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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旅游產業的監管體系中的各個職能部門之前缺少聯動機制,可以通過明確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之間的聯動,來達到細化工作體系使得各個部門聯動工作的機制。其次,還應該細化旅游監管部門實施執法工作的法律依據,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規范的實施細則,使旅游產業的法制監管的可操作性增強,從而實現讓旅游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最終目的。
關鍵詞:旅游產業,法律法規,時尚旅游
論文發表:《時尚旅游》雜志始終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各行各業所取得的成就,正面宣傳各條戰線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為政治、經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以廣泛的新聞覆蓋,深度的觀察思考,豐富的文化底蘊和精美的制作品質,為讀者提供精彩紛呈、賞心悅目的精神食糧。以提高品質、滿足需求、精心服務為要義,展現一份雜志的風貌。
1.我國旅游法制當前存在的法制問題
1.1旅游法律法規的建設滯后
面對我國發展強勢的旅游產業,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的體系相對滯后,這是亟待我們去解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一年前才出臺的新法律,對于這部法律了解的人比較少,同時相關的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也不夠,人們對于旅游法律的認知還停留在舊日里那些頒布的法律法規之中,過去的法律中存在有除少部分是有國務院起草的法規之外,其余的都是相關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的問題,所以一些復雜性,綜合性強的旅游問題僅通過這類條文規章是無法得到解決的,即使在如今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專項法律之后,由于對于法律的認知不夠,以及之前對于旅游相關的法律在各個地方的發展也良莠不齊,有的省市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制體系,而有的省市卻未有任何規章制度作為引導,所以即使如今有了專項法律,法律的落實、普及以及對于地方旅游的法制混亂,也是我們需要重視的問題。
1.2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問題
旅游者是消費者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我國而言,消費者的權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現階段中,我國消費者所存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方面有以下幾個方面:旅游安全保障問題、旅游信息知情權問題、自由選擇旅游服務權問題、以及在權益受到侵犯后旅游者的依法求償權問題。旅游者對于法律法規認知的缺失和不足,直接導致了許多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旅游監管法律問題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旅游業從其產業規模、發展階段、結構優化都不亞于發達國家,在如此良好的環境條件之下我國旅游產業的法制建設卻明顯滯后,政策的制定與旅游立法極為不同步,旅游法律體系尚未建立,直到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正式出臺終結了這樣的局面,但是法律出臺時間比較晚,所在在管理中存在有監管方面的監管原則不明確、監管的統一性差、監管效能低幾個方面的問題。
2.推動我國旅游法制建設發展的建議
2.1加快推進旅游法的落實
旅游產業涉及面廣,綜合性極強,包含了相關聯的產業。而各種旅游要素資源管理沒有集中分布,故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己經不能夠適應極速發展的旅游業的需求。正如我國于近期才頒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法律條文出臺時間較晚,導致了政策的落實和實施滯后,以及政策的落實和執行不夠深入,應該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貫徹和落實,用法律來規范旅游市場。其次,相關部門應該相互統一,協調關系及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合理的法制體系,完善旅游業。再次,我國還應該把立法的側重點落在旅游專項法方面,將旅游的法律條款細化,讓專門的職能部門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強,使法律能夠更好更快的落到實處。最后,為了達到各個地方的旅游法律的平衡,國家還應該協調地方立法,通過協調和制定相關的旅游法律條文來引導地方立法,以避免各個地方旅游法規之間的沖突。
2.2完善和優化旅游者的權益保護
旅游者由于自身的經驗不足,對旅游地信息了解的不完善,加之旅游者的經濟實力不夠強大,導致其在與旅游從業者的交際過程中處于劣勢的地位,因此,加大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的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在健全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確立旅游格式化合同明確對旅游者損失的賠償標準和賠付方式,或是加強對旅游從業者的嚴格管理來達成這一目的。
3.結語
作為新興產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旅游業已經逐漸壯大并成為了新的經濟增長點。新中國成立之后,旅游業的發展已經不斷的增強并向好的結構方向走去。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目前的旅游產業的法制建設仍然滯后于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當前突出的法律問題的舉例,對國內外的旅游法制的對比,提出了完善我國旅游法制的意見和建議。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夠制定出一系列的適合我國國情需求的旅游法律法規,以完善旅游產業中存在的法治問題,從而能夠保障和推動我國的旅游產業的發展,使旅游消費者在旅游中能夠得到更好的旅游體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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