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對農民的關注程度和重視程度,直接體現黨和政府的政策方針。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國家又出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關注農村和農民切身利益的又一項民生工程,它的推行深入人心。但是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中,在筆者多年從事養老保險收繳、稽核、年審工作中發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實施難度很大。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的一項制度。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保險金額會相應增加。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農民對這種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諸多疑慮:比如對于政府的補貼是否長久穩定,很多參保家庭持懷疑態度,因為歷史經驗告訴大家政府在有時不太值得信任,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信任度較低;還有很多農民關心如果自己按時交了錢,到達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養老金不夠維持養老怎么辦?對于在基層新農保的經辦機構很難給農民一個較為明確的答復。這就讓農民仍然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外舉棋不定。還有一些有經濟基礎的農村家庭中,覺得這樣的繳費水平對于養老基本上沒用,所以不愿意參保,他們的態度直接影響其他低收入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做法。
1、政府補貼。市、區財政根據65周歲以上農村居民實際參保人數(包括80歲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標準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個人交費。原則上50周歲為養老金交費起點,凡年齡在50—79周歲的農村居民躉交一定費用就可參保。
3、專門監管??h市級政府成立了專管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領導小組,設立了綜合辦公室和審計監督辦公室,負責政策的制定、解釋、協調及養老基金管理、養老金發放的監督工作,確保基金發放及時。
三、新型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1、管理體制不順暢
全國大部分地區,尤其是在中西部的很多省份,普遍存在著“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尷尬現狀,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工作人員在運作時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對新型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就是簡單退保,工作極為被動。
2、 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各地方政府出臺的農村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各地對養老險的建立、撤銷、保障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等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的意愿來執行的,甚至有一些地方把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當作政績的突破口,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求扶貧濟貧款和參加雙擁評比的農村基層,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一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很難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責任人進行約束處理,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3、保障水平較低,甚至不能兌現
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很多農村居民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信心不足,多數農民對定期交錢的做法有抵觸,投保時也大多選擇了低保費投保,使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目前只能發揮基礎性的最低生活保障作用,難以起到真正的養老保障作用。盡管保障金會隨物價適當調整,但總體來說保障水平還是偏低,這樣的保障金不能徹底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同時,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4、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序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基礎環節多,在管理和實施操作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漏洞和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5、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金流失嚴重
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僅難以保證保值增值,而且各地財政還存在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有的將社會保障基金借給企業周轉使用,有的用來搞投資建設,更有甚者利用職權貪污揮霍,致使農民的“保命錢”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基金的正常運轉,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給基金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四、建議及改進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國家、省、地市、縣鄉等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政府應分擔農村養老保險的風險,必須在明確個人繳費責任的基礎上,明確國家的注資方式和責任。中央財政應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支付力度,有意識地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整合資源,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和體系建設。
(二). 建立靈活多樣的繳費方式和支付方式。
1、實行彈性領取時間。針對農民收入不確定的實際情況,可采用原制度模式中的成功作法。對農民的養老金領取時間不做硬性規定,可以根據本人自身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并對延后領取的農民實行待遇支付方面的獎勵,對應得部分要及時并入個人賬戶。
2、、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改變過去完全靠個人賬戶積累,待遇一經確定終生不變、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問題,從而使社會養老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
3、靈活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允許個人賬戶基金作為個人資產可以轉移、繼承和進行金融活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有效流轉。
(三)、深入基礎,廣泛宣傳。各級政府要制定專門的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電臺等媒體網絡進行宣傳。同時,要派遣專門人員進村入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農民想要了解,更要有了解的途徑。各村可以利用廣播喇叭和宣傳欄的方式進行宣傳,宣傳活動要簡明易懂,要讓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真正地進村入戶,入腦入心,把思想工作做到田間地頭、大街小巷,讓農民從心里真正地接受這項政策。
(四)、體現多層次全覆蓋
要體現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
1、對純務農農民采用“農民個人+縣、市、省或中央財政”的籌集方式;
2、對被征地部分的農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補助+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3、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居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單位(企業)繳費+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4、村居干部實施“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5、針對計劃生育對象可實施“計劃生育對象個人繳費+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6、貧困地區困難人群養老保險應以非繳費為主,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五、結束語
當前,盡管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籌資標準不是很高,但對于一些少數特別困難家庭仍然沒有繳費能力,這部分人更要享受這項政策的好處。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從關懷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制度,想法設法幫助他們參保,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參保籌資難等問題,真正使這項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1】劉海濤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究》[J].經濟研究導刊.2009.
【2】陳美 《制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因素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09.
【3】章 童 《淺談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探析》[J].財富與科技 2008.07
【4】王海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挑戰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J].人口學刊,1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