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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開始實施。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實施和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3月新《刑事訴訟法》正式通過,其中第258條不僅規定了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還規定了社區矯正同樣適用于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并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制度的出現成為社會議論的熱點問題,因而對社區矯正制度進行詳細地了解與學習,對于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社區矯正的涵義
社區矯正,最早興起于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歐美國家,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一種刑罰的主要執行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社區矯正又被稱為“社區矯治”、“公共利益勞動”等。由于社區矯正制度在各國的發展程度的不同,社區矯正的概念也眾說紛紜,如美國學者麥卡錫等人主張,社區矯正是指“對犯罪人實行的不同類型的非機構性矯正計劃。”博姆等人指出,社區矯正可以被廣義的定義為“在看守所和監獄環境之外監督犯罪人并向他們提供服務的一個矯正領域”,鑒于此人們往往把社區矯正與非機構性矯正同等看待。克利爾等人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對犯罪人的非監禁性(矯正)計劃”。綜上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對社區矯正的定義一般采用的是廣義概念。而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具體情況,采用社區矯正的狹義概念,即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包括: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處宣告緩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釋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區矯正的特征
縱觀國際和我國法律中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其目的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從而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穩定。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方式之一,具備刑罰執行方式的共性,但與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罰執行方式相比較,又有其獨特的個性。社區矯正的獨特之處對社會繁榮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也是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文明國家的一種有力體現:
(一)刑罰懲罰性
雖然各國將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影響較小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區這個相對緩和的環境中進行矯正,但這并不意味著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節的相對輕微而未曾犯罪免于刑事處罰。
社區矯正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與相對嚴厲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執行方式相比較,社區矯正的執行環境和條件要寬松的多,社區矯正并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對其人身自由進行合理地限制。如社區人員要服從法律法規和社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并定期向監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區矯正的犯罪人只有在執行機關的批準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權利。
(二)改造性
社區矯正通過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對犯罪分子實行社區勞動和教育改造。對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刑罰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區的安排和監督,完成社區分配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活動;社區工作人員在日常生活中監督犯罪人的行為并對其加以引導,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培養自己良好的品行,從而有助于他們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和人民,杜絕重新犯罪的現象,回歸社會。
(三)社區參與性
將犯罪分子置于社區中進行改造,是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基本戰略相結合的要求,我國堅持走人民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社區矯正制度就是群眾路線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將犯罪分子置于其所生活的社區之中,與人民群眾相聯系,通過人民群眾的具體行為感化罪犯,使其能夠相信社會,重拾信心,努力奮斗,不再犯罪,并通過自己的行為感染在社區中受處罰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響,共同進步。
三、社區矯正的作用
綜觀世界上實施社區矯正制度的國家,從各國實施社區矯正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得出,社區矯正對社會的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改進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有利于對那些不需要、不適宜監禁或者繼續監禁的罪犯有針對性地實施社會化的矯正,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2.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使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兩種行刑方式相輔相成,增強刑罰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3.有利于保護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認識自身的錯誤,對其行為進行良好的教育和引導,從而使其回歸社會,避免監獄執行過程中其他犯罪分子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罪犯進行思想和行為上的腐蝕。
四、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一)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從2003年實行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以來,雖然社區矯正制度不斷趨于成熟和完善,但是我們更應該注意到社區矯正實施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1.社區矯正實行的范圍過窄
從上文可以看出,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只有五類: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處宣告緩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釋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而且對于上述對象適用刑罰執行方式的條件非常苛刻,實際上縮小了社區矯正制度的規模,不利于社區矯正在刑罰執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管不力
在我國,社區矯正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察執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考察機關只有縣級公安機關。這種考察和管理的機制,會造成縣級公安機關專制集權,濫用手中的權力,不利于對犯罪分子進行保護。
3.社區建設相對滯后性
根據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全國實施社區矯正工作過程中,可以看出,社區矯正人員和相關配套設施并不完善。社區矯正的教育和宣傳力度較低,人民群眾基礎較差,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專門人員較缺乏,資金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
(二) 針對上述問題,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完善的相關建議
1.建立健全關于社區矯正制度的相關法律規范
在我國已經建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不難看出,對于社區矯正制度的規定淺嘗輒止,并沒有深入和完善的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訴訟法》中,也只是針對適用對象簡單地提及了實行社區矯正刑罰執行方式,并沒有涉及怎樣執行,由誰執行等相關問題。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的相關法規,明確適用對象和執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擴大社區矯正制度的適用對象
社區矯正制度僅適用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見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筆者認為社區矯正制度在實踐中還應適用于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在犯罪時心智還不成熟,可能屬于激情犯罪或受人教唆犯罪等情況,并沒有形成良好的主觀意識體系和判斷是非的能力,并且未成年年齡較小,未來的道路還很長,如果將其置于監獄等機構中會使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打擊,人格尊嚴也終將受到一些損害,可能也會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二次感染”等,所以對未成年人實行社區矯正制度,有利于維護其尊嚴,糾正其犯罪觀念,從而促使其將來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3.建立健全社區建設,加大宣傳力度
根據社區矯正的實行情況,我們應該建立和完善社區建設,促進社區矯正真正發揮其作用。
(1)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和從業人員
社區矯正工作應該有其專業的執行程序和系統工作,擁有其實施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心理輔助人員、志愿者等)。如有其專門的心理輔導機構、心理輔導師等,罪犯的生活環境和從預備犯罪到實施犯罪、判決和執行的過程中,都承擔著巨大的心理壓力,易產生心理問題,急需及時和系統的心理輔導,以幫助他們疏通心理問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樹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氣,而心理疏導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
(2)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擴大宣傳
由于社區矯正對于我國來說是新興詞匯和刑罰執行方式,人民群眾對其并沒有很深入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加大對社區矯正的宣傳力度,在人民群眾中建立良好的基礎,從而依靠群眾的力量,加大對其資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正機構。
(3)建立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機制
對于社區矯正工作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機制,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以防工作人員濫用權力,對犯罪分子進行報復、歧視、虐待等,從而激發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違背社區矯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對其教育和引導起反作用。
實行社區矯正制度,是我國吸取外國先進經驗和法律制度的具體體現。實行社區矯正制度,有助于保護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犯罪,回歸社會。有利于探索、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罰制度,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