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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載體,是為城市進行物質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物質條件的城市公共設施。市政工程質量關系到城市居民千家萬戶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城市建設形象及社會穩定的大事,近些年,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作為城市載體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也處于快速發展時期,規模不斷突破,技術日新月異。如位居世界拱橋第一的盧浦大橋、位居斜拉橋世界第一的蘇通長江大橋,采用大噸位主拱雙向轉體施工工藝的大橋等。
隨著市政工程規格與技術不斷發展,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也在不斷地發展與進步,但也存在不少的問題,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市政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的需要,首先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性實施細則,許多方面仍然套用房屋建筑方面的法規條文,給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造成一定的難度。其次 相關國家規范、標準嚴重滯后,很多標準、規范還是多年前的。近幾年,雖然國家相繼出臺了城鎮道路、橋梁、給排水工程施工規范,但遠不能滿足需要,與現行的其它國家技術標準及規范無法銜接。第三,監管難。近年來,全國市政工程質量總體水平保持穩中有升,但距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們的期望還有較大差距,工程質量通病仍然比較普遍,極個別工程質量低劣,甚至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同時,在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轉型時期,工程建設主體多元化,行為復雜化,工程建設領域面臨大量新問題、新情況,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大體上都是由政府投資,政府管理,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不領施工許可證,不進行圖審,不驗收備案等現象非常普遍。“領導工程”、“獻禮工程”“形象工程”等盲目壓縮合理工期、任意改變結構的現象也時有存在,導致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的實際作用與地位隨著行政管理要求不斷變化。工程質量監管的難度很大。第四,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滯后。監督機構的性質、監督內容、監督方式不夠明確和規范。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性質與地位不能準確定位。監督費用取消后未能妥善解決,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人才流失,基層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管的積極性減弱,對政府與上級各類機構的委托監督任務缺乏主動能動性等,造成各地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不統一,隨意性大,監管效率不高。政府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形式單一,沒有充分運用市場手段保證工程質量。
針對當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大膽創新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以適應形勢需要,加強對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F提出以下幾點加強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設想。
(一)完善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規體系,確保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深入發展。
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重新修訂,進一步明確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式以及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的法定地位。結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結合市政工程特點,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質量監督執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確保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正確地、嚴肅地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使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一步全面、深入地開展,真正實現依法監督。
(二)、系統修訂并完善市政工程建設規范、標準、圖集體系。
市政工程規范、標準、圖集體系是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之一,為保證市政工程質量,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工程建設科學技術和市政工程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地組織有關單位對正在施行的質量驗收標準進行系統修訂,確?,F行市政工程質量標準適應當前形勢,具有科學性、先進性、指導性。并形成長效管理機制,以促進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技術進步,從而保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一是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全面修訂落后的老化的技術規范及標準,充分體現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引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斷創新發展。二是圍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特點,對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范圍進一步制度化,建立適合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驗收體系。
(三)、實施嚴格的市政工程項目全過程質量監督,有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確保工程質量。
在當前條件下,加強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是提高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最為有效的措施之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確保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監督工作重點以結構工程質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為主要內容,并要會同有關工程檢測機構,強化工程質量監督手段和方法,加大工程質量監督的深度。加大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的監管,從低層次的監督向高層次的監管轉變,充分運用社會建筑咨詢、中介評估、服務機構等社會資源力量。實現從單一的工程實物質量監督,向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包括市場行為的監管的轉變。應定期分析存在問題,更新技術標準,制定管理文件。把從單位工程的質量監督向所管轄區域范圍內總體質量監管轉變。要加大對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監督過程中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切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讓違法者深刻認識到任何不良行為都可能面臨嚴厲的處罰。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使工程參建單位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形成齊抓共管的態勢。
另外,要盡快明確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定位問題,新修訂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應明確授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行使質量處罰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改以前,各地方立法可以先行突破,在立法問題未解決前,在實際操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放手委托質量監督機構行使處罰權,確保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權威性。
(四)大力推行“差別化監管”,合理調配有限監督資源。
一是對監督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督。如對監管企業可分為“紅、綠、黃”三類,對資質相對低,素質相對差,有嚴重不良紀錄的企業承建、監理的項目,劃為“紅色”,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強化監督頻次與力度,除按規定正常進行監督外,增加現場結構實體抽檢數量。對資質高、素質優、技術強、管理規范的施工、監理等企業,劃為綠色信得過企業,則以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為主,監督機構除履行規定相關分部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外,監督人員一般不到施工現場監督抽查。對于介于二者之間,劃為“黃色”企業的,則在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基礎上,正常進行監督。二是監管工程差別化。將主要的監督資源用于政府投資工程、重點工程、風險大的高難度工程及特大型工程,同時確保地域內工程質量整體受控。還要針對工程不同部位、工序、環節、主控項目、一般項目特別是高、新、難的新工藝及技術風險高環節強化監督。
(五)進一步加強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以立法的方式明確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地位。
按照建設部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非常的繁重,質量監督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技術較強的工作,它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監督管理參建各方質量行為,保證地基基礎和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為此必須大力加強和完善政府監管的方式。在解決質量監督機構行政執法事業編制問題的基礎上,成立全國統一的工程質量執法專門機構,并對區縣質量監督站實行垂直管理。避免地方行政干預對工程質量監督的不利影響。
我國“十二五”已經開局,經濟社會發展必將邁入一個新的階段,進一步加強市政工程質量監管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大局,推動我國市政工程質量水平再上新臺階是大勢所趨。市政工程質量是關系到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安全的大事,為確保市政工程質量,貫徹國家“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必須加強和完善市政工程質量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