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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體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得以扎實推進。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強化公益屬性,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在此背景下,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勢在必行。
一、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的內涵及其積極意義
(一)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的內涵
“實體(Entity)”可以釋義為“客觀存在并可相互區別的事物。實體可以是具體的人、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或聯系。”法律上的實體,一般指經濟上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成立、能承擔民事責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作為體育社團,它又具有體育自身的特點。[1]其成為實體應有以下特征:成為組織開展大學生體育運動的主體;符合社團法人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形成依托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1]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即指推進其與政府管理部門“政社分離”“管辦分離”,逐漸走向自主化,使其權責利相統一,直接組織大學生體育的具體事務,逐漸開拓聯賽市場。同時,在保證獨立的基礎上,拓展各類資源,建立相關的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規,完善自身組織結構,真正實現政府和協會的互補關系,進而推動協會良性運轉和健康發展。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的積極意義
1.實現協會與政府的互補關系,促進政社合作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實體化,意味著協會組織架構、運行機制、社會職責等方面的獨立,成為權責利相統一的實體,并從法律上確立其代表政府行使組織大學生體育運動的職能,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真正體現社會組織的性質。同時,政府以宏觀調控為主,對協會做好監督管理,在提供一定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實現政府與協會的互補,突出政社合作。
2.促進大學生體育運動開展和賽事高效穩定運行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協會的獨立運作與自我發展,那么,建立多元的籌資渠道,保證經濟上的相對獨立是協會實體化的前提,也是實體化運作的保障。[2]經過40多年的發展,協會已經建立了多元的資金籌集渠道,除了政府撥款之外,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大學體育的實踐。如,中國大學生籃球聯賽(CUBA)得到社會和商家的廣泛關注與支持。
實體化也有利于大體協對各項賽事的統一管理及合理化改革,提高賽事的運作效率。以CUBA為例,在提升學校知名度、促進校際間體育文化交流、推動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同時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支持。[3]在協會的指導和引領下,不斷總結經驗,CUBA結合大學生運動員的實際需求,不斷改進自身的組織管理制度、政策體系和聯賽賽程,促進了聯賽在各個階段的穩步發展。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的制約障礙
(一)基于傳統的體制機制,協會行政化色彩較濃
協會成立之初,由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領導任主席,群體司司長任秘書長。1979年起,由教育行政部門副部長級領導任主席。管理上,協會接受教育、體育、民政等多部門管理,教育部下撥必要的業務經費,也主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管理。總體看,具有行政依附性和行政化色彩。
(二)法律規范的欠缺,導致協會主體地位不清晰
現代社會,社會組織的建立離不開法律的保障。盡管我國《憲法》《民法》給予了社團主體地位的確認,但《體育法》對體育社團的規范針對的是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未有規定。沒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主體地位必然不獨立、不清晰。國內外研究和體育實踐表明,隨著社會結構和社會體育需求的變化,發展體育運動,體育社團的作用日益明顯。協會想要實現“獨立自主化”,就必須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保障與支撐,這是其實體化過程中的重要一環,需加快法制建設,并將各項制度落到實處。[4]
(三)政策體系不完善,影響協會有序穩定舉辦賽事
協會政策體系是為了促進大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增強學生體質和提高社會實踐能力,發展高校體育運動,培養后備人才,所制定的一系列與招生、培養、競賽規程和市場開發相關的規章和制度的總和。[5]完善的政策體系是協會有序運行和賽事穩定開展的基礎條件。然而,主體缺乏獨立性,使協會政策體系受教育政策影響較大。如,招生政策上,不同省份在優秀運動員的界定、年齡限制等方面執行上存在差異,導致不同地區、學校招生條件不相同,高校間競技實力懸殊,既降低比賽的觀賞性和公平性,也不利于賽事有序穩定發展;賽事治理上,協會主體身份不清晰,導致對賽事主體,如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的行為約束上權威性不夠,不利于賽事秩序的穩定等。
(四)組織管理體系不健全,制約協會專業化發展
協會發展至今,一直是協會-學校的管理模式,層次少,結構相對簡單。在協會內部,沒有形成穩定且規范的組織管理體系,賽事推廣、組織等分工也不明確,難免在賽事運營上精力投入不夠,專業化不足。
三、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實體化的途徑
(一)自治與法治相結合,完善協會實體化治理體系
法治是自治的保障,更是體育自治組織開展體育活動的權力來源,特別是在對接國際相關體育組織的業務活動方面。協會實體化的基礎必須是一個合法獨立的社團法人,進而依據其章程,自治行事。因而,依法成立,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確認與保護必不可少。其次,依據章程和主辦活動的需要,建構完善的協會法人治理機構和制度體系,逐步完善與規范協會內部制度以及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派出機構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績效考核、財務管理、問責制度等。[6]最終通過自治和法治的協治,實現協會的現代治理。
(二)尋求政策支持,以政社合作推動發展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主要職能是從事對全國大學生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如能得到法律的授權,即為法定職責。但教育領域還需要政策的支持。在黨和國家對社會組織改革的系統化部署和推進的大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門應出臺政策,進一步明確協會職能范圍,而自身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宏觀調控協會,抑制協會“自治”過度,既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也有利于實現教育行政部門與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互補,突出政社溝通,以協會的專業化效率、方式,有效解決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大學生體育活動的供給不足。大學生體育活動的特征決定了有關大學生運動員的招生、培養、處罰及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考核、晉升、監管等配套政策的必不可少。除此之外,尋求體育部門的支持與合作,就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水平提升、學生賽事與職業賽事的銜接等出臺政策性文件,也是推進協會實體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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