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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統一會計核算體系,將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鑒于基建會計與事業會計分別核算的弊端,建議將基建會計核算體系并入事業會計核算體系,同時在事業會計核算體系中增設“在建工程”科目,專門用來核算末完工或已完工但尚末移交的工程項目,基建項目在購建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移交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對于利用貸款建造的固定資產項目,能分清具體項目的,直接將該項目的貸款利息計入該項目的固定成本。取得貸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借入款項”科目;支付利息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工程款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論文關鍵詞:固定資產,核算方法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政府收支類財政改革和高校資金籌措的多元化發展,1998年頒布實施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簡稱“舊制度”)已不能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為此2009年財政部進行了全面修訂,擬定了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簡稱“新制度”),新制度改動幅度較大,涉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這是我國高校會計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
一、高校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核算范圍的界定不嚴格。由于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實行的是收付實現制,在收付實現制下,會計信息缺乏足夠的客觀性、可比性和全面性,因此導致固定資產的界定不嚴格的問題。
(二)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不能真實反映。在目前的會計核算方式下,高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科目只核算原值,反映在會計核算上只設置“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兩個會計科目,固定資產入帳后在其清理報廢前帳面價值直保持不變,報表中反映的始終是入賬時的賬面價值,從而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嚴重背離其實際價值,導致資產虛增。實際情況是,許多事業單位(如高校、科研、醫院等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種類多、規模大,特別像多媒體、計算機等技術含量高、更新換代快的設施設備,無形損耗更加突出,為如實反映這種價值減少的情況,就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三)現行基建會計核算方法的不合理。現行高校會計制度有兩個會計主體:一個是高校教育事業會計核算主體,一個是基本建設會計核算主體。在事業會計核算中未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基建業務的核算,而是游離于本單位會計核算體系之外單獨設置基建核算賬目,基本建設項目所發生的實際成本支出,只有在項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時才增加到事業會計中的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這種核算方法既不利于高校綜合預算的管理,又不利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因為自籌基建資金從事業會計核算系統轉到基建會計核算系統時直接列支,造成了支出虛列,而基本建設項目周期較長,結轉的自籌基建資金從轉出至固定資產移交前,事業會計報表無法反映在建工程項目的資產價值,導致高校賬面資產不實。
二、改進高校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措施
(一)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記帳基礎,對固定資產從取得、使用到報廢的整個過程進行合理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例如,高校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就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盡管固定資產在本期尚未毀損,不必更新,但其部分價值已在本期消耗,因此要將這部分價值以折舊的形式提取出來,計入本期費用。
(二)建立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制度。可采用分類折舊,按年限平均法按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文物文化資產除外),將固定資產的成本在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合理地計算分攤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期內各期應承擔的費用,能夠客觀地反映高校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及固定資產的占用情況,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制度下,取消“固定基金’賬戶,增設“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賬戶。購建固定資產時,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設置“累計折舊”科目,作為“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時,借記“事業支出一折舊"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項目下,增設“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項目,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凈值,科學地核算高校擁有的固定資產所占用的資金以及高校清理固定資產的凈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