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會計師指具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會計人員。文章發表在《財政監督》上,是高級會計師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稅法體系;立法權限;稅收基本法;實體法;程序法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于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注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范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
在我國,隨著稅制改革特別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體系,并隨之頒布了一些稅收法律法規,稅法體系得到初步確立。但是,與市場經濟發展尤其是公共財政法制建設的要求相比,不僅現行稅收法律存在諸多問題,而且完整的稅法體系也尚未建立。鑒于此,盡快完善我國現行稅法并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法體系就顯得迫在眉睫。這不僅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實現以法治稅目標的需要。
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各項稅收法律法規為組成部分的多層次的稅法體系,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國,完整的稅法體系尚未建立,現行稅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不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公共財政建設以及依法治國的要求不相適應,而且也與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國家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思想相違背。因此,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應該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而不應該有所遺漏,否則就不是完整的體系。法律體系的內部構件是法律部門,具有系統化的特點,它要求法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在協調。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并與其保持一致,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規、實施細則構成的完備結構。鑒于與法律體系的定義保持一致,稅法體系應表述為:在稅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下,一國不同的稅收法律規范所構成的、各部分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二、構建我國稅法體系的路徑
確立我國稅法體系的原則和總體框架
科學構建我國稅法體系的原則。我國的稅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漸進方式進行的,即哪一部分內容最需要,改革就從哪里開始,并沒有總的立法規劃。所以我國稅法體系的構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法律性原則。一方面要強調稅法是被賦予法律形式的國家經濟分配手段,而不是一個單純的國家經濟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稅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就必須以法律的語言、規范、體例來立法,稅法必須遵循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不能使稅法成為獨立于國家法律體系之外的特殊法律。
(三)科學界定稅收立法權限體制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存在的法律與法規比例的失衡、各法律和法規之間的相互矛盾以及立法表達等方面的種種問題,其根源在于我國稅收立法權限體制。因此,對稅收立法權的分配可做如下安排:
1 適當擴大并規范地方稅收立法權。將稅收立法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適當劃分和有效配置。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中央,對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權威性和稅法的統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稅收調控缺乏靈活性、稅收經濟效益低下等問題。這種情況與我國的國情并不相適應。由中央完全集中稅收立法權、統一配置資源的做法在某些情況下是低效的。不如在保證中央稅收立法權為主導的前提下,允許地方享有適度的稅收立法權,根據當地經濟、稅源狀況、財政收支需求和經濟發展目標等客觀情況,相應地調整稅目、稅率。這樣,既有利于增強地方政府的責任感和參與意識,又有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加快地方的發展。同時,適當擴大和規范地方稅收立法權也是規范地方收入行為的需要。
2 遵循權力機關中心主義。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征稅實際上是對其一部分經濟利益的剝奪,因此,必須強調非經全國人大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無償征收錢財。更不得使用強制手段去征收。具體來說:(1)征稅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般稅法;(3)國務院可以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4)屬于地方稅收立法權限的稅法由省級人大制定,其實施細則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制定稅收基本法
稅收基本法是稅收領域的憲法性法律,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國家較長時期的政治經濟戰略目標,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稅收基本法律。它是國家稅法體系的主體,對國家其他稅收立法起著主導作用。稅收基本法決定和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根本稅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和體制。稅收基本法通過其統一性和穩定性,有益于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貫徹法律原則;同時也避免了每個稅種各自發展自己特殊的程序和解釋規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有利于結束稅收法律體系上的混亂和內容上的矛盾,為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稅法體系打下良好的基礎。
(五)完善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提高稅收立法水平
完善稅收實體法。稅收實體法是稅法的基本構成部分,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確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適時增開一些新的稅種,有步驟地完成各稅種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實體稅法的法律級次,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1)進一步完善現行實體稅法。第一,完善增值稅法。增值稅是我國目前的主體稅種,具有稅源廣、稅額大的特點,對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對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這樣就產生了重復征稅,就必然存在稅負不公;由于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產業,勢必增加這些產業的稅賦負擔,不利于這些產業的發展。
高級會計師論文發表須知:《財政監督》雜志是于 2001 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財經期刊,國內統一刊號 CN42-1706/F,國際標準刊號 ISSN1671-0622 。雜志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監督檢查局的業務指導,是中國財政監督檢查系統惟一的宣傳窗口和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