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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督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專職機構,對國家財政管理相對人的財政收支及其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依法實施監督檢查、處理處罰和意見反饋的活動。我國的財政監督工作,經歷了從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向系統的財政監督轉變的歷史過程。當前全國大多數財政部門建立了專門財政監督機構,配備了專職財政監督干部,財政監督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加強和規范。但是,從當前財政監督的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很多不足和缺陷,影響了財政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尤其是縣級財政部門如何加強財政監督工作,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一、縣級財政監督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政監督機構不夠健全,職能定位不準確。
隨著政府機構改革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實施,財政監督初步理順了內部關系,確立了財政監督的執行體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導致對財政監督在整個財政管理工作中的職能定位不準確,未能將財政監督作為加強財政管理、推動財政職能的實現、促進整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將財政監督作為一種應付突發性事件的臨時工具,導致財政監督本身的重要職能無法體現,其結果則表現為財政監督無法廣泛深入地延伸到財政工作的各個領域,更談不上對整個財政領域的控制。但是,當前許多地方的財政監督部門大多拘泥于單項業務的檢查,還未能站在整個財政管理和財政改革的高度上看問題。其原因是當前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的職能認識不清,定位不準,對財政監督的職能定位僅僅局限于一種監督和檢查行為,而未能賦予財政部門執行財政總監控師的職責和權力,使財政監督部門參與財政管理和改革顯得力不從心。
(二)財政監督職責與其運行能力不相匹配。
當前,財政監督政策面很廣,財政監督要負責財政收支監督、會計監督和內部檢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頭萬緒,工作任務相當繁重,而在另一方面,當前財政監督的機構和干部配備卻相對較弱,二者不相匹配,無法適應新形勢下財政監督工作迅速發展的需要。我國財政監督機構雖然近年來得到了大力發展,但在整體上仍然較弱,許多地方尤其是縣以下財政部門還沒有建立專制的財政監督機構,財監機構和其他機構合署辦公、人員混同使用的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財監工作的順利開展。其原因:一是縣級財政部門對財監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認識不夠,忽略了財監工作大量屬于外勤工作的特點;二是部分地方對開展財監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重分配,輕監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動增強財監工作的運行能力。
(三)宏觀財政監督薄弱。
宏觀財政監督主要包括:預決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國有資產宏觀經濟效益狀況的監督,宏觀財政運行與平衡狀況的監督,以及對財政系統內部有關工作人員的財政經濟行為的監督等。宏觀財政監督薄弱表現在許多方面:一是政府公共財政預算監督薄弱,財源大量流失;二是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監督薄弱,國有資產配置不合理,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難以保值增值;三是財政支出規模不夠膨脹,支出結構不合理,尤其是各項財政補貼、行政事業經費、社會集團消費等缺乏強有力的預算約束,財政支出效益下降;四是社會財力分散,國民收入分配比例失調,財政收不抵支,誘發了通貨膨脹和周期性的經濟波動,財政監督難以有效地調控和制約宏觀財政經濟協調、有序、健康地運行等。
(四)微觀財政監督不力。
隨著財政監督的重點由微觀財政監督向宏觀財政監督的轉移,一方面,由于審計、銀行、社會經濟監督中介機構等監督主體對企業財務分工監督職能沒有相應到位,微觀財政監督職能收縮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業財務監督的空白,誘發了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失控;另一方面,隨著財政體制、投資體制和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改革,所謂微觀財政監督實際工作中往往僅局限于稅務監督,而對國有資產保全和增值等的監督被嚴重忽視了。
(五)財政內部監督缺位。
近年來,財政系統內部違法違紀案件逐年增多,違紀金額逐年增大,違紀手段越來越隱蔽,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財政部門存在著內部管理不善、約束乏力和內部監督缺位等問題。沒有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由于相對主體具有地位低、權威性小、獨立性差、易受干擾等特點,從而難以保證內部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六)財政監督方式不規范。
長期以來,由于受到財政監督職責權限等因素的影響,財政監督工作主要是對財經領域的某些突出問題采取綜合或專項治理的方式進行。從方式方法上看,表現為突擊性、專項性檢查多,日常檢查少;從時間上看,表現為集中性和非連續性的時候監督檢查多,事前、事中少;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致使很多財經違紀違規問題都在既成事實后才被發現,從而造成財政、稅務等經濟領域的違法現象屢查屢犯,并呈逐年上升趨勢。
二、完善縣級財政監督機制的設想。
(一)強化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財政監督機構。
一是培養造就一支強有力的財政監督隊伍,逐步建立一個高效、統一的財政監督組織系統,要注重培養專家型人才,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和教育,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作分優良、勇于進取的財監干部隊伍,使財政監督檢查干部成為高舉旗幟的棋手、記帳的能手、查賬的高手、打假的獵手,塑造良好的財政監督干部形象;二是健全財政監督的內部機構,設立隸屬于同級財政部門的二級機構,履行財政監督職責。財政監督機構比同級財政部門內部機構高半級,使其在對內科室和直屬單位的自我監督中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便于協調和公正執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財政監督與地方財政監督相結合的財政監督機制。三是健全財政監督的外部機構,理順財政監督與外部監督的關系,形成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協調配合的制約機制,創造良好的財政監督外部環境,提高財政監督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加強財政監督法治建設。
加強財政監督立法,明確財政監督的法律地位,實施法治監督。建立公共財政框架,要求財政監督發揮更大的職能。而財政監督職能的實現,則需要通過完善的立法來提供法律保障,并通過立法統一和規范監督行為。首先,國家應盡快擬訂和頒布《財政監督法》,從立法層次上確立財政監督的法律地位,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大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其次,應研究制定并完善各項財政、財務、預算、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財稅法律框架,把財政監督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財政監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執法;第三,各地方可制定適應本地區的財政監督法規制度或《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加大地方財政監督的執法力度。
(三)建立與公共財政相適應的財政監督體系。
1、建立橫向財政監督網絡。
一是加強各監督主體的溝通合作。一方面應加強各監督主體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在各負其責的基礎上,通過采取聯席會議、定期通報等方式建立起財政部門與有關經濟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制度,通過計算機聯網等高科技手段加強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監察、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財政監督部門應通過制定聯合工作方案、聯合實施檢查、檢查結果相互移送等方法,與有關經濟主體建立聯合執法工作制度,特別是可以考慮建立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監督工作的工作聯系溝通制度,從而逐步實現各部門之間監督工作的有機結合,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減少財政監督工作的盲目性,降低監督檢查成本。
二是加強各監督主體間的相互督促保障。要抓緊建立以財稅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為主的監督體系,使財政系統的職能監督、審計系統的審計監督、社會中介組織系統的社會監督等,形成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互制衡的監督體系,從而保證預算內外監督、納稅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財務會計監督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及整個監督體系的銜接。
2、建立科學的財政監督標準,規范財政監督指標體系和財政監督效果評價體系。
所謂監督標準,就是實施監督的技術規范。為了實現財政監督的標準化,需要根據財政監督工作的進程制定方法、規范行為準則、定期審查標準等,提高財政監督的質量和水平。隨著宏觀財政監督地位的增強,有必要建立規范合理的宏觀財政監督指標體系,并確定指標值,以便對宏觀財政經濟狀態的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監督。宏觀財政監督指標包括多種類型,如絕對值與相對值、貨幣值與數量值、單一值與區間值、固定值與彈性值等,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用科學的方法加以測算,同時注意借鑒國際上通用的一些可比性指標值,使財政監督的指標值建立在科學客觀的基礎上,排除主管隨意性。
監督效果評價體系需要科學地選擇和制定評價指標。傳統地監督考核指標以檢查項目的多少、違紀金額的大小、追究責任人員的多少、檢查時間的長短、檢查人員的多寡為標準,量越多,監督成績越大。監督效果評價體系不能單純以違紀問題的金額大小為依據,而是應該對監督的對象、問題的性質、違紀的金額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選擇適當的權數,將評價的目的放在能否防止問題的發生,能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和能否促進財政管理水平上來。
3、建立財政內部循環監督體系。
循環監督體系的構想就是以制度建設為起點,以依法理財為中心,配合公共財政改革步伐,來構造監督網絡。該體系的設計應基于監督與管理一體化的觀點,財政監督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應當與資金運行同步進行。按監督類型分類,監督體系可劃分為三個層次:管理監督(科室內自我監督)、專職監督、外部專門監督。其中,管理監督定位為財政部門內部專職監督機構所進行的監督,外部專門監督主要指人大監督、上級財政專項檢查、各級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等外部對財政整體的再監督。按循環機構分類,監督體系則分解為三大模塊:科室內子循環、局內子循環、外部審計大循環。各層級子循環的連接則通過循環中樞——局務會議發揮總控與協調功能而實現,形成互動的監督格局。
4、建立高效的財政監督運行長效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國民經濟將日益呈現快捷、多面、靈活運行的特征,且經濟運行的方式、方法及內容也將發生根本的轉變。精簡行政管理人員,增加監督管理層次人員,實行綜合執法和監督,加強對外開放管理,擴大開放服務范圍,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政府行為;其次要從現行以事后監督為主的工作方法逐步轉變到以事前、事中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要從目前側重對稅收解繳進行監督檢查的單環節監督,轉變到對財政資金的解繳、征管、入庫、分配、使用等過程的監督;第三要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權限,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財政收入的保障機制,對地方財政支出的跟蹤檢查機制和對社會經濟監督中介機構監督的再監督機制,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對本級各部門的監督機制和上級財政監督機構對下級財政預算收支監督機制,促進財政監督職能的最大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