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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投資管理論文發表了山西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問題,論文介紹了山西風險投資制度的現狀,明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任務和目標。針對風險投資制度規范的現狀提出了投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期對于山西風險投資的發展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投資管理論文,風險投資,存在問題
眾所周知,山西自改革開放以來,便是全國的重化工基地、能源大省,由于這一基礎產業2001年之后有著非常高的利潤率,因此,山西的高新技術、科技轉型無不以能源產業為基礎,而由于能源產業有著特殊的屬性,企業運營更多的依靠原材料,再加上內陸城市的影響,這樣使得山西的產業資本很難有大的決心做根本性的改變。山西省政府、發展改革委員會、證監會等機構發布對山西風險投資行業的政策性文件眾多,這些文件對發展山西風險投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山西風險投資制度規范現狀
2009年7月1日實施《太原立法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條例》,該法規為中小企業利用科技風險投資進行創新創業提供了法律保障。該條例的亮點在于有效拓寬了科技風險投資的投融資渠道,例如條文中允許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采取公司制之外的有限合伙組織形式;并可以以其全額資本投資,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同時該條例突出了風險投資中介服務的作用,鼓勵中介機構與其他市場主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等等,這些規定無疑對吸引社會有效資本的進入掃清了法律障礙,極大拓寬了風險投資的融資渠道。2010年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15號文件,《關于印發<創業投資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對于創業投資資金的來源和運作方式進行了系統部署,由于文件過早下發,而且一些投資主體和被投資主體對于文件的精神了解不到位,帶來了其中指標體系難以實現,一些項目無法實現盈利。
2011年7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意見》晉政發〔2011〕21號,從戰略新興產業入手推動風險投資基金扶持;2012年12月,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關于印發<山西省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備案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對于股權投資企業的最低單主體投資、投資范圍、備案單位等進行了細致的規定。2013年8月9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對于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專業人才等進行了相對確定的指標體系規定,明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任務和目標。
2015年9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快建設眾創空間、支持建立眾創服務平臺、簡化商事流程、鼓勵科技人員創業等多項規范。2015年10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快我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發展區域股權交易中心,依托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革、發行企業私募債等方式,孕育中小企業。2015年07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金融改革發展總體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2015年1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在實際業務推進方面,2006年3月,山西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署《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共同發起設立“山西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該引導基金采取“基金的基金”運作方式。通過其引導,有效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發展;2015年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文化產業、體育文化旅游產業投資基金。其中政府以24億元作為引導基金來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從而帶動山西經濟向上發展。
設立該種產業基金就是為了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市場化的產業發展新機制。為了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凸顯企業的主體地位,該產業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機制,形成產權清晰、制度完善、規范運行的現代產業基金運行模式,為新興產業市場注入活力。總體來說,政府引導基金的創設為山西省發展風險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尤其是新創設的新興產業引導基金,一定程度上對促成山西產業結構轉型有很大的幫助,有利于創業企業搭乘創業板上市的快車,從而為吸引風險資本的進入和資本的退市有一定的幫助。但對于發展風險投資所需的外部資金進入本省的法規措施、資本退市的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力度還不夠,同時吸引風險投資進入本地的產業鏈品牌的司法保護環境欠缺等,這些均不利于風險投資在本省的發展。
二、山西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風險投資在我國發展的歷史并不長,很多制度性的問題是山西乃至全國都普遍存在的。故筆者先分析我國風險投資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再分析山西省存在的問題。
1.現行法治環境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形成于本世紀初,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的需要,從上世紀改革開放以來,便比較重視政府、政策功能的發揮,政府的政策在引導經濟發展中,成效卓著。基于經濟發展的模式不同,顯然各個城市也有著不同的特點,對于山西來說,由于過分依賴于能源經濟,自然在能源為中心的科技創新方面,有著一些優勢。但是對于完全陌生的行業,我們的風險資本自然在孕育這些產業的過程中,很難找到合適的企業。從企業生態系統來說,大部分企業都依托于一定的產業鏈,如果沒有很好的產業鏈條作為基礎,風險投資的投入通常也不會得到較高的回報。從風險投資的風險和回報比,也可以看出,風險投資通常需要有較高的風險,而一些規范性文件中,所表達的需要對投資人量化而且穩定的投資回報是很難實現的。
2.資金準入法律制度不寬松。目前,我國的風險資本主要來源于天使投資人、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機構等等,狹窄的融資渠道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先決因素。沒有豐富的資金來源,再好的投資項目也無法真正運作。因此,放寬對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限制是極其必要的。相比之下,用于戰略儲備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于允許市場化運營,自2000年成立到2013年底,基金累計收益4187.38億元,年均收益率8.13%,遠超過同期2.46%年均通貨膨脹率。就OECD成員國(日本除外)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組合來看,債券投資約占50%,股票投資約占36%,不動產和其他投資品約占14%,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卻限制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領域。
3.有效的監管體系尚未形成。在發達國家,監管體系已發展成熟,體系內部監管機構、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相互配合,有效保障了風險投資的運營秩序。在山西乃至全國,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監管職能主要由財政部、保監局等政府部門執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由于政府本身不參與風險投資,對行業的監管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不是力度不夠就是過多牽制了風險投資的發展。風險投資協會雖已建立,但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主要職能是為行業內部提供信息服務,很難起到自律的作用,所以監管體系的缺失造成了執法的困難,增大了投資者的風險,不利于風險投資資金的進入。
4.風險資本的退出渠道不暢通。風險投資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而在于資本增值。順利的撤出資本是風險投資機構實現利潤的關鍵,其在整個風險投資評價體系中所占權重較大,而發展現狀的評價值卻排名在后。在我國,缺乏一個供風險投資順利退出的市場平臺,這不僅是全國也是山西省近期難以解決的問題。企業IPO難度大,但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設置的條件很高,同時由于場外交易市場不發達導致風險資本的無法實現有效退出。而新三板市場為風險投資機構提供了除IPO以外又一條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缺乏相關的轉板機制,新三板企業仍只能通過IPO的方式首次公開發行并在場內上市。
5.山西省吸引外部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法規措施不足。從稅收方面展開此問題,目前我國深圳、上海、北京等發達地區都已采取鼓勵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如深圳市規定凡在深圳注冊、對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兩免八減半);上海市規定在上海注冊的創投機構按照上述規定投資的享受三免兩減半;北京市規定創投機構可以享受與高新技術企業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山西省對風險投資機構和投資者尚沒有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且形式單一,基本只有稅收減免一種形式,同時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規定不甚合理,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尚未統一,中資企業不享有外資企業的利潤再投資稅款的退免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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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錫鋅.公眾參與和中國法治變革的動力模式.法學家,2008(6)
作者: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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