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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經濟侵略的加深,尤其是《辛丑條約》的簽定,外國列強對我國礦山、鐵路垂涎三尺,屢屢索要和侵奪。清統治集團中一部分有識之士如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等認為,“(列強)知我于此等事務,尚無定章,外國情勢,未能盡悉,乘機愚我,攘我利權”,欲籌挽救辦法,只有“訪聘著名律師,采取各國辦法,秉公妥訂礦路劃一章程”,以使“華洋商人一律均沾”[7]。
清末清政府修訂法律是中國近代史和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由于其修訂法律的原因涉及內容較多,加之當時國際國內形勢復雜,故歷來史家對此評說不一。本文擬對此作一淺要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要求改革維新的戊戌變法被以慈禧太后為首的頑固統治集團血腥鎮壓了,當時的頑固守舊派是站在“仇視一切改革的立場”。不足四年即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慈禧太后卻發布上諭,要求對“祖宗之法”——《大清律例》進行“增改”[1]。短短幾年,頑固守舊派對待改革維新的態度迥異,表面看來,似乎是有些突然,但詳加研究,其實是當時歷史發展的必然。
鴉片戰爭前夕,“隨著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社會經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商業活動已逐漸受到了人們的重視”[2]。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海禁大開,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侵略,破壞了中國長期的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男耕女織的自給自足經濟逐漸解體,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也隨之獲得長足發展。據統計,“1895年民族資本總額為二千四百二十一萬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億三千二百余萬元,增加了三倍多”[3]。正如毛澤東所說,外國資本主義的侵入,“不僅對中國封建經濟的基礎起了解體的作用,同時又給中國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造成了某些客觀的條件和可能”[4]。
庚子賠款,其龐大的數額給國庫已空虛的清政府帶來了嚴重經濟危機,這迫使清政府將“重農抑商”經濟政策轉向了農工商并舉,相應地要求在經濟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以適應日益發展的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需要。以商部的設立為標志,清末重商主義政策開始全面實施 。隨著晚清經濟政策的改變以及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統治階級也逐漸意識到制定有關經濟法規的重要性。1902年3月,清廷發布的上諭稱:“為治之道,尤貴因時制宜。今昔情勢不同,非參酌適中,不能推行盡善。況近來地利日興,商務日廣,如礦律、路律、商律等類,皆應妥議專條”[5],從而諭令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國通行律例,咨送外務部”,并令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等督撫大員“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聽侯簡派,開館編纂”[6]。
二
外國資本主義侵略的步步深入,導致中國社會再次出現“銀貴錢賤”的嚴重現象。廣大貧苦民眾等被壓迫階級的貧困和災難開始超乎尋常的加劇,而舊法律上的弊端,則加深了人民的苦難,人民已無法照舊生活下去。
早在道光二十五年,清戶部就在“奏議銀錢出納章程”中指出,由于銀價過昂,而使“關稅”、“鹽課”、“捐輸”都發生困難,甚至還因加征而激起官民對抗,“如湖南湖北之耒陽、崇陽,及近日福建之臺灣,浙江之奉化,百姓滋事,皆因州縣征收加重所致”[8]。咸豐元年曾國藩奏折中也說,“昔日兩銀換錢一千,則石米得銀三兩,今日兩銀換錢二千,則石米僅得銀一兩五錢,昔日賣米三斗輸一畝之課而有余,今日賣米六斗輸一畝之課而不足”[9]。廣大農民生活正日益窮困,階級矛盾開始極度尖銳。
而此時,法律上的不合理條款與規定,致使民眾對清政府更為反感。如:“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種種特權,如旗人犯罪免發遣、免刺字,可減等”[10]。旗人明顯的特權地位受到了漢人的怨恨與不滿,尤其是1905年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提出“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后,滿漢相仇更為明顯,這很不利于清王朝的統治。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刑部核議大員趙爾巽僅就滿漢流放遠近、年限長短不同導致后果而上奏朝廷說,尤其漢人“軍流徒犯”,“配逃日眾,法制幾成虛設”[11],倘不“洞明積弊,損益因時”,“仍不思變通”,任由下去,則“隱患潛滋,貧弱愈甚”[12],岌岌可危的封建政權,隨時可能陷于混亂。
舊律例文字表述的晦澀難懂更是給污吏壓民提供了方便。在當時,即使 “知法律者”胥吏,也不能盡懂舊律的所有內容與涵義,只有“刑名專家”才能明了律意,而這些專家,卻“上以助官廣通聲氣,下以助官壓抑平民。顛倒黑白,淆亂是非,任上下其手而莫能禁止”[13]。這進一步惡化了階級矛盾,更加迫切地需要律例行文與體例皆簡單明了的律法。因為只有“明了淺易”的律法出臺,并在全國、在民眾間真正推廣、施行,使“村夫野老聚首閑談,亦知某事為犯何律,某事為例所不禁”,才能讓“差役不敢以無罪相欺,官府不敢以非理相難,勢豪土棍不敢視為蠢陋而魚肉之”[14]。
此外,法律的執行過程也對清廷統治不利。清統治者中的一些人士認為,“中國幼年犯罪,向分七歲、十歲、十五歲為三等”,“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監獄,熏染囚人惡習,將來矯正匪易”,主張對一般犯罪,尤其青少年罪犯,要仿西國,改良監獄,行懲治教育,即“懲治教育為不可緩也”。所謂懲治教育,“始行之于德國,管理之法略同監獄,實參以公同學校之名義,一名強迫教育”。英國一直“勵行不懈,頗著成績”[15]。同時,對重犯、死囚,也需要科學地執行處決。中國歷來的統治者都是讓重犯、死囚游街示眾,公而正法,目的在于“杜其殘忍之端,而導之于仁愛之路” [16],而近時這種行刑效果卻不僅未能達到其目的,有時卻正好相反。因為雖將重犯、死囚“示眾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但罪犯之惡行卻“未得眾棄之本旨”,“且稔惡之徒,愍不畏死,刀鋸斧鉞,視為故常,甚至臨市之時,謾罵高歌,意態自若,轉使莠民感于氣類,愈長其兇暴之風。常人習于見聞,亦漸流為慘刻之行。此非獨法久生玩,威瀆不行,實與斯民心性相關,有妨于教育者也”[17]。尤其在當時被處決、重判的犯人當中有著不少愛國或反封建先進人士,其視死如歸、大無畏斗爭精神與英雄面貌,為百姓所景仰,其臨刑的豪 言壯舉雖有助于民心與社會進步,但顯然不利于清封建王朝的統治。
故而有人認為“近年以來,都下每值決囚之際,不獨民人任意喧呼擁擠,即外人亦詫為奇事,升屋聚觀,偶語私議,攝影而去”。這“即屬有乖政體,并恐別釀事端。此又周防不密,未可忽略者也”。而“查東西各國刑律,死刑有密行、公行之分”,“其行刑之所,或在監獄一隅,或別擇障圍之地”,“其制頗可采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