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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離任審計是一種綜合審計,離任審計風險大于一般審計風險。主要分析了離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提出了對離任審計風險的控制。
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先行審計法律法規有些已經跟不上時刊發展步伐。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也需要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適應性調整。除在審計領導體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還應對離任審計工作統籌進行依法規范,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合法性審計與效益審計兼顧轉變;由單純的低層次財務收支審計向高層次的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轉變,并從領導體制、管理機制和實施程序等方面,為離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
2.2 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企業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應用。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正確處理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改革是有風險的,面對千變萬化的商業競爭和市場行情,有時難免發生決策失誤。作為一個企業家,既要銳意改革,隨時捕捉戰機,大膽決策,又要在發現決策失誤時,迅速做出新的決策來糾正,以減少損失。同時應該看到,這種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與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有本質區別。審計人員對此進行評價時,要注意措詞準確,肯定其大膽改革,指出其失誤與不足。
(5)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防范審計風險。要為離任審計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加強離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培訓,強化離任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是執行審計工作的主體,其工作責任心的強弱和對被審事項的職業關注程度將直接影響離任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有高度的審計責任心,并對審計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從而能夠及時發現應該發現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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