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旅行社失信于旅游者的現象比較常見,主要表現在合同失信、虛假宣傳、售后服務差等。四是旅行社對政府主管部門的失信表現。如在旅行社申請設立、進行變更、注銷或者是設立分社或者委托業務時,弄虛作假或不及時主動進行備案登記等;逃避行業主管部門檢查,處理游客投訴問題時對主管部門敷衍塞責;不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出現重大事故時,試圖隱瞞問題,回避責任等;偷稅漏稅;騙取政府的相關榮譽和獎勵補助等。
旅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有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旅游供應商與旅行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旅行社與其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等。三是單次或有限次博弈。在有限次的博弈中,如果一方或雙方認定合作是最后一次,違約或欺騙行為不會得到懲罰。對多數旅行社而言,與旅游者、旅游供應商、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交易屬于單次交易或者有限次交易,容易誘發旅行社的誠信缺失行為。四是法律體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旅游法律地位較低,沒有一部旅游專門法;現有法律有缺陷,對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旅游執法隊伍力量弱小、執法不到位;普法教育不足等。五是社會誠信環境整體較差。
目前旅行社的失信行為多數沒有受到嚴厲懲罰,還在行業內形成“擴張效應”,相反,旅行社在市場上的誠信行為并不一定受到褒獎并因此帶來相應的收益,甚至會因為誠信行為的履行而增加成本、減少收益,誠信行為受到抑制,產生“收縮效應”。二是信息不對稱。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就可能欺騙另一方,導致另一方決策失誤,損害另一方的經濟利益。
經濟論壇推薦:《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語 言:中文,主管單位河南省教育廳,主辦單位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國內刊號41-1266/F,國際刊號1008-3928,復合影響因子: 0.258,綜合影響因子: 0.128,周期: 雙月
健全旅行社管理制度,就是要不斷完善現有旅行社管理條例中的不足,彌補旅行社管理漏洞。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提高旅行社市場準入的壁壘,增加旅行社行業進入和資金、技術和制度難度。在現有的旅行社行業規模基礎能夠滿足旅游業發展需要的基礎上,我們要通過建立科學的制度來進一步限制投資者對旅行社行業的任意進出,這樣就能夠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其次,針對我國現階段旅行社誠信問題的實際,要進一步完善旅行社合同法,明確旅游者所應該享有的旅游權利;再次,建立旅行社經營失信的懲罰機制,使得旅行社失信成本遠大于其所帶來的收益,用高額經濟懲罰去杜絕旅行社的僥幸心理;最后,要進一步明確旅游失信的關聯責任,縮小旅行社誠信責任承擔范圍,實事求是地將旅游誠信問題明確到其他旅游企業身上。
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懲失信市場主體:(1)要加強法律監督。旅游、工商、物價、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對旅游市場管理和旅游服務質量、旅游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嚴懲旅行社的各種失信行為,使守信成為習慣和自然;(2)要加強社會監督。要通過旅行社公開服務承諾、發放“信用監督卡”、聘任誠信監督員、設立舉報電話等形式,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3)要加強新聞監督。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正面引導旅行社誠信建設。同時,對旅行社和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及時進行披露、曝光;(4)要加強市場監督。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育和發展旅行社信用服務機構,滿足旅游市場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誠信服務需求。
建立誠信經營機制,培育品牌旅行社:(1)要加強誠信教育,培育誠信文化。要通過開展誠信教育,牢固樹立“誠信是金”的企業理念,倡導“誠信”的企業文化。同時,通過典型示范,榜樣引路,用身邊的誠信事例教育鼓勵大家,建設企業自身的誠信文化;(2)要建立誠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旅行社要完善社務公開制度、誠信教育制度、關鍵崗位監控制度、外部誠信風險責任制度、信用考核制度、激勵約束制度等各項誠信制度;(3)要保障從業人員待遇,加強隊伍素質建設;(4)出臺政策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通過政策扶持,做大做強一批誠信經營的品牌旅行社,引領和帶動旅行社行業的誠信建設。
品牌塑造也是解決旅行社行業誠信危機的一個重要方法,現今社會處于一個品牌消費時代,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來源于品牌商品良好的質量、便捷周詳的售后服務及生產廠商的誠信水平。旅行社行業誠信危機的化解,不但要杜絕自身經營管理上的失信行為,更要使得消費者認可并接受旅行社在改正、改善、改進后的全新形象,因此,旅行社要以品牌經營作為改善與消費者非誠信關系的一個著力點,始終要以塑造自我品牌作為自身經營的座右銘,樹立宏觀遠大的經營戰略目標。
任何問題的產生歸根于制度是否完善。,制度的缺失恰恰表現為管理的不到位,面對旅行社行業發展的不成熟,各項管理制度也不健全。目前來說,國家旅游避制定的旅行社管理制度只有《旅行社管理條例》,條例中所規定的部分內容也隨著旅行社發展的深入而日益顯得過時,不能很好發滿足實踐中的管理需要,機時且還存在大大小小的漏洞。
責任明確后,還要健全現有的懲罰機制,提高失信的懲罰成本。為了避免旅行社失信現象的產生,要從經濟手段上加以制裁,國家旅游局應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違規經營的處罰金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10到100倍,并加大整改、歇業的期限,甚至制定永久停業的制度。讓失信的旅行社真正感受到“一次失信,終生失利”的慘痛代價。
完善失約歸責制度,提高懲罰成本。針對旅行社契約的不穩定性而導致的失信現象,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旅游契約責任制度建設。針對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撕毀契約的情況,一定要追究出最終違約經濟主體。針對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的契約不能履行的問題,要盡量以說明的形式提前宣傳告知旅游者并幫助旅行社解釋和協調。
旅游行政部門應該建立“旅游歸責制度”,做到違約責任明確。要把旅行社外部了原因所引起的投訴責任進行合理的責任剝離,剝離到追究最終責任者的經濟主體,并由最終責任主體來承擔所有的經濟賠償。對旅行社的投訴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追因分析,避免旅行社來承擔所有的契約責任,轉移旅游者的歸責視線,逐步消除旅游者對旅行社的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