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引言:
權利不應該被濫用,民事訴權也不例外。但借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也隨之出現,不僅嚴重侵害了訴訟相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還極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一、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的現狀
民事虛假訴訟目前只是一個學理稱謂,尚非一個具有確定內涵的法律概念。一般認為,民事虛假訴訟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虛假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破壞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促使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使被害人交付財產或者由法院通過強制執行而使自己或者他人達到獲得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目的的行為。
綜合近幾年法院情況分析,虛假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多發于涉財產權益案件。虛假訴訟案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糾紛、離婚中的財產分割為主,涉及巨額財產利益。此外,欠款、借貸糾紛也是虛假訴訟集中的領域。
2、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關系。案件原、被告或者為父子、朋友等親友關系,或者為某種利益共同體關系,為雙方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提供了極為便利的條件。而且基于這種特殊關系,虛假訴訟在實際操作中呈現成本低、操作方便、可信度高等特點,導致虛假訴訟不易察覺且查處難度較大。
3、多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已事先合謀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關系,法官很容易在較短時間內“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對證據材料審查、案件事實查明著力不夠,虛假訴訟被發現的可能性較低。
4、虛假手法隱蔽多樣。一是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如原被告根本不存在買賣關系,卻串通一氣由原告起訴被告,這種類型的虛假訴訟最具典型性。二是虛構民事爭議,這種類型的虛假訴訟最具欺騙性。三是虛構民事主體。此外,虛構主要證據也是虛假訴訟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虛假訴訟的成因分析
1、社會誠信的缺失
現代社會,各種思潮沖擊著人們固有、傳統的道德觀念體系,功利主義、利己主義等思想日益盛行,“誠信危機”正向我們逼近已是無可辯駁的事實。1據統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帳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率卻高達5%以上,且呈逐年增長勢頭。另據工商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訂立的約40億份合同中,履約率只有50%左右。一些普遍性的、被人們見怪不怪的失信行為正侵蝕著整個社會。民事訴訟本是保護權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圖借助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正在得到強化,不以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為恥,反以挑起訴訟事端使已揚名獲利為能事。社會誠信的缺失是虛假訴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成本一收益的失衡
經濟學分析是很有說服力的工具,因為它能對各種各樣的人類行為作出統一的解釋。在經濟學眾多假設前提中,最基本的就是關于人性的假設—“經濟人”假設。經濟人決定自己選擇的依據是成本一收益分析: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于成本,人們就會去做這件事。
3、法律規制的失位
1民事訴訟相關制度的缺陷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恣意的空間,包括第三人訴訟制度和證據審查制度。
(1)第三人訴訟制度。虛假訴訟案件在大多數情形下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當事人申訴的可能。若想發現裁判錯誤,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人的控告和再審程序的啟動。但《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訴訟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即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侵害的案外人無法主動進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也無法在訴訟結束后通過申請再審請求撤銷生效裁判。
(2)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虛假訴訟中,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往往在舉證時下足功夫,即從證據形式上盡可能滿足法律規定,加上對方一般也不會提出異議,很難被看出破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下規定》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可見,民事訴訟證據自認規則不加限制的運用,無疑給虛假訴訟提供了條件和空間。
2缺乏相應的刑事責任規范。2010年8月10日,浙江高院會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制定《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關于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追究意見。但其中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僅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也不能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行為苛以刑罰。
3缺乏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虛假訴訟案件的不斷增多,一定程度上與民事立法的缺陷有關。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沒作任何規定,更沒有把它當作侵權行為的一種予以對待,導致受害的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途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以獲得相應賠償,同時也降低了虛假訴訟者的經濟成本,助長了虛假訴訟的發生
三、應對虛假訴訟的思考
1、司法應時:法官積極性和控制性的強化
適度強化法院的審判職權,對于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大意義,不僅無礙于司法中立原則,而且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樹立和維護。具體來講,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立案警示和虛假訴訟嫌疑報告制度。法院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有關虛假訴訟的警示宣傳,在訴訟須知中告知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合理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對于已經確認屬于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將案件的有關情況,在法院內網立案系統中予以警示。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向庭、院長報告,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予以特別關注,審查過程及情況應當詳細記錄并附卷。
2對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特別審查措施。對容易發生虛假訴訟領域和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除在審判各個環節預警,提醒審判人員關注外,應加大調查取證的力度。對被列為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承辦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當事人接受法庭調查或出庭參加訴訟;(2)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3)訟;(5)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尤其是對債務糾紛案件,應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據、基礎合同以及債權人的經濟狀況;(6)強化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必要時邀請相關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等。
3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與合作要求當事人出示原始證據;向利害關系人通報,必要時可以依法通知其參與訴。從調查情況來看,浙江省對虛假訴訟打擊力度較大、效果較好的法院,都注重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協調。由于當前對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應當給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進行刑事制裁,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也較為混亂。因此,在立法機關修改有關刑事法律規定之前,有必要從司法層面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協調和聯系,就虛假訴訟的查處、移送達成共識,甚至作出統一規定,以利于打擊虛假訴訟行為。
4完善法院和法官業績考核制度。建議適當增設調解效果等輔助指標,以更加客觀、準確地評價法官的工作業績。提高法官素質,增強法官責任心。要大力表彰舉報虛假訴訟行為,對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的法院和審判人員采取獎勵措施。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出現虛假訴訟的立案、裁判、調解和執行的審判人員要根據情節予以必要的處理。對與不法者里應外合,參與制造假案的法官要嚴懲不貸,堅決予以清除。
2、立法完善: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1刑事方面。建議在《刑法》第6章第2節“妨害司法罪”中增設一條“民事虛假訴訟罪”,對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予以刑事制裁。
2民事方面。(1)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當虛假訴訟者起訴時,法院可以根據虛假訴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駁回其起訴。因為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保護其實體權利的程序權利,而虛假訴訟恰恰是對起訴權的濫用,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官理應駁回其起訴。另一方面,虛假訴訟者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訴訟結果,法官也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2)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具有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法律應承認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建議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增設虛假訴訟民事侵權這種新型的侵權行為,為受害人提供應有的救濟途徑。(3)完善第三人訴訟制度。案外人認為正在進行的訴訟將損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許其參加訴訟,將有利于遏制虛假訴訟。應當準許利害關系人自知道權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損害后,隨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甚至可以賦予第三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廣東省高院2010年11月初下發了《關于強化審判管理防范和打擊虛假民事訴訟的通知》,旨在指導全省法院開展防范和打擊虛假民事訴訟工作。這表明虛假訴訟越來越受到重視,其社會危害性也將得到進一步的遏制。
3、誠信建設:消解虛假訴訟的思想基礎
1加強道德教育。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凸現,社會價值體系和社會規范體系新舊交替,極易發生社會控制系統和人們思想觀念的錯位與混亂。我們在加強法治建設的同時,也應重視思想道德教育。對虛假訴訟等道德失范現象而言,最為迅速有效的解決手段當首推法律,加強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識,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正當的訴訟觀念,使人們從內心深處對這種行為感到可恥,才能最大程度上遏制虛假訴訟行為的出現和蔓延。
2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從調查情況來看,有必要將虛假訴訟行為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社會征信數據庫還沒有建立的時候,法院可以將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情況及時匯編成冊提交給人民銀行,由其提請各商業銀行注意風險。同時,在法院內部將虛假訴訟者予以公示,不僅可以在立案系統有效預防該類案件,還可以在今后該類人員出庭作證時,將其視為不誠信證人,對其證言嚴加審查。必要時,可以將這些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誠信訴訟的成本。
參考文獻
1、趙文清.分析虛假訴訟的特征、成因并提出預防對策【J】載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0911/t20091116_5094263.htm 2011年2月3日訪問
2、劉韶華:“惡意不實訴訟的司法規制”,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8期
3、孫立軍.《民事虛假訴訟的分析與思考》[J] .中國普法網. 2009,6
4、賈莉 孔令兵.《民事虛假訴訟的刑事法律應對》[J].中國法院網.2010,3
5、付志強 葉鵬.《從刑法視角談虛假訴訟行為之界定及定性》[J].中國法律網.2010,7
6、楊玉秋.《虛假訴訟行為定性及其相關問題研究》[J].載于《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8,7
7、鐘蔚莉、胡昌明、王煜玨著.《關于審判監督程序中發現的虛假訴訟的調研報告》[J].載《法律適用》2008年第6期
8、李榮梅.《虛假訴訟刑法規制思辨》[J].載于《學理論》.2009年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