yè)改革和重組,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定規(guī)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可以認為是“管事”。
對比《公司法》中關于股東代表(也就是所有者代表或出資人代表)職責的規(guī)定,我們發(fā)現兩者還有不小的差異。首先,在《公司法》中,沒有“管資產”一說,只對按資本管理原則行使所有權有明確規(guī)定。其次,“管人”一般是指任免公司董事、監(jiān)事,而不包括任免總經理(那是董事會的事),比較而言,機構改革方案說明中“企業(yè)負責人”的概念過于含糊。再次,“管事”主要指對企業(yè)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資和修改章程、股權或資本交易方案及重大決議事項(如重大投資和債務)有股東表決權,這與國資委管的“事”有很大不同。
對比機構改革方案說明中的前言后語,我們也可以看出機構改革方案說明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國資委成立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的要求,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zhàn)略性調整。可見,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zhàn)略性調整,應當是國資委該管的最重要的“事”。
三、管資產、管資本還是管企業(yè)
而提“國有資本”就比較明確了。其二,隨著混合所有制企業(yè)數量越來越多,國有企業(yè)的提法不再恰當。即使是國有控股的企業(yè),也不能叫做國有企業(yè)。這類企業(yè)叫做國有資本參與企業(yè)為好。其三,“其他國有資產”包括什么資產?按照十六大報告的解釋,其他國有資產應當包括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但是這些資產也具有資本化的特征,能夠帶來資本收益。國資委對其管到清產核資,還是管到資本經營?不明確國有資本的概念,職責難以到位。
因此,在審視國有資本管理體制的未來走向時,應當重視國有資本的概念,而逐步淡化國有資產、國有企業(yè)的概念。
四、國有資本管理體制是兩層次還是三層次
從滬深模式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實踐來看,國有資本管理體制采取了建立國有資本管理委員會——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本參與企業(yè)的三層次模式,以解決直接進行產權管理、國有企業(yè)過多、管理幅度過大的問題。仔細分析,這種模式還有更深層次的優(yōu)點:這三個層次當中,第一層次是一個政府機構,行使出資人代表職責。在這一層次里,主要解決的問題是明晰出資人代表形象,將國家的所有權職能與其他職能(主要是社會管理職能)相分離,即所謂的“政資分離”;第二層次在《公司法》中被稱作“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其實質是一個資本營運公司。這一機構的目標主要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完成國家財務戰(zhàn)略的具體任務。在這一層次里,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專注于資本經營;第三層次是國有資本參與企業(yè),主要從事實體經營。在這一層次里,所謂的國有資本參與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并沒有什么本質區(qū)別。國有資本可以參與其中,也可以隨時撤出。控股、參股或者出讓股權,都不會改變企業(yè)的實體經營。
三個層次中,第二、三層次除了要實現國家財務的一些戰(zhàn)略目標外,本質上與其他的投資公司、企業(yè)無異。行為最特殊、也最難塑造的是第一層次。在國有資本管理體制的委托代理鏈條中,必須建立一種激勵和約束的均衡機制,其核心在于第一層次上從政治責、權、利向經濟責、權、利的順利轉化。政府受托管理國有資本是通過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取決于政治體制的完善程度。政府在管理國有資產的過程中承擔的是政治責任,行使的是政治權力,享有的是政治利益。這是政府責、權、利的基本特征。但是從第二層次開始,財務主體主要承擔經濟責任——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fā)展,享有經濟利益——完成受托責任所獲得的物質和精神滿足,行使經濟權利——國有資本營運的決策權。因此,國資委和國有資本營運公司自身的責、權、利是均衡的。但是,在國資委內部必須實現政治責、權、利向經濟責、權、利的轉化,這種轉化成功了,就能夠建立均衡的國有資本營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國有資本委托代理就可以順暢運作,國有資本出資人也就真正到了“位”。
五、“內部監(jiān)督”和“外部監(jiān)督”的結合問題
國資委除了管理職能,還具有監(jiān)督的職能。怎樣監(jiān)督呢?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說明中提到三條: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yè)派出監(jiān)事會;通過統(tǒng)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jiān)管;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前兩者是產權監(jiān)督,后者是行政監(jiān)督。顯然,這些都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內部的監(jiān)督。
國資委作為受托者,接受國務院的授權,自身也要受到監(jiān)督。但是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我們認為,這一監(jiān)督主體必須來自國資委外部,而且應當是來自政府外部。由全國人大行使對國有資本管理的監(jiān)督權是一種較好的模式。人大監(jiān)督主要是指立法監(jiān)督,包括制定《國有資本管理法》、審議和表決國資委編制的國有資本管理預算和決算、任免國資委主任等具體監(jiān)督形式。通過人大監(jiān)督,國有資本監(jiān)督層次進一步豐富,體制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監(jiān)督、決策、執(zhí)行三種職能的科學分立。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不難發(fā)現,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須將其放到我國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考慮。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成功,有賴于市場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法律環(huán)境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