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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導讀:城管與流動商販角色與身份的轉變不僅是政府新公共服務理念的要求,也是現代城市和諧發展應有的題中之義。社會和諧才會發展,社會穩定才能繁榮,社會文明才能進步。在輸入系統中,城管與流動商販各自按照所契約的內容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所有的不和諧因素都將被吸納到系統中進行處理,這樣可以避免雙方直接沖突。因之所謂輸入系統,實際上轉化為城管職責輸入與流動商販義務輸入,即所有有關城管與流動商販的信息匯聚成信息流流向決策系統的過程。
論文關鍵詞:公共服務,流動商販,生態倫理,系統建構
公共服務型政府,既是公共行政和現代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也是今后政府職能發展的方向。公共政策如何體現公共服務?一直是行政學探索的熱門話題。然而,在以科學發展觀為核心的和諧發展價值體系引領之下,生態倫理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此,現代社會發展研究應將生態倫理作為考量維度納入其指標體系。將生態倫理概念引入至行政領域,則體現為生態行政。所謂生態倫理,是指約束人們行為的、按照集體行動邏輯行為的準則 [1](P51—P52)。公共服務與生態倫理的現代結合成為政府發展的支撐點,共同支配政府決策方式、行為模式以及評價體系,二者融合為現代政府發展提供了新鮮的血液與動力。那么,如何實現二者的融合?最根本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擴大決策主體范圍,善于聽取各級意見和建議,在社會整體框架內決策。如何做到在社會整體框架內決策?對此,系統論者做了很好的解答。戴維·伊斯頓認為,社會公共成員向政治系統輸入“要求”,并不斷施加“壓力”,政治系統會根據公共要求進行決策,輸出結果并進行反饋期刊網,這一過程實際上是系統決策過程。[2]同樣,對于流動商販治理,筆者試圖以公共服務和生態倫理為基點,在生態倫理系統內構建流動商販治理的公共服務模式。
一、生態倫理系統的輸入系統:流動商販與城管
流動商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無營業執照、無注冊資金且以向市場流動為主要特征的小商小販群體。城市社會學家帕克認為,城市發展最重要的是要符合人性化生存與發展。[3]對于流動商販這一游離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群體,筆者將其界定在社會弱勢群體的范圍內。從道德倫理的角度來看,政府和社會應該給予弱勢群體必要的幫助,否則,政府和社會就是不道德的。從公共服務的角度來看,公共領域主體是所有公民而不是政府,政府所起的作用是“服務而不是掌舵”。“服務型政府的所有作為都必須建立在為民興利和為促進社會發展和穩定上”[4](P408),而在現代城市中,流動商販恰恰是最需要政府興利的群體之一。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改變舊的城市管理體制中對流動商販打壓、限制的政策,通過法律途徑將其合法化,維護他們的生存權。相應地,流動商販與城管承擔的角色應納入到新的生態倫理系統中進行協調。
具體地,按照筆者的設計,城管與流動商販處在生態系統的輸入子系統之中,是公共服務的直接實施者與受益者。在這里,城管不再充當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以協調者、監督者的身份對長期拒不服從行業協議的流動攤販進行勸說、教育或強制服從,并向流動商販提供合法化途徑咨詢服務、手續服務以及對注冊的流動商販進行備案,并發放一定的憑證。針對商販之間的矛盾,城管有義務進行化解,也有權利進行仲裁。仲裁的結果最嚴重的可以向政府請求注銷流動商販的合法資格,但所有仲裁都應該以充分理由代替任意妄為,對徇私枉法、暴力執法、僭位越法的流動商販,行業協會依法予以懲處。
流動商販是公共服務的服務客體,是行業協會的契約人,是制度、權力資源的代理人,也是公共服務的堅定支持者,在整個公共服務當中,所有條款、所有工作、所有服務都是針對流動商販所進行的。流動商販負有以下義務:主動向社區提出申請備案,注冊成功后才能在社區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經營;流動商販有義務在社區組織下建立、加入行業協會,通過自由選舉產生行業協會負責人,由協會負責人和社區專職人員共同起草協會規則;流動商販必須嚴格律己,相互之間有義務監督之責期刊網,對違反規定的商販向行業協會或社區舉報,舉報者有獎,隱瞞者受罰;流動商販不能和顧客、過路行人發生沖突,盡量樹立自己在顧客和廣大市民眼中良好的形象。
二、生態倫理系統的決策(輸出)系統:行業協會與社區
生態倫理系統的決策,是按照道德與集體行動邏輯運轉的。其核心思想是要構建一種協調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決策體系,但應該趨向于關注社會公眾與流動商販的最大利益。決策系統既關注輸入信息,又關注決策結果,還接受反饋系統的質疑與責問,在整個生態倫理系統中居主導地位。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節約成本應實現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而這種關系必須通過簽訂契約實現。[5]要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即和諧程度最高的發展,換句話說,就是要降低社會成本最小化,亦即交易費用最小化。流動商販的經營權是一種制度資源,它的所有權實際掌握在政府手中,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政府必須進行權力尋租。從整個社會角度的理論邏輯來看,交易費用最小時即為資源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合二為一的時候,因為這時候不存在交易過程,交易費用幾乎為零。而作為個體的流動商販根本不可能掌握這種權力,因此只能通過流動商販行業協會充當其代理人。筆者設定,一方面,行業協會由流動攤販自由選舉一定數量圈類人員組成,根據輸入系統提供的信息,負責制定行業協會的規則,如不得占用車道、人行道,在商業活動中不得與他人發生沖突以及出現服務質量方面問題等等,監督這些規則的實施情況,對流動商販經營情況隨機檢查。
另外,協會負責組織成員進行一定的集中培訓,以提高服務素質。同時期刊網,協會進行年終評審,以發放問卷的形式進行服務質量調查,對達優者進行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不合格者則進行一定的懲罰。行業協會還充當流動攤販和政府、城管的橋梁,起監督、服務作用等。另一方面,社區必須充當流動商販行業協會的組織者,與行業協會負責人共同制定該區域的經營協議與規則,充當流動商販與城管部門交流的樞紐,對流動商販進行區域性備案,整理后交由城管部門備案,然后直接向政府申請發放經營牌照。社區應向在該區備案的流動商販提供一定的場域進行經營,并為每塊場域配備清潔工人,保證社會環境清潔,清潔工人的勞務費用由政府撥款(亦可由流動商販共同負擔,視情況而定)給社區后轉發,社區還必須有專職人員對流動商販行業協會進行指導、配合、監督、管理,專職人員的工資由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社區居委會沒有執法權,不得向流動商販勒索財物或收受賄賂,更不能沒收商販財物。社區通過行業協會協議對流動商販進行規劃管理,在必要時可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執行仲裁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