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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的迅速發展,同時如何管理及整治都是現在所關心的問題,物流當中的一些狀況該如何處理,怎樣做到物流的和諧發展等。
關鍵詞:物流制度,法學管理,管理技術
物流技術論壇推薦:《物流工程與管理》是中國創辦最早,最富盛名的物流科技期刊,論文涉及范圍包括:倉儲物流行業的理論研究,國內外物流成功經驗及信息,倉儲物流運作可操作性方法及案例,本行業的經營管理技術及安全管理技術等。
物流經營人與多個實際履約方分別簽訂合同, 委托他們從事具體的運輸、倉儲、加工、包裝、裝卸等服務。鑒于物流合同的混合性質, 對實際履約方冠以 分包方 、 轉包方 、 受托人 等稱謂都是不確切的。根據實際情況看,如合同中沒有明確限定, 物流經營人對是否委托實際履約方來完成整個物流服務合同應享有自主權, 因為在物流經營過程中, 一旦發生貨損貨差事故或延遲交付等索賠, 不論是由于物流經營人本身過錯, 還是實際履約方過錯, 物流經營人作為獨立合同人, 都要首先承擔對外賠付的責任, 使物流客戶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盡管在實踐中, 大量貨損事故是由于實際履約方具體操作的過錯造成的。
我國物流企業的發展日新月異, 但多數都是由傳統的運輸企業、倉儲企業、港口企業轉型而來。由于物流所涉領域甚廣, 既包括海上、陸上及空中運輸, 又包括倉儲、裝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險等, 導致物流爭議的管轄權分散, 加之物流本身專業性很強, 又屬于新興產業, 這種現狀很不利于物流爭議的妥善解決。在此背景下, 物流企業需要一個集中管轄海陸空運輸及物流各個環節爭議的專業的權威機構, 以便于物流爭議的解決。
一、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經過近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滯后,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我國現行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散見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還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物流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有規范不協調從總體結構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而系統地調整物流法律關系的部門法。現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中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現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和規范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2、現有規范不完整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物流業發展迅速,現代物流業務已經遠遠超出最初的倉儲運輸,而對于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沒有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比如對于物流標準化問題,我國目前只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而對于其他各個方面的標準則無規定。
物流經營人分別與物流客戶和實際履約方簽訂的是背對背合同, 或者在與實際履約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更加嚴格的責任, 理論上是可以將責任和風險全部轉嫁出去, 但實際也不能確保物流經營人能從實際履約方處獲得足額追償。例如, 物流經營人要弄清楚在哪個環節、什么時間、何種原因產生索賠事故, 面臨著舉證困難, 在追償過程中要面對訴訟時效和司法管轄權不同造成的障礙? 而實際履約方由于資信不良, 進而破產倒閉, 更是物流經營人很難預見的風險。
3、法律規范效力層次低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現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
4、物流立法相對滯后從時效性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還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所以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適應我國加入WTO 以后物流國家化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構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物流法體系,是促進我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體系是以物流法為基礎、以物流主體和行為法律規范為主體的各種法律規范按照一定規律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國物流法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物流主體法,即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和退出機制的法律規范。物流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物流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二是物流行為法,即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行為的法律規范,它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慣例法律化的產物。物流活動涉及采購、倉儲、運輸、流通加工、包裝、配送、裝卸、搬運、信息處理等方面;三是物流市場管理法,即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物流的組織管理,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是政府職能的一部分;四是物流標準法,即確定物流行業相關技術性標準的法律規范。
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界定為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節法律法規文件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涵蓋與物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通過對現有的物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通過對現有的物流法律規范的清理、修改、補充和整合,理清脈絡,疏通各單位法律規范之間的承接和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
加快發展現代物流業, 是我國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加人世貿組織的迫切需要。物流產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推進其健康發展。本文站在物流經營人角度, 闡述了物流經營中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問題。
目前, 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 還沒有一部專門、統一的物流法, 國際上對物流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公約。由于運輸、倉儲、加工、包裝等領域長期實行條塊分割、部門分割, 盡管相關各領域的法律法規已頒布和實施多年, 但它們差異較大, 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
由于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 尤其是物流經營人和物流客戶之間通常是長期溝通,甚至是戰略伙伴關系, 即便是單獨的一個物流合同, 合同標的額也會很大, 期限會很長, 物流業務開展過程中, 較小的糾紛如數額不是太大的貨損貨差, 雙方一般都會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 真正要訴諸法律的情形比較少見。換言之, 物流仲裁案件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 該物流爭議解決中心將面臨著收案難的境地。
物流經營人在從事物流業務中所面對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兩方面。
一方面是物流經營人與物流客戶的關系。物流經營人基于與物流客戶的物流服務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是約束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 物流經營人作為獨立合同方, 必須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物流經營合同涉及的環節多、時間長、要求復雜。根據合同內容約定和實踐來看, 雙方的權利義務到底屬于何種合同關系,不能一概而定。綜合的物流服務是集運輸合同、委托合同、倉儲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種合同于一起的混合合同, 因而, 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貨人、托運人、委托人等各種地位于一起的獨立經營人的混合地位, 但有時也是純粹代理人的身份, 如在代理報關報檢的情況下。
與之相對應, 物流客戶通常是規模大、實力強的大企業或集團, 他們憑借自己的雄厚實力在合同談判中處于優勢地位, 因而對物流經營人提出的條件比較苛刻, 通常要求物流經營人承擔嚴格責任, 如無論什么原因, 只要在物流經營人掌管期間發生的任何貨損貨差, 物流經營人都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倘若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約定, 則物流經營人必須按照合同條款承擔責任, 即便在很多情況下物流經營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