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 要:在數字經濟的治理結構中,傳統政府治理范式與數字經濟特征的不相匹配誘發諸多治理困境與挑戰。對數字經濟治理困境進行學理性解釋,應在適應經濟發展形勢變化的基礎上,完善數字經濟治理理論基礎,探索反壟斷規制具體治理舉措。本文對數字經濟的考察以競爭性壟斷市場結構中算法合謀現象作為出發點,挖掘數字經濟中競爭性壟斷市場產生的原因及算法合謀的治理困境。首先,基于數字經濟的資源特點和技術特征,分析了數字經濟中市場結構變化與算法合謀形成的本質內涵和機理;其次,對比傳統經濟,分析得出競爭性壟斷市場結構是數字經濟中技術競爭、創新以及標準化約束的必然結果;再次,基于算法合謀的高隱蔽性以及數字經濟中出現的競爭性壟斷市場的特點,分析了國家反壟斷規制中數據市場邊界與數據糾紛、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算法卡特爾與壟斷協議模糊等問題;最后,提出在競爭性壟斷市場中算法合謀治理應實現監管機構、平臺、用戶三方共治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數字經濟;競爭性壟斷;算法合謀;算法卡特爾
一、引 言
據全球互聯網數據中心統計,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時代的來臨,每年全球數據的增長速度約為40%。大數據處理效率隨全球數據的增長不斷提高,定價算法等先進數字技術工具的使用使得全球市場競爭戰略與競爭格局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公司通過計算機算法來改進定價、預測趨勢,從而提高其市場效率。與此同時,數字經濟(Digital Economy)的發展使得計算機算法的商業應用愈發廣泛,企業運用算法不僅可以預測市場趨勢、完善行業定價模型,而且可以實現顧客個性化服務。在反壟斷領域,算法作為數字經濟的使用工具也逐漸成為反壟斷規制的重要范疇。然而,隨著數字技術與大數據的不斷發展,反壟斷法領域出現了電商平臺“二選一”、社區團購低價占領市場以及字節跳動訴騰訊平臺壟斷等事件。可見,數字技術的發展與競爭性壟斷市場結構的變化對我國現有反壟斷法律框架與分析思路提出了新的挑戰。
古典經濟學誕生以后,有關壟斷和競爭的問題被系統地納入經濟學研究范疇。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數字經濟中的壟斷與競爭也有了新的內涵。競爭性壟斷市場中的競爭是在技術不相容定理約束下的高度競爭,競爭勝利者會占據壟斷地位,淘汰者成為潛在競爭者。因此,在數字經濟中,競爭必然導致壟斷的產生,即出現贏者通吃的結果。而壟斷的出現并不意味著激烈競爭的不復存在,數字經濟中的正反饋機制、高固定成本與低邊際成本的特性、產品技術的不相容性、網絡外部性和消費所產生的鎖定效應等使壟斷成為必然。
二、數字經濟中市場結構的變化
數字技術的應用推動著數字經濟市場結構的變化,算法作為輔助廠商經營的有力工具被商業社會廣泛應用,基于算法的定價策略成為企業決策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政府監管需要關注的新領域。韓偉[1]認為,數字企業使得算法在市場預測與業務流程優化方面得到了深度應用,改變企業商業運營模式的同時也影響著數字經濟市場結構的演化。傳統的市場結構包括四種基本類型,即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反觀數字經濟,數字技術提升產生的多米諾效應使得算法成為廠商與消費者兩方的路徑依賴。顯然,此時廠商擁有絕對優勢加劇技術競爭,而廠商技術競爭的加劇必然會引發新的技術創新,由此所產生的行業進入壁壘增加了行業的壟斷性,在廠商不斷的競爭與技術發展中形成了數字經濟市場結構——競爭性壟斷市場。基于數字經濟資源的特點,競爭性壟斷市場中數字經濟平臺呈現出典型的雙邊市場的特征。平臺經濟包括供應商和客戶兩個角色,而客戶可以是廠商也可以是消費者,平臺通過優惠和補貼等途徑拓展用戶流量,使用者在平臺上的互動過程中引發直接或者間接的網絡效應。平臺利用機器學習算法,借助數字資源不斷訓練算法刻畫用戶精準畫像,在該平臺產業鏈中通過算法實現價格歧視或者導致“大數據殺熟”,平臺在該領域就開始具有一定的算法權利,甚至算法逐漸成為數字經濟中的“準公權力”[2],從而實現算法合謀。
(一)競爭性壟斷的形成
競爭性壟斷(Competitive Monopoly)[3]是指數字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數字經濟中的市場競爭增強,廠商所生產的產品出現技術壁壘,導致競爭和壟斷雙方被強化的趨勢。尹莉[4]在研究信息與通信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行業的競爭性壟斷市場時表示,競爭性壟斷市場結構是由廠商之間的技術競爭產生,在壟斷結構之中又包含著更激烈的技術競爭形式并孕育新一輪的競爭,是一種壟斷因素和競爭因素并存的壟斷。一方面,數字經濟市場開放度越高,其競爭就越激烈,市場進出無障礙使得技術創新速度加快,行業集中度越高,形成的壟斷性就越強;另一方面,數字技術企業的壟斷又極其不穩定,甚至對于形成壟斷的技術沒有過度的保護,使得造成壟斷的技術很容易被新技術所替代,而市場的競爭會隨之更加激烈。在競爭和壟斷同時加強的態勢下,這種二律背反的共生現象演化出一種新的競爭性壟斷市場結構。
1.數字經濟領域的廠商通過在規則的變化下增強價格的控制能力而加劇壟斷
英特爾創始人之一摩爾提出的摩爾定律解釋了技術進步的速度。摩爾定律指出,數字技術與價格的變化是相反的,芯片功能翻一番的周期是18個月,而芯片價格在同周期會下降一半。因此,市場價格在數字經濟中的變化與傳統經濟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每一個數字產業鏈生產的商品,其定價規則也與傳統產業有著很大差異。對比來看,傳統行業的交易價格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傳統經濟的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且更易受到成本的約束,因而傳統行業中市場價格和數量的變化通過供需關系表達。不同的是,數字經濟時代是信息與知識大爆發的時代,數字市場中稀缺的已經不再是信息與數據要素,而是用戶的注意力。數字產品不存在傳統產品所具有的資源稀缺性的約束,其受成本約束隨數字技術的發展逐步減少,這就意味著數字經濟面臨前所未有的局面,即數字經濟的網絡經濟效益和規模經濟效益趨于無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