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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開展的。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含義及依據
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從2010年10月1日起,全國各地檢察院全面推進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論辯——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個完整的控、辯、審三方互動的審判新格局,量刑過程更加透明和規范,判決的公信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二、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的意義
(一)量刑建議有助于促進量刑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審判程序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又是整個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建議使量刑在法庭上放在公開的平臺上,控辯雙方公開論辯,這樣才能保證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對于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及時提出從重處罰的具體量刑建議,可以確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檢察機關通過量刑建議的方式,提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做到寓教于審,注重庭審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的落實。
(二)量刑建議有助于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審判監督
過去量刑基本上是法官來操作,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是對定性問題進行爭議,量刑問題由法官自已來操作。現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在法庭上必然會回應,控辯雙方就會對量刑展開公開公正的交鋒,這樣就有助于制約法官對量刑的自由裁量。雖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會必然地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產生制約的作用,但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建議將來就是其審判監督的標準,將來要不要抗訴,這就是一個尺度。所以客觀上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制約作用的。
(三)量刑建議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
進行量刑建議就使我們訴訟程序在注意定性調查和定性辯論時,同時也注意量刑事實調查和量刑的辯論,這使得訴訟結構更加合理。
(四)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目前治安狀況并不樂觀、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迫切需要提高訴訟效率,縮短刑事案件的審判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于量刑,如果控辯爭議清楚,合議庭意見也一致,那么當庭宣判的比率肯定會提高,同時檢察機關與辯護人、被告人對于量刑問題進行交鋒之后,如果趨于一致的話,客觀上也會減少上訴。如果法院最后的裁判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范圍之內,檢察機關也不會抗訴,這樣就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上訴和抗訴。
(五)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公訴人的素質
量刑建議必然要求公訴人在審查起訴中,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檢察機關對于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決、裁定后,又要及時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這樣對公訴人的公訴能力、水平和訴訟監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原則
(一)依法建議原則
依法建議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法定刑幅度、種類及其刑罰裁量原則、裁量方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二)客觀公正原則
客觀公正是檢察官應當承擔的義務,是世界不同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接受、國際準則確認的檢察官的重要行為準則。檢察機關應當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根據,提出適當、公正的量刑建議。
(三)寬嚴相濟原則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對嚴重犯罪中的從寬情節和輕微犯罪中的從嚴情節也要依法分別予以寬嚴體現。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綜臺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情節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四)注重效果原則
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對量刑把握得準,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四、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應思考的問題
1.開展量刑建議工作要堅持積極、慎重、穩妥原則,由易到難,邊實踐邊總結,逐步擴大案件的適用范圍,推動量刑建議積極、有效地開展。
2.各地可結合實際及《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規定,研究制定量刑建議實施細則。要加強對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率。
3.要加強內部監督,避免量刑建議權的濫用。一是實行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根據有關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規定、精神來考慮,對于主訴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一般案件,可以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提出量刑建議,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備案;但如果公訴部門負責人對于主訴檢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見有異議,則應報請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或者建議適用緩刑、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承辦的案件,應設置一個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經檢察官會議或公訴部門會議討論,報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應該設置一個更加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逐級審批并最終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二是實行量刑建議說理制度。量刑建議必須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應當列明相應的量刑事實、證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量刑情節、法律依據,充分闡述所提出的適用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建議的理由;三是實行量刑建議法院采納情況說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決后,承辦檢察官還應對檢察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說明,將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進行比對,對兩者之間的差別作出說明。該說明作為評估量刑建議正確率的依據,也作為提出抗訴依據。
4.提出量刑建議幅度要適當。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幅度過寬,甚至將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議提出的話,那么量刑建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過窄,甚至直接提出具體刑期,那么就沒有給法院留出適當的裁量空間。
5.要加強與其他政法各部門協調配合。一是要加強與偵查機關的協調配合。積極督促偵查機關重視量刑證據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在介入重大案件偵查引導取證時,要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量刑證據;二是要加強與辯護律師的溝通。審查起訴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充分了解辯護律師掌握的證據信息。法庭審理中,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證據,公訴人應當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見,公訴人應當進行答辯;三是要加強與法院的協調配合。檢察機關決定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的,量刑建議書應當與起訴書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積極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量刑辯論過程中,為查明與量刑有關的重要事實和情節,公訴人可以依法申請恢復法庭調查。如果庭審中出現新的事實、證據,需要補充偵查或補充提供量刑證據的,可以依法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待查清事實、證據后根據情況決定提出量刑建議。
6.加強量刑建議的后續保障,提高量刑建議效力。法院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則應當在判決書中作出解釋、說明理由。如果拒不說明理由,檢察機關可提出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機關如果認為法院判決說理不當或不合理,可以視法院判決刑罰輕重和公正程度,以此作為抗訴的依據。如果判決、裁定量刑畸輕畸重、符合抗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但是檢察機關不能單純以量刑建議未被采納作為提出抗訴的理由。當然這種量刑建議的保障制度應當以不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為前提,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另外,法院未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無不當的,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當事人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