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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治安謂治理(百姓)使之安定。也謂治理與安定兩種理平政措。陣志歲《送同院援邊》詩:“治安挻外島,開發赴邊鄉。”文章發表在《湖南科技學院學報》上,是高級政工師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論文關鍵詞:治安承包 行政 法律化
橫向來看,實施治安承包應該是順應社會潮流,那么國家可以運用行政法法理作為理論視野,以行政法作為主體法規手段,科學地對治安承包進行控制、引導與完善,促使政府與民間組織或個人形成開展治安工作的伙伴關系,可能會對構建和諧社會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治安承包存在的理論與實踐合理性
治安承包在理論上契合新公共行政理論。倘若按照傳統公共經濟學所倡導的公共物品的有關理論,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社會成員所共同進行消費的相關物品,特征表現在消費方式上具有明顯的非排它性和非競爭性。治安問題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比較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上午公安隊伍通過治安防范與治安管理等運作手段,保證安全并提升公民的安全感,所有在治安區域的人都能夠從中得到收益,從而無法排除他人同類受益;就提供公共治安而言,單位公共治安的成本供給,根本不需要特別地追加資源的個體投入;
同樣,每個人對公共治安的實際消費不排斥與妨礙其他人同時享用享有。伴隨著新公共行政理論的興起,“公共提供并不等于公共生產”已經在公眾流行,公共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的現象一并出現,因此公共物品消費與提供引入了競爭。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世界上各國政府都面臨著社會變革與科技發展以及財政赤字等壓力,社會公眾對政府信任度不斷的降低。于是,公共行政逐漸變化:政府公共權力重新進行配置,政府的地位開始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和行為開始發生變化。這就必然要求政府以全新方式同社會、公民與組織開展合作和競爭。政府與民間開始建立公私部門伙伴關系的新型公共行政。
二、我國治安承包的運作模式
我國當今的治安承包起源于農村。在1996年,山東泰安一名退伍軍人承包該市一個村的治安,從而被媒體稱為中國“治安承包”第一人。據相關資料統計,各種治安承包目前在我國的近十個省(區)運作,而且治安承包涉及范圍與區域,已由單純的安全防范已經擴展到公安機關行使的治安管理。根據運作的情況大抵可以分為三種模式。
三、治安承包存在的現實問題與不足
治安承包的法律困境有待行政法進行破解。現行的法律框架使得治安承包只能在法律與規則的夾縫中求得生存。在社會治安上的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的根本分野在于,在古代社會普遍合理存在私力救濟現象,在現代社會一般以公力救濟為主,少數私力救濟只在正當防衛和進行扭送等情況才可以,還比較嚴格地規定這些權力均來源于相應的法律明確的授權。如果按照現代行政法的相應要求,行政行為如果非有法律授權不得開展;如果出現法律缺位,往往相應就排除任何行政行為;所有的行政活動都應該受到目前法律的制約和約束。
四、我國治安承包制度的法律化過程
在我國,應該從行政法等法律方面和制度規則方面對治安承包進行規范和完善,從而不斷增強其存在夫人生命力,應該盡量避免可能因無章可尋而致其無聲無息消亡。理性地看,我們國家對治安承包進行不斷的控制、引導與完善過程,其實質就是自身法律化的完善過程。
總之,在我國治安承包行為的現實遭遇與未來走向,應該說是我們國家法治化發展進程的縮影。治安承包要實現國家與社會實現互動和結合,一方面要確保讓國家行為對社會行為進行必要而恰當的指引和規制,在另一方面更需要國家從民間實踐吸取實用的治安承包的法治資源來進行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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