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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法律的運用及建設新管理條例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發展,在當前運用網絡詐騙以及網絡手段獲取錢財的人不在少數,網絡游戲的省級或者各種虛擬錢財的應用等。這些都是現在所應該關注的問題,同時如何建設更為全面的法律條例呢?本文主要從虛擬財產的簡析和商家能否發行“虛擬貨幣”以及傳統婚姻遭遇“網婚”挑戰等各方面做了介紹。本文選自:《科技與法律》,《科技與法律》雜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主管、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主辦的綜合性期刊,國內外公開發行,國內統一刊號:CN11-2922/N 國內郵發代號:自辦發行 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3-9945 。本刊立足于科技創新與法律實務的交融發展,旨在解讀政府政策信息、探討學術研究熱點、展示最新學術成果、分享司法實務經驗、展示創新發展成就,是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領域開展學術交流、實務溝通、績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體和信息平臺。

  摘要:虛擬貨幣本身具有虛擬價值??梢钥闯?游戲中虛擬貨幣的總量沒有上限,如果玩家不停地殺怪,就會有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因此,虛實交易——這不是只有法律研究者才能關心的單純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還是一個嚴重的經濟問題。這涉及到是否應該允許“代練”、“造幣”?怎樣應對虛擬貨幣現實化帶來的金融風險?王君清代表呼吁,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委盡快啟動網絡游戲立法籌備工作,廣邀各方面人士參與,通過調查研究、民意征集、專家討論、立法聽證等方式,對一些難點問題給出說法,為最終實現立法創造條件。

  關鍵詞:透視網絡,法律現象,社會關注

  Abstract: virtual currency itself has the virtual value.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total amount of virtual currency in the game there is no upper limit, if the player keeps monsters,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virtual currency. As a result, the actual transaction - this is not only legal researchers concerned with pure legal issues, but also a social problem, or a serious economic problem. Whether it involves "whereas", should be allowed to "coin"? How to deal with the virtual reality bring the financial risks of currency? Wang Junqing representatives, called for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other relevant ministries to start preparations for online gaming legisl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invit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all aspect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soliciting public opinion, expert discussion, legislative hearing, for some difficult problems, create conditions for finally realize legislation.

  Key words: the network perspective, legal phenomenon, social attention

  虛擬財產是什么玩意?

  網絡游戲中的裝備、QQ號等等,我們稱之為“虛擬財產”,這些所謂的財產卻不是物質意義上的財產,也不同知識產權,它無狀無形,以電腦數據形式存在,但卻有使用價值與價值,玩家有時為獲得某一套游戲裝備,不惜花費數千、數萬元錢購買。那么,它在法律上能被承認為財產嗎?

  司法上承認虛擬財產開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這個案件發生在2003年,為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還在讀大學的李宏晨,在學校旁邊的網吧里買了一張《紅月》點卡,成為一個網絡游戲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 ID(游戲中用戶的賬號)已達934級的高級別。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發現自己一個 I D里的虛擬武器全部不見了,他立即給游戲公司的客戶服務部打電話。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轉移到了另一個 I 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這個 I D,但對方告訴他,他無權要求游戲公司這么做,除非有公安機關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機關和北京公安機關給出的答復都是:“虛擬物品無法估價,我們無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紅月》中另一個 I D的所有裝備都被刪除,游戲公司次日發出公告稱刪除原因是“該 I D擁有大量復制裝備”。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為由起訴了北極冰公司,要求恢復丟失的游戲裝備,升級他的游戲角色,給予經濟、精神賠償1萬余元。但北極冰公司認為,虛擬裝備沒有價值,而且公司與玩家簽訂過“玩家賬號被盜用期間發生之損失由玩家自行負責”的服務協議,況且公司已盡到了保護義務,所以不應承擔責任。網絡的飛速發展,給公民的自由與言論拓寬了不少空間,也給許多商家帶來了無限的商機。然而,在一片利好的消息中也是泥沙俱下,諸多犯罪也搬到網上來,網絡自身也催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使得人們有時無所適從。諸如侵犯著作權的法律問題,大多還是將傳統的侵權形式移植到網上來,這些運用傳統的法律規則可以解決,但是,一些僅僅是網絡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卻是傳統的法律規則沒有涉及,也無法解決,那么,我們該怎么辦?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玩家玩游戲時,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要用貨幣購買,所以這些虛擬的“武器裝備”是有價值的無形財產。由于運營商沒對這些虛擬物品盡到保護義務,所以應恢復李宏晨所丟物品,并賠償經濟損失1560元。

  但是,這只是個別的法院對于游戲裝備有限度地承認,其他法院呢?對于其他類型的游戲裝備是否承認呢?可能就不容樂觀了。在深圳,就發生過一起盜竊QQ號的案件,結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實經過是這樣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職騰訊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負責系統監控工作。 2005年3月初,他通過購買QQ號在網上與楊某認識,兩人合謀通過竊取他人QQ號出售獲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間,由楊某將隨機選定的他人QQ號通過互聯網發給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騰訊公司離職員工柳某使用過但尚未注銷的賬號密碼。曾某利用該賬號進入本公司的計算機后臺系統,根據楊某提供的QQ號查詢該號碼的密碼保護資料,然后由楊某將QQ號密碼保護問題破解,并將QQ號的原密碼更改后將QQ號出售給他人。經查,兩被告人共計修改密碼并賣出QQ號約130個,獲利61650元。

  對于這起案件,檢察機關是以兩被告人構成盜竊罪提起的公訴,認為QQ號具有價值,是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盜竊QQ號構成盜竊罪。然而,法院審理認為,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財物通常具有經濟價值,并且其經濟價值能夠以客觀的價值尺度進行衡量。QQ號碼是一種即時通信服務代碼,其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服務,并且這種服務自申請QQ號碼時起通常就是免費的。而且,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尚未明文將QQ號碼等網絡賬號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據此,公訴機關指控中的QQ號碼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法院認為,曾某、楊某采用篡改他人電子數據資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兩被告銷贓獲利6萬余元的行為雖不足以構成盜竊罪,但作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節進行評價,并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

  看來,對于虛擬財產的性質、法律意義,還是各說各的,是否可以將其納入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特別是民法與刑法中的財物,還存在許多爭議。據悉,早在2003年底,由業內起草的《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呈送至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但是截至目前,包括網游玩家的游戲賬號以及其賬號內的虛擬物品等虛擬財產還是沒有得到立法確實的保障??磥?要弄清“虛擬財產”到底是什么玩意,并對其加以法律保障,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商家能否發行“虛擬貨幣”

  與虛擬財產很相似的是虛擬貨幣,比如Q幣、網易幣等等,隨后,新浪、搜狐、網易等門戶網站也都推出了自己的網絡貨幣。

  那么,這種虛擬貨幣是怎樣產生的呢?現在為什么在網上會具有某些貨幣的功能呢?以最早出現的Q幣為例,所謂Q幣是騰訊公司推出的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通過銀行、手機、固定電話,甚至在網吧、報亭就可以進行充值。1元人民幣可以買1個Q幣,用戶可以通過Q幣使用相關增值服務,用來購買騰訊公司通過網站、客戶端等方式提供的等值服務,比如說購買QQ秀商城中的商品,購買QQ家園商城中的商品,支付會員包月服務費用等等,也可以用來兌換游戲幣在QQ游戲大廳中使用,但并非任何代幣票券。然而,事實上,現在Q幣已經超出騰訊公司提供的服務范圍,正在逐步成為網上的一種交易工具。

  這種演變跟網絡游戲有關,當網絡游戲中的裝備成為玩家的搶手貨,于是出現了游戲中的裝備的交易,無論是 “魔獸世界”的“魔獸幣”,還是“劍俠情緣”的極品槍,通通可以買到。開始的幾年中,由于電子支付還不發達,虛擬物品的交易一般都是“同城交易”。買賣雙方同時到一個網吧,并排坐下,你給我人民幣,在游戲里,我把虛擬貨幣或裝備轉讓給你。后來,匯款成為主要的支付方式。隨著交易的頻繁,玩家開始用人民幣購買游戲點卡,然后用卡換取虛擬物品。但是,很快玩家們就發現點卡并不能徹底解決麻煩。于是,玩家們盯上了Q幣,QQ的普及性和Q幣的小面值使Q幣逐漸成為一種可以在各網絡游戲之間流通的等價物,而在虛擬的世界中,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貨幣”的價值,該貨幣就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現在QQ使用人數有數千萬,已經具有這個認同的基礎。 Q幣便開始具有了一般等價物性質,成為一種虛擬貨幣。

  這種演變就給我們帶來新法律問題,我們知道,貨幣是由政府發行的,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發行貨幣。如果虛擬貨幣充當了貨幣的功能,而這種虛擬貨幣充又是由商家隨意發行,其總量也不受到限制,必然會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沖擊。

  在今年的“兩會”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和王君清都提交了一份來自清華光華管理學院畢業生江赫吳的長達18頁的報告,報告認為,虛擬貨幣是虛擬世界的特殊客體,充當一般等價物,主要用于購買虛擬物品。玩家持有的虛擬貨幣主要是通過殺怪繳獲的,即可以在虛擬世界中不斷“生產”出來,虛擬貨幣的“儲量”是無限的。這與現實中的紙幣不同——紙幣必須由政府發行,不可能民間生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對于一個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毫無疑問,是享有名譽權的,任何人也不能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其名譽,然而,當一個自然人隱身于網絡上,僅僅一個ID時,他還有名譽權嗎?

  2004年4月26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個關于“虛擬人”名譽權的案件。原告張某(網名“豪門?玉兒”)從6年前起,花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玩聯眾的網絡游戲中的“四國軍棋”。后來,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稱號,在“四國軍棋”游戲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在“四國軍棋”論壇中發布公告稱:近日接到大量客戶投訴“豪門?玉兒”利用聯眾系統漏洞,用同一ID號同一時間在不同服務器玩游戲,進行炒分,經過對“豪門?玉兒”的游戲記錄進行檢查、核實,發現“豪門?玉兒”利用該系統漏洞進行炒分作弊;根據聯眾游戲作弊處罰的規定,決定對“豪門?玉兒”予以清零處分。張某認為,聯眾在沒有通知自己的情況下,無根據地將自己的積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戶認為自己是騙子,對自己已構成名譽侵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恢復自己的名譽權、在國家級報刊及聯眾網絡上公開道歉、承擔訴訟費、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等訴訟請求。

  在訴訟中,聯眾的律師提出,虛擬的人物沒有名譽權,本案原告并非合法訴訟人。聯眾對“豪門·玉兒”因炒分作弊將積分清零,針對的是ID號中的“豪門·玉兒”,并非針對張齡。網絡的ID號有兩個層次,一是注冊人,二是使用人。從“豪門·玉兒”的炒分作弊事實看,有多個使用人。張齡在ID號注冊的信息與“豪門·玉兒”不一致,原告的真實身份不是“豪門·玉兒”,所以也就不存在清零積分侵犯張齡名譽權的問題。2004年9月1日,船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聯眾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聯眾世界網絡發表“致歉通告”,公開就“豪門·玉兒”被清零一事對“豪門·玉兒”致歉;為ID“豪門·玉兒”恢復積分9537分;向張齡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人民幣,等等。

  聯眾公司不服判決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張齡與網絡世界中的虛擬人物“豪門·玉兒”相對應,張齡有權提起訴訟,并且聯眾公司將“豪門·玉兒”積分清零這一行為屬侵權行為,故聯眾公司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同時,二審法院還認為,原審判決由聯眾公司向“豪門·玉兒”致歉不當,因已認定“豪門·玉兒”即張齡,且本案當事人是張齡,“豪門·玉兒”只是虛擬人物,故聯眾公司提出的不應向“豪門·玉兒”致歉的上訴請求有理,聯眾公司應向張齡致歉。

  此案打響了維護“虛擬人”名譽權的第一槍。如此一個自然人以真實姓名上網,那么,其在網上遭遇侮辱、誹謗,理所當然侵犯了其名譽權,應當適用現實世界關于名譽侵權的規則,但是當他以一個ID 出現在網絡社會,是一個“虛擬人”時,他還有沒有名譽權,本案開創了司法保障“虛擬人”名譽權的先河,值得肯定。然而,有關“虛擬人”名譽權仍然與現實社會對于名譽權保護相關規則有著不同的地方,亟待立法進行完善!

  傳統婚姻遭遇“網婚”挑戰

  隨著虛擬社會的興起,在網上進行談情說愛的現象越來越多,通過網絡認識成為戀人甚至夫妻的也不在少數,但其中最令年青人好奇的莫過于“網婚”了。

  所為的“網婚”的程序非常簡單,在各家開設“網婚”的網站里,只需要隨便注冊一個身份,你就可以進入一個虛擬社區,擁有一套住房,可以養花、做飯、工作。而在這個“虛擬城市”里,市政府、百貨店、律師事務所等等也應有盡有,包括婚姻登記處。在BBS或者聊天室認識的網友,只要雙方都滿意,就可以申請“登記結婚”,然后在網上經過簡單的確認程序雙方即可結婚?;楹?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在一套房子里,可以裝修房子、修整花園、飼養寵物,甚至可以生兒育女。如果雙方或有一方不想維持婚姻關系了,同樣,只需點點鼠標,申請離婚即可。近些年來,“網婚”的風靡出乎人的意料。2004年,有媒體調查數據稱,國內參加“網婚”的網民約有10萬人左右。而在2005年,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愛情公寓”創辦僅一個月左右,目前的入住用戶已達到10萬人左右。其中住戶以20歲至25歲的女性居多,最小的16歲。

  也許,對于大多數未婚的少男少女來說,“網婚”只是一種新款游戲,有專家認為,升學、就業壓力使部分青少年心理負荷過重,他們渴望逃避現實生活,并通過“網絡同居”來找到心靈伴侶,釋放情感,放松自己。不過,對于已婚的男女來說,“網婚”又意味著什么呢?其性質是什么,與傳統的婚姻是什么關系,會不會對傳統婚姻產生沖突呢?

  去年,哈爾濱就出現全國首例因“網婚”引發的離婚訴訟。四年前,家住哈爾濱的林女士趕時髦也安裝了一臺電腦,并在小區內率先申請了寬帶上網,一下班夫妻倆就一起在QQ上聊天,好不自在。后來,由于時間一長,她對聊天失去了興趣。倒是她的丈夫張先生從此迷上了網絡聊天,此后令她奇怪的是,丈夫每天上網的時間越來越長,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打開電腦,還很神秘,不和林女士說話,有時候還經常聊到半夜。一次很偶然的機會,讓她發現丈夫竟然在網上有了老婆,還共同撫養了一個孩子。兩人常為此爭吵不停,無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但丈夫沒同意。林女士最終以丈夫涉嫌重婚罪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丈夫的精神賠償費。她在訴狀中稱,其夫在網上結婚生子,這種“重婚”行為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對此其夫張先生卻堅持認為自己只是在網上無聊消遣而已,從來沒有做過對不起妻子的事情。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登記原則,無論是“網戀”還是目前極為流行的“網婚”,顯然都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沒有重婚之嫌。據此,法院同意了林女士離婚的請求,卻駁回了她要求丈夫支付“過錯賠償”的要求。

  目前,對于“網婚”,網民、專家們看法不一。有人認為,對未婚者而言,可將網婚當作試婚,以此積累經驗,為將來做準備。而對于已婚者,至少也可以用來解悶或學習別人的持家之道等等。也有人認為,目前人們熱衷的網上虛擬婚姻游戲,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現實婚姻的不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虛擬婚姻是弊大于利的。她認為把網婚當作一種娛樂消遣方式還可,但不可過分沉迷,珍惜家庭才是生活美滿的本源。有專家從法律上分析“網婚”的性質后認為,按《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只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其婚姻關系才能成立。網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對社會也沒有任何意義,所以,網婚雖有悖社會道德,但根據現行法律,網婚也談不上違法。

  然而,網婚不僅僅是會損害夫妻的感情,更為重要的是網婚者往往會日久生情,節外生枝。對于現實婚姻充滿著巨大風險性。有報道說,有些網上夫妻,已經熟悉到連對方穿什么顏色的內衣都了如指掌的地步,還經常毫無遮攔地說一些有關“性”方面的話題,超過了普通的男女關系。甚至,有的網婚者移居網下,變成了露水夫妻??磥?網婚不僅僅是網婚者有無涉嫌“重婚罪”那么簡單,由“網婚”引發的許多現象是現行《婚姻法》無法進行規范的,需要加強調研,適時進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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