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亚洲日韩新视频_97精品在线观看_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_91精品网站在线观看

論司法責任制改革視域下法官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免費文獻發布時間:2021-03-26瀏覽:

  摘要: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論。在實踐中,該制度存在“錯案”認定標準模糊、追責的“結果論”傾向嚴重、責任追究程序機制不健全和責任主體認定難等方面的問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要建立健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需要堅持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相結合的原則,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程序機制,堅持權責一致原則,確保“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堅持責任與保障相結合,保證法官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錯案;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序機制;權責一致

  1法官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歷史沿革我國古代非常重視裁判者裁判的責任,如裁判者違反義務,故意或過失錯誤裁判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特色。《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就有“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的記載。不直罪就是指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5。自秦以后,歷朝歷代均有追究裁判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涉及“出入人罪",包括“出罪”和“入罪”兩種類型。其中以《唐律》中的規定最為典型:“故意出入人罪者,若出入全罪時,則以全罪論 過失出入人罪者,失于入各減三等,失于出各減五等。"1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古代的“出入人罪”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面的行為,裁判者因故意或過失出入人罪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對錯案責任進行追究的探索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從1990年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開始探索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到最高人民法院將該制度向全國推廣,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因適應了特定的歷史條件,得以在各地法院施行。各地法院紛紛出臺了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如河南省《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江蘇省《于錯案追究責任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錯案問責辦法》等,甚至一些中級人民法院也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如《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亳州市人民法院差案錯案追究實施辦法》[4。但是,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了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的阻力,使該制度一度被淡化。1995年《法官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兩個追究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文件并沒有直接規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進程中,作為推進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中再次提到了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文件雖然沒有對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的內涵進行說明,但首次明確提出了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隨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和法官法中雖然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但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裁判錯誤均要求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提出,法官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該文件延續了1998年兩個文件中的精神,提出了法官錯誤裁判時的違法審判責任,而不是錯案責任。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錯案”的認定存在較大的爭議。

  2017年《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中,雖然也沒有直接規定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可以追究法官的錯案責任,但是該辦法中明確指出,只有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聽證和審議,才可以追究法官的錯案責任,實際上是從程序上保障被追究錯案責任的法官的合法權益。而集中體現近些年來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官法》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中確定的內容,該法在第46條確定法官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時,明確規定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和"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這兩種行為,這兩項規定雖然沒有直接提到錯案責任追究的問題,但實踐中錯案的發生基本是因為這兩種行為引起的,因此可以說該規定為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前提條件。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對于加強法官監督、確保辦案質量、實現司法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規范法官責任制度,保障法官合法權益,促進司法獨立和司法正義的實現,需要對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2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理論2.1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否定說"和“肯定說”

  2.1.1 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否定說”周永坤教授在相關數據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

  “錯案追究制存在難以克服的內在矛盾,在堪稱錯案追究最完善的地方,冤案率卻很高,且洗冤率極低”。他認為,這一制度必須放棄,因為錯案責任追究制是人治體制的產物。還有學者提出了該制度存在的具體問題,如錯案認定邏輯混亂、責任劃分顯失公平、法律依據明顯不足等。也有學者指出,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創建的最初目的是保證法官依法辦案、抑制司法腐敗和增強司法公正,因此,該制度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該制度在價值取向上和法官豁免制度是完全沖突的。要建立法官豁免制度就需要擯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觀點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否認了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2.1.2 肯定說

  支持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學者大都認為,該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錯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是我國的司法傳統,也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是權責一致原則在司法領域中的體現。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F代法治國家權力與責任是一致的。權力不正當行使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錯案的發生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司法公信力、司法權威也會造成嚴重的損害。不能因為錯案標準的模糊等方面的原因而直接否認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錯案總是伴隨著司法權力的濫用而發生的。因此,追究法官的錯案責任有其必要性。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是司法責任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可以在保留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前提下,與法官懲戒制度統一,構建我國法官責任制度。

  2.2 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一方面,追究法官錯案責任的制度自泰朝開始就已經存在,延續兩千多年的歷史,這也證明了該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也有其存在的現實土壤和價值追求[。近些年來“余祥林案”"張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生使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具有正當性。要求法官對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錯案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對法官行為形成一種威懾,倒逼法官提高辦案質量,盡量減少錯案的發生,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對自己的行為和案件質量負責,當出現錯案時追究法官責任,這是無可厚非的。實際上,雖然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對該制度存在諸多批評和反對意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仍然是近幾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五大報告以來,很多文件和報告中都有提及該制度。而且實踐中該制度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價值。因此,關鍵不是徹底廢除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而是在對該制度全面科學理解的基礎上,對現有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3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錯案進行責任追究,其目的是為了懲治裁判權濫用的行為,形成威懾,以期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錯案的發生,但實踐中錯案責任追究的實施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既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司法的權威性,也影響了司法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當前,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1 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欠缺明確的法律依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雖然提出了要建立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但是,實際上除了地方法院出臺的專門規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文件外,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文件,還是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均沒有明確直接地規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正因為欠缺明確統一的法律依據,各地法院紛紛出臺自己的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在錯案的認定和責任的追究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欠缺統一的標準,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甚至出現了對法官所謂

  “錯案”的不當追究的情況,嚴重打擊了法官辦案的積極性,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3.2錯案認定標準模糊,追責的“結果論"傾向嚴重實踐中,"錯案”認定標準模糊,爭議較大。從現有的文件來看,各地法院確定的“錯案"標準有認定事實不符合案件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存在程序違法、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二審或者再審改判等,存在較大的差異。比如納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中確定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處理錯誤”為錯案,可以對法官進行問責,而不管法官行為時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這也反映了錯案責任追究在實踐中重客觀輕主觀、重結果輕行為的傾向。2002年,廣東四會市莫兆軍法官因在一民事案件中被告舉證不能,而判決被告敗訴,被以“玩忽職守”罪名提起公訴,所2003官被判無。2018年,王xx法官一審被判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引發了全國許多法官對自身職業風險的擔憂。這種追責的“結果論”傾向,直接影響了對該制度的評價,也是持否定論的學者反對該制度的理由之一。

  3.3責任追究程序機制不健全當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規定有權追究法官責任的主體,包括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法院內設的監察機構以及院長。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法院及其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能直接進行監督。這種監督屬于外部監督監管。而法院的領導以及法院內設的專門機構雖然能夠及時把握案件的具體進展,但由于是法院內部機構,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對原有的責任追究程序機制進行了修改,增設了法官懲戒委員會這一機構,并對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責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懲戒委員會主要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法官法第46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通過審查,提出相應的審查意見,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法》第48條的規定將懲戒委員會的職責明確限定了范圍,對于這兩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法官違法行為,法官懲戒委員會沒有審查權。另外,該法并沒有對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進行明確的規定。各懲戒委員會的職權劃分,具體的工作章程和運行程序以及在責任追究機制中懲戒委員會與其他追責主體行使相應法律賦予的職責時,如何銜接等,均沒有明確規定。

  3.4權責界限不清,責任主體認定難司法實踐中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表現為上下級法院案件請示匯報、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和院庭長審批案件等,如果案件是通過這些方法解決的,當出現錯案時,很難對某一個法官或法院領導進行追責。集體作業模式下的司法責任分散現象因在冤假錯案的追責中,看不到具體個人為錯案的形成該承擔什么責任。在這種集體司法模式下,每個人都有責任,實際上就是人人都沒有責任。因此,集體司法模式使錯案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權力與責任應當是統一的,有權力就應該有責任,有多大的權力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而實踐中因為這種集體司法模式,權力與責任并不對等四

  4建立健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4.1堅持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相結合的原則面對現實中疑難復雜的案件,要尋求唯一正確的判決結果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案件事實比較復雜,法官素質也存在著差異,法官發現的事實極有可能與客觀真實存在偏差,另因其各自知識的局限,對同樣的法律條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樣案件得出不同結論是完全有可能的,也是正常的。因法官的審判行為與檢察人員的檢察行為都屬于司法行為,因此,對錯案的認定可以借鑒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的規定。在該條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錯案界定為檢察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2015年《若干意見》也提出了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的原則。該意見第25條是這項原則的具體表現,即法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該條款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錯案責任追究的內容,但我們在確定

  “錯案”時可以作為參考。

  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中的錯案不應做擴大化的理解,否則有悖于司法規律,有損司法權威。錯案在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特別是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過程中受制于法官的個人業務能力、司法經驗、職業道德和知識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期望實現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是不可取的。因為法官不是事件的親歷者,認定事實發生錯誤具有不可避免性。“以訴訟的方式令人完全確信地重現過去是不可能的。t錯案責任追究的錯案應從兩個方面來分析:首先,案件的結果是錯誤的,這是前提條件,以再審改判為依據:其次,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存在過失。我國古代在追究裁判者的錯案責任時,就已經區分故意與過失兩者情況。如果既無主觀故意也無過失者,不應追究法律責任。故意,是指故意違法法律規定的,即在審判者故意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違法裁判的行為。重大過失引起法律責任須有三個條件:一是過失必須是重大的,體現了主客觀相結合的狀態;二是這一過失導致了裁判錯誤:三是因裁判錯誤造成了嚴重后果。司法實踐中,審判者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違反了通常情況下其他審判者都應當注意的義務,造成了如丟失關鍵證據、適用失效的法律法規等可能對審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后果的[,可以構成“重大”。嚴重后果,是對過失責任的進一步界定,如審判者因過失造成了裁判錯誤,如果后果輕微,影響不大時,僅需對法官進行業績考評來調整約柬,無須通過追責程序來進行。但如果因審判者的過失裁判發生錯誤,并對有關當事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的,應該追究錯案責任。

  4.2 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程序機制對錯案責任的追究,應采用不同于一般違法審判行為責任的追究程序。2019年,在修訂法官法》

  時,吸納了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明確要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這一立法改變了一直以來在追究法官責任上的行政問責模式,確立了問責的司法化程序,是法官責任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容。但是,現有法律將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權限進行了明確的限制,對于法官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導致錯案的,仍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規定》來處理,沒有能夠認識到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因此,為充分發揮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完善懲戒機制,在確立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章程與運行程序的同時,進一步擴大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權范圍,由專門設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法官行為進行審查,避免法官受法院內部壓力,影響其獨立審判。

  在錯案責任追究問題上,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在責任追究程序的設定上,應當有效銜接紀檢監察程序和法官責任追究程序。對法官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實行審理制,由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合議庭,對法官的行為進行具體的審理,由監察部門對當事法官的行為提出指控,并進行舉證,同時應充分尊重當事法官的各項程序性權利,由雙方進行指控、陳述、答辯、舉證、辯護等,再由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作出相應的處分建議。最后,有權主體按照懲戒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相應的處理,形成一個完整的錯案責任追究機制。

  4.3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確保“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對錯案進行追究,一方面是為了督促法官正確行使司法權,最大限度地減少并糾正錯案,另一方面也是對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裁判者的懲戒。根據權責一致原則,要追究裁判者責任,其前提條件就是法官能夠獨立公正地行使其職權,不受非法干擾。“沒有法官的獨立就不可能有訴訟程序的真正實現,沒有法官的獨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官責任制。”[]法官依法獨立辦案的程度應與法官辦案責任的大小成正比。有責無權與有權無責都是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司法權的良性運作。

  2015年,《若干意見》在目標原則中明確提出要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為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權責明晰、權責統一?!度舾梢庖姟穼Κ毴瓮ァ⒑献h庭、院長庭長等職責權限以及有關人員的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也提出要全面貫徹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強化獨任庭、合議庭的法定審判組織地位,依法確定職責權限,確保權責一致。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特別注重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要求明確法院內部各主體權職明確,責任分明。法院有關人員職責權限和審判責任的規定只有真正落到實處,才能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才有其存在的正當理由。

  4.4責任與保障相結合,保證法官的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法官的職業保障,設定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為真正切實保障法官的權益,使其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權責統一,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在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同時積極推行法官責任豁免制度,使法官依照法律所實施的行為、發布的言論和判決的結果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權利。該制度的設立主要是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防止出現因正當履職行為而發生的打擊報復行為,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和司法正義的實現。法官法雖明確規定了無法定事由,不經法定程序法官不應被追責。但是,我國并沒有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法官豁免制度,其內容散見于法官法或有關部門的文件中,且多為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法官豁免權,以及法官豁免的行為范圍和內容。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與法官豁免制度事實上并不存在沖突。兩者有機結合,共同指導和規范法官的行為,有利于法官權益保障和司法公正與權威的實現。

  參考文獻:

  [1]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15.

  [2]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79.

  [3]陳顧遠,中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書店出版社,1988:246.

  [4]譚世貴,孫玲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研究D].政法論叢,2009(5).

  [5]周永坤,論法官錯案責任追究制U].湖北社會科學,2015(12):129.

  [6]魏勝強.錯案追究何去何從?:關于我國法官責任追究制度的思考D].法學,2012(9):55-64

  [7]胡仕浩論人民法院“全面推開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幾個問題D].法律適用,2016(11):90-96.

  [8]孫海龍,司法責任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97.

  [9]張建偉錯案責任追究及其障礙性因素[].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1):114-128.

  [10]李鶴賢,劉志強,司法責任追究的三個原則[.人民司,2017(22):8-13.

  [11]波斯納法理學問題[M].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7

  [12]陳衛東,司法責任制改革研究0].法學雜志,2017(8):31-41.

  [13]冷羅生.日本現代審判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14

  Abstract : There are some arguments theoretically about the system of investiga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In practice, there exist problems in the system, such as the vagu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isjudged case, serious "result-only"tendeney of accountability, imperfect procedure mechanism of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difficult identifi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subject. The system of investiga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has its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v. In order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vstem of investigating misjudged cases,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subjective fault with objective behavior, clarify the proceduralmechanism of investigating misjudged cases,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ce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ensure the fact that "the judge judges and the judge is responsible", and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guarantee,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judges

  Keywords: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investigating misjudged cases; misjudged cases; intentional or gross negligence; procedural mechanism: consistence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期刊VIP網,您身邊的高端學術顧問

文章名稱: 論司法責任制改革視域下法官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文章地址: http://www.kg120.com/mianfeiwx/56671.html

國際期刊論文 SCI/SSCI選題匹配!

選擇豐富服務快速通過率高一鍵快速領取私人專屬發表方案!

* 填寫需求信息,或選擇平臺現有SCI/SSCI選題(如下)。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静海县| 辽宁省| 上林县| 武川县| 蕲春县| 都江堰市| 平定县| 辉南县| 昌黎县| 称多县| 普陀区| 石棉县| 泊头市| 湖口县| 兖州市| 宝坻区| 永定县| 潜山县| 大足县| 安宁市| 武山县| 江城| 银川市| 文昌市| 吴川市| 黎川县| 嘉善县| 沙雅县| 常山县| 黔东| 明水县| 徐闻县| 楚雄市| 抚宁县| 赞皇县| 呈贡县| 秀山| 怀化市| 大竹县| 徐汇区| 望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