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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導致統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統合救助模型的實施又進一步強化了這種管理方式。對低保對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雖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卻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與合理性。由于這種管理方式不能準確反映、應對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實需求,實際妨礙了制度的發展完善。
關鍵詞:城市低保制度,統合救助模型,分類救助模型
我國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類救助模型”所倡導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觀點是相契合的,體現了我國社會救助理念的進步,它相對于過去低保工作中實施的“統合救助模型”(筆者在下文中解釋)是一個重大的超越。本文我們將根據民政部立項的2006年度重點課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化程序研究”課題組調查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對我國城市低保制度改革過程中出臺的分類救助辦法的運行狀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這一辦法出臺的意義及取得的進展的前提下,分析總結該辦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分類救助辦法的政策建議。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與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筆者稱之為“統合救助模型”。它通過確定低保線(貧困線)、并對處于該線以下的貧困人群實施資金或物質補助使其達到低保線的生活水平的辦法開展救助工作。可見當時的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的是標準劃一的救助辦法,而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救助對象實行補差;至于救助對象內部由于存在種種差別而導致的需求的差異,統合救助模型未能顧及。盡管統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創階段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對救助貧困群體的貢獻功不可沒;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漸明顯地暴露出來: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蓋了實質的不公平。采用統一的救助辦法(標準)、救助措施,對所有的低保對象而言確實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對等。但事實上,這種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對象的不同需求,忽視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這種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實質上的平均主義、“大鍋飯”。實質公平的缺位正是統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點。顯而易見,這種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對壘是造成低保制度難以滿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癥結所在。
其二,平均主義的分配模式制約了保障標準的調整。和我國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整體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標準只能采取低起點,而后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義的低保待遇調整方式妨礙了部分特殊困難群體低保標準的調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沒有在結構層次上體現出差異性,進而影響了低保制度的實際效率。
其三,福利依賴現象長期存在。“能進能出、動態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續運行的前提條件;但是從制度的運行狀況來看, “進來容易,出去難”成為困擾低保制度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我們在各地調查中都發現存在著一定的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寧吃低保不工作”的現象。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對所有對象采取整齊劃一、不加區別的救助辦法,使制度本應具有的刺激再就業的功能大大減弱。福利依賴現象的加劇違背了低保制度建設的初衷,使社會救助的目標與本質發生了偏移。
(二)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與統合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整齊劃一的救助辦法不同,分類救助模型基于貧困人群內部的需求差異,通過制定合理、科學的救助標準體系,對不同需求人群實施有差別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模型的新發展。
分類救助的外延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上的分類救助實際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對受助群體所提供的所有的具體救助項目,它是從具體的項目內容上進行的劃分。目前,城市社會救助體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還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類項目。因此,這個意義上的分類救助在外延上是對社會救助內容的歸類。
第二個層面上的分類救助特指現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分類施保”。這一層面上的分類救助是基于貧困人群所屬的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救助。根據所屬類別,救助對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調。相對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類施保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需求的科學認識和分類,避免了以往救助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實上,分類救助這兩個層面上的外延劃分在現有的政策實施上具有一定的疊合性。在現行的分類施保政策中,部分經濟發達的省市已經整合了多維救助項目。本研究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類救助的第一個層面,但主要是對分類救助第二個層面的研究。
正是在統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種發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開始探索建立分類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頒發《關于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建立針對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為推進城鎮低保制度建設的重點項目。當年召開的全國民政廳局長會議則進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以下多用“分類救助”代替)”的要求。會議結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著手制定、實施分類施保政策。從總體上看,各省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比較順利,截至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分類救助制度——當然,由于各種原因,各地分類救助的發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間這方面工作的進展差異較大。分類救助的實施,將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設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各地實施分類救助的實踐來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救助對象的類別化
分類救助對城市低保對象提供類別化的社會救助。不同困難程度的家庭或個人,都會以其所屬的具體類型得到相應的救助??傮w而言,當前國內各地享受分類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類(具體到每一個城市則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類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兒,習慣上稱為“三無”人員。第二類是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 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和16歲以上的在讀學生,重殘、重病人員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還做出了涵蓋更廣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規定了對分娩孕、產婦的特殊救助;廣西、貴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規定了對單親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還有一些省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是下崗職工的低保家庭、以及發生突發性災難的家庭實行特殊救助。第三類是一些政策照顧對象。對這類人群照顧與否、如何照顧,各省市的差別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類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傷的返城知青;老歸僑;軍烈屬家庭、軍人和軍轉干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模范遵守國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獨生子女家庭。第四類是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激勵政策;這類人如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實現就業,規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獲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調一定比例的優惠。
2、救助標準的層次化
在將低保對象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目前國內分類救助的實施標準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每種形式都體現一定的層次:第一種形式是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的,將特殊對象低保金按月上調一定比例,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種形式是按一定時限(月、季、年)對特殊對象給予定額的生活補助。采取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陜西等幾個省份。例如,四川省宜賓市規定,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者每人每月可増發100元補助,一般病殘者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校大中專生每人每月增發100元補助,在校中小學生增發50元。青海省規定,“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額享受低保的基礎上增發20元保障金;60-69歲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單親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第三種形式是保障金不變,但對有特殊困難者給予相應的配套救助。例如,廣州市規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可到當地居委會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會核實逐級上報,經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后,到廣州市慈善醫院治療;資助對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醫療資助金。深圳市規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低保對象,教育部門應當減免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