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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的結構性、體制性矛盾相繼得到解決。在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的情況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顯得相對滯后,社會保障在我國城鄉間的巨大差距及農村內部養老問題的解決與否,將會影響未來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及“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防范和化解日益增長的養老風險,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而緊迫的課題。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必然性。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胡錦濤總書記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應是公平、公正,不同利益有效協調,人民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能得到妥善解決。所以,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體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當務之急是要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農民養老中的作用。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政府轉變職能,由計劃經濟時期主要抓經濟建設轉變到市場經濟中主要抓市場建設,辦好公共事業,搞好公共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公平、有序的社會環境。在當今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在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建設的攻堅階段,政府必然要加快轉變職能,重點搞好公共服務,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體系。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人力資源是國家第一資源,良好的國民健康素質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由于我國目前醫療保險覆蓋面過小,44.8%的城鎮居民和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患病群眾承受著生理、心理和經濟三重負擔。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行全民醫保,提供全面基本醫療保障,提高全民健康素質,不僅關系人民群眾的健康,也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其基本目標是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和健康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必須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必須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全面實行全民醫保,讓全體公民通過基本醫保來共享現代文明,以適應現代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一)、農民參保率低且不穩定。據有關部門統計,2006年全國5400萬參保農民僅占7.45億農村人口的7.2%。同時由于農民沒有穩定的收入,農業經營風險的不確定性帶來收入上的不確定,導致停保、退?,F象時有發生。
(二)、保障程度低。低收入只能低交費,參保農民領取的養老金不足以起到真正的養老作用。從各地領取養老金情況看,盡管存在地區之間或同一地區內部不均衡現象,但普遍金額偏少,多者每月百余元,少者幾十元甚至幾元,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保富不保貧。從已參保的農民結構看,目前參保對象主要集中在富裕群體,最需要參保的未來養老困難人群卻因沒有投保能力而被排除在外,違背了社會養老保險開展的初衷。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農村養老保險在是否實施、實施時機及模式選擇等問題上缺乏統一認識和長遠規劃,實踐中制度化程度低。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中,唯一的準法律依據是1991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二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收入普遍較低且不穩定。生活壓力致使大多數農民只能滿足當期基本生活消費而沒有能力為養老積累;三是基金管理與運作不規范,投資渠道狹窄。如基金統籌層次低,沒有形成規模效應,基金管理混亂,不能實現專款專用,挪用、流失現象嚴重,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等等。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循序漸進的原則。
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必須在理論上明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內容的確定,既要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考慮國家財政承受度和農民個人的承受能力,同時也要充分注意廣大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迫切要求。經濟條件好的富裕地區,應盡快全面開展,一般地區,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入手,創造條件逐步開展;對經濟落后的貧困地區,要把社會保險與救濟救災工作統一起來,扶持貧困戶參加社會保險,提高他們戰勝災害、脫貧致富的能力。
2、城鄉銜接的原則。
二元格局下的城鄉保障差別過大,城鄉勞動者的境遇很不平等。城鎮企事業單位中的就業人員享受著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廣大農民在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幾乎不存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就城市而言,我們也應該明白,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將使不斷完善提高的城市社會保障受到嚴重沖擊。因為隨著戶籍、用工等制度的改革,大量無保障的農民必然涌入城市。按照法律規定,他們與城市職工一樣享有工傷、疾病等社會保障權利。進城農民分享城市社會保障資源,會引起城市社會保障的不穩固。有了穩定發展的農村,才會有安定祥和的城市。所以,我們應從城鄉互動的角度,全面統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3、事權清晰的原則。
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實踐中注重制度建設,對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實踐中由于對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政府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之間事權缺乏明確劃分導致財權與事權脫節,地方嚴重依賴中央、相互推諉責任等矛盾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規范性和安全性。事權劃分問題應得到高度重視。正確劃分社會保障事權關鍵要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二是處理好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三是處理好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在借鑒國際經驗和我國具體實踐的基礎上,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權在政府間和政府職能部門間作出明確劃分,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職責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做到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并以法律形式規范下來,實現我國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
四、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
1、更新觀念,充分認識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之所以停留在傳統社會保障模式和社會救濟等低水平層次上,很大一個因素是觀念在作崇。首先,傳統的“養兒防老”、“靠人不如靠自己”的思想支配著農民的行為。在我國農村,家庭作為人們生活保障的第一條防線,是對其成員遭受意外及不能勞動時的基本生活保障單位,解決生、老、病、死、傷、殘等難題。人到老年依靠子孫養老生活,可謂“多子多孫便是福”;其次,由于受認識能力及經濟難題等因素的影響,國家對社會保障不夠重視,農村社會保障沒有被納入法制軌道,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致使干部、群眾沒有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有人認為農村家庭人口多,可以發揮養老作用,農民有土地可以作為最后的保障。加上這些年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而流動人口中青壯年占60%以上,這樣必然弱化家庭養老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的耕地面積日益減少,人均土地面積不足1.2畝,全國有700多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0.8畝的警戒線。有的地方農民靠種地吃飯都很困難,更不用說養老,因此,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也得重新認識。還有人認為,農村人口多,國家沒有能力考慮這個問題。確實,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財力,對我國還不富裕的財政造成很大的壓力。因此,轉變觀念,重新認識,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是至關重要的。
2、大力發展經濟,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堅強的后盾。
社會保障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社會、經濟、政治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可見,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更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礎。所以,一方面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不能只考慮保障需求,還要充分考慮提供保障的可能,即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要與國家或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面,國家要進一步深化改革,配合相關政策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注入強大的活力、奠定堅強的后盾。
3、多渠道籌措資金,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行提供強有力的經濟保證。
要給我國9億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資金問題無疑是個核心問題。由于我國現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財力有限,單純依靠國家為農民提供較高的社會保障待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我們要多渠道地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堅持個人繳納基金為主,國家集體補助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原則來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具體措施主要有:第一,根據農民個人年收入的水平,可適當按比例繳納社會保障金。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障金必須要以其收入水平達到一定高度為條件,而且這一收入水平是實在的、不浮夸的。第二,要通過有關政策大力發展集體經濟來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第三,國家投入資金,包括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和優撫補助。同時為了彌補國家投入的不足,可開征社會保障稅。第四,要建立個人帳戶。無論集體補助多少或有無補助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個人所有,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從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第五,要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如商業性養老保險。因為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已有多年,在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商業保險適應性強,能適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第六,要重視各地慈善機構建設,爭取慈善基金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持。
4、強化監督管理,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保駕護航。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不力等問題相當嚴重,妨礙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因而,應把強化管理作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點來抓。具體負責制定農村社會保障規則和政策,指導地方組織實施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監督、檢查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經營和發放,策劃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按照管理、執行和監督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在各級地區設立農村社會保障行政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形成統一管理、分工協作、有效制衡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5、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社會主義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保障的管理應依法進行。通過立法,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確定下來,明確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以及各種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過去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形成了一些法規條例和規章,但多是單項的,沒有基本法。因此,要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的軌道,建立一個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不僅要制定適應于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保障法,還應在全國統一的、基本的社會保障法規下,鼓勵與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保障辦法,從而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