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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來加強對侵財的刑事管理案件呢?什么樣的刑法建設是對現在利益的一種保護呢?又該如何正確使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個人權益呢?本文主要從侵財類犯罪確定被害人應考慮的因素和各個案件中侵財的一些問題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的闡述,本文選自:《中國刑事法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征稿范圍:設有專論、刑法理論、個罪研究、訴訟理論、檢察理論、調查報告、犯罪預防、案例分析、港澳臺刑事法制、國外刑事法制等欄目。這些欄目全面反映我國刑事法領域各個學科理論和實踐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時提供國外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以及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動態。
摘要:我國刑法界的傳統觀點認為,財產犯罪的法益是財產的所有權。而近期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認為,財產犯的法益首先是財產的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②筆者認同這一觀點,即侵財類犯罪侵犯的權益不限于所有權,也可以是占有權。現在社會財產關系復雜多變,所有權與其他權益分離的狀況比較多。無論是對于所有人本人而言,還是對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實現其他權能的前提,對占有本身就必須進行保護。因此,占有權被侵犯的人,也應在確定被害人時的考慮范圍之內。
關鍵詞:侵財類刑事,財產犯罪,刑事法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community, property crime legal interests is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The recent represented by professor Zhang Mingji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method property make profit in the first place is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followed by the need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through legal procedures should be (restoration) possession. (2) the author agree with this view, that is kind of crimes against property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limited to the ownership of, and may also be entitled to. Now social property relationship is complicated,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other rights situation more. Whether it is for all himself, or for the all people, possession is the precondition of realizing other power, to occupy itself must be protected. Entitled to be violated, therefore,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the victim.
Keywords: class criminal against property, property crime, the criminal law
一、問題的提出及意義
下面試舉三個案例,說明被害人確定中存在的爭議。
案例一:李某原系某乳品公司送奶工人,2010年8月辭職。三天后,李某又以該公司乳品站的名義,使用該公司未收回的收據,收取十余名客戶當月奶費共計人民幣三千余元。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客戶還是該乳品公司?
案例二:張某從于某處借來一臺價值人民幣八千余元的筆記本電腦。在張某使用期間,筆記本電腦被馮某竊得。張某為了表示對于某的歉意,向于某補償人民幣八千元。案發后馮某以盜竊罪被起訴。本案中的被害人為張某還是于某?
案例三:柳某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正常使用,某日不慎丟失被魏某拾得,魏某持卡大量透支不還,發卡行聯系不上柳某遂報案。柳某立刻將信用卡欠款還清。后魏某被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本案中的被害人是柳某還是發卡銀行?
而在對侵財類犯罪的處理中,被害人的確定具有形式和實體兩方面的意義:
形式上,準確確定被害人,是法律文書形式完整性、邏輯性的要求,形式上的認可是被害人行使權利的前提。進一步的,實體上,被害人可以主張享有的權利,可以要求得到被告人的賠償或將涉案物品發還于自己。這種權利是實實在在、以實現為目的的。如,案例二中的筆記本電腦被起獲,若將張某作為被害人,則其就有權要求筆記本電腦發還給自己;若認定于某為被害人,則筆記本電腦應發還于某。在案件實際操作中,這對當事人極為重要。
二、侵財類犯罪確定被害人應考慮的因素
(一)侵財類犯罪侵犯的權益不限于所有權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①因此,在侵財類犯罪中,尤其是就盜竊、詐騙等將他人占有的財物據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犯罪而言,被侵犯的財產權益包括哪些,直接影響著對此類犯罪的被害人的認定。
(二)確定損失擔受者是確定被害人的要點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被害人具有獨立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利益需求。恢復型司法是刑事司法應有的范式,也就是說,侵財刑事案件處理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恢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在確定被害人時,同樣需要以達到這個目的為指引。因此,一般情況下,因為犯罪行為遭受到損失的人,就應有權主張權利,可以成為案件的被害人。
但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很多案件中直接受損失者和最終擔受損失者并不同一,當經過了一系列的補救行為后,受損狀態發生轉移的情況常常存在。此時是以原始狀態為準還是以修補狀態為準,目前實務界尚缺少探討。我們認為,應當綜合考慮損失擔受情況,同時考量判決執行的便捷性和權利恢復的有效性。比如,在原物的所有者已經得到補償的情況下,不宜再將其認定為被害人,否則其將受到雙重補償,而需要再啟動一個救濟程序轉移利益加以補救,過于繁瑣。此時,本著便捷有效的原則,認定實際有財產損失的人為被害人直接進行賠償即可。
(三)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民事關系尤為重要在一些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關系的處理會影響到利益結構調整,與被害人確定息息相關。其中,涉及較多的,包括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合同的相對性、表見代理等。下面試結合案例分別加以論述。
首先,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流通至何人之手,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因此,在盜竊案件中,不論最終贓物被何人占有,所有人均有權主張權利。在案例二中,于某即有權向馮某主張權利,除非自己明確表示放棄。
其次,表見代理中,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民事行為,該民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據此,案例一中,客戶作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為代表了該乳品公司,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案例三中,發卡銀行則有理由相信刷卡消費的行為是持卡人作出的,因此授權處分了原本屬于持卡人的財產權益,后果應由持卡人承擔。
此外,案例三中還涉及到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效。在持卡人申辦信用卡時,發卡銀行在信用卡使用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信用卡使用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及還款的限額和限期,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應閱讀這些規定并簽字承諾遵守,這時持卡人和銀行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才受條款約束。因此,發卡銀行只能向持卡人要求還款,換言之,持卡人就是損失的承擔者。
三、問題的解決
結合上述原則和要點,筆者認為上述案例應當認定被害人如下:
案例一:對于案例一的定性存在詐騙和職務侵占的不同意見,其實爭議仍在于對被害人認定的分歧。筆者認為,本案系三角詐騙,受騙人為客戶,被害人為該乳品公司。客戶誤以為李某仍系乳品公司職工,并收到公司的真實票據,其有理由認為已向乳品公司交付了奶費,作為善意第三人,不應當承擔損失后果。而該公司因為沒有盡到管理好票據以及及時告知客戶變更送奶工等義務,需要承擔李某行為的損害結果,是真正的被害人。
案例二:于某對涉案電腦享有的是所有權,張某享有占有權,二者的權益都因為馮某的犯罪行為受到了侵害,都具有成為被害人的理論基礎。但既然于某已接受了張某的賠償,其行為是一種自愿放棄主張權利的表現。將張某作為被害人,將筆記本電腦發還于張某或者對張某進行賠償,則缺陷狀態均得到了有效彌補。若此時再將于某作為被害人,于某將得到雙重補償,需要張某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向于某請求歸還自己8000元錢,如此再救濟,程序不免繁瑣。
案例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是三角詐騙的一種。在本案中,發卡銀行誤以為是柳某使用其名下的信用卡,以其在與柳某簽訂的協議中得到了對方的概括性授權為基準,并根據柳某承諾的信用最終處分了財產。柳某作為持卡人,是銀行催收的對象,沒有盡到在丟失信用卡時的報告義務,負有過錯,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這筆損失最終還是要由柳某承擔。因此,無論其是否已向銀行還款,柳某都應當承擔損失,只能要求魏某歸還其財產。
總之,主體制度構建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人性尊嚴和保障人權,從被害人權益維護的角度考慮來被害人的確定是這個問題應有的題中之義。同時,在實踐中,要考慮到司法便捷、方便權利行使的因素,還要盡可能地達到損失得到賠償、缺陷得到彌補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因為犯罪行為直接遭受損失的人才有權主張權利,才可以成為案件的被害人,而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厘清民事法律關系是不容忽視的,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使問題復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