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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港臺成立于1928年6月28日,前身為香港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創辦的電臺,其后由香港政府接辦,呼號為GOW。文章發表在《藝術教育》上,是文學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 香港電臺,公營機構,角色沖突
奧特斯丘爾(Altschull)在他所謂的“新聞事業七定律”中指出:“在所有的制度下,新聞傳媒都是政治和經濟權力實施者的代言人,故此報紙、雜志和播放頻道雖則都可以獨立行事,但都并非獨立行事”。這句話對于香港電臺似乎并不適用。她的真實身份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公營機構,然而并沒有成為政府的“代言人”,反而在處理新聞事件時,處處以公眾利益為優先考慮,甚至不惜發表言論“頂撞”政府,這就導致了它的角色產生沖突。
一、香港電臺概況
香港電臺的前身是香港市民于1923年自發成立的香港無線電廣播社;1928年政府撥款資助其以“ZBW”呼號正式啟播。不久香港廣播委員會成立,宣布電臺由政府接管。至今,她仍屬于政府轄下的非營利性獨立組織。 1948年8月,電臺取消“ZBW”和“ZEK”的呼號,正式命名為“香港廣播電臺”。1970年,港臺成立公共事務電視部。因此,電臺于1976年易名為“香港電臺”(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簡稱RTHK)。近年來又被稱為香港公營廣播機構,下設行政部、電臺部、電視部、教育電視部和制作事務部。節目頻道共7個,以粵語、普通話、英語提供廣播節目,而制作的電視節目則通過協議由亞視和無線兩家商營電視臺播放。
RTHK是全港唯一的公營廣播機構,根據1980年港英政府擬訂的政策,她必須在時事、藝術、文化、教育和娛樂方面提供數量均衡且富有特色、高質量以及多元化的廣播及電視節目,服務廣大聽眾和觀眾;且作品要“保持公正的立場,充分反映政府和市民的意見,作兩者之間溝通的橋梁。”但是RTHK貫徹完全獨立的編輯方針,這就為她產生角色沖突種下了隱患。
二、香港社會的傳媒規范
在香港這樣一個自由的商業社會中,政府作為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參與企業的運營,媒體也不例外。但出于確保公眾利益和市場機制與秩序等理由,政府對傳媒卻擁有特殊的監督和管制權。這種監管主要表現為法律和行政兩種手段。在行政上,相關政府組織和官員有權頒布行政命令對媒體行為進行量裁。
在法律上,則制訂《電訊條例》)、《電視條例》、《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等法規和細則規范媒體的活動,另外,在《基本法》及多項普通法中也有不少涉及傳媒運作的相關條文。這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在技術、市場、傳媒政策以及政府的行政監管四個方面規范傳媒的活動,如:在技術方面,規定廣播電視的技術標準、電波頻率的分配方式等;市場方面則負責廣播電視執照、有線電視營運特許證的發放及頒布相應的稅收政策,調控企業的股權結構、廣告發布等;在傳媒政策方面,主要是在多種法律中明文規定新聞、言論及出版的自由度,確定傳媒產業的發展戰略,制訂資訊科技發展規劃等;政府的行政監管,著眼于對媒體執行政策、法律、法規時正確與否的量裁與指導。
三、被期望角色與自身定位的沖突
“政府部門”這一身份,決定了RTHK的實際領導是政府廣播處處長,他負責港臺的一切事務;而RTHK內部員工中大多數也屬于政府公務員,任命和調動受制于政府。由此不難看出,政府創建RTHK的目的在于利用廣播媒介宣傳自己的政見、政策,使其成為政府的喉舌以及政府與市民溝通的渠道。
但是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RTHK開始發生自我定位的轉變,趨向變為英國廣播公司式的公營廣播,主張編輯獨立,監察政府,向公眾而不是政府負責。而且她逐漸介意起公眾對自己“官方喉舌”的稱呼,因而在節目(尤其是時事節目)中,總是盡量避免出現認同政府立場的表達和言論,有時節目主持人甚至會刻意與政府“唱反調”。當時的電臺領導人張敏儀就曾說過,該臺應向社會負責,決不作傳聲筒,并會保持最高度的編輯自主。[1] 此言表明RTHK獨立的意向,為港臺朝公營媒體方向發展形成了強大的精神力量,令她擺脫了為官方宣傳的職責,從而發揮監察社會與監督政府的社會功能。結果卻使RTHK形成了組織、結構仍屬政府部門,而傳播理念、節目方針卻為公共電視的雙重性格。
在2001年10月份的一期節目中,《頭條新聞》主持人公開影射特區政府是“阿富汗塔利班政府”、中央政府是“北方聯盟”,還把特首的施政報告說成“施舍報告”,這不僅違反了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要公平、平衡、客觀的原則,而且遭致多數市民的投訴,甚至有一批人到香港電臺總部門前抗議,批評該節目濫用新聞自由,惡意攻擊香港社會,分化市民。[2] 而全國政協常委、香港鏡報社長徐四民在2002年2月4日接受香港電臺電視部英文臺記者饒瑋賢采訪時,也批評香港電臺的《頭條新聞》節目手法刻薄、毒辣,帶有政治目的,并且對社會造成很壞的影響。他同時表示,不要說港臺是公營機構,“就是私營電臺也不敢這樣放肆”。一個政府要想成功,就必須有自己的電臺來幫助宣傳。政府通過自己的電臺把政策、方針告訴群眾,同群眾溝通,這才是真正的溝通。[3]
四、港臺產生角色沖突的緣由
香港特區沒有新聞審查制度,因此全世界各地的訊息都可以在這里暢通無阻地公開報道,只要依法進行了牌照登記注冊,新聞傳媒就可以自由運作;只要不抵觸本港法律中關于人身攻擊、危害公共秩序和衛生、通敵叛國、侵害他人權利等規定,任何市民和團體的消息都可以經由媒體得到報道。而對政府官員的批評,哪怕是指名道姓的指責,亦不會遭到壓制和追究。不同的言論和意見,無論涉及意識形態、信仰、文化,還是政治,在香港均享有充分的表達機會。
顯然,香港的傳播事業屬于“自由主義”和“社會責任”兩種模式的綜合體。自由主義的核心觀點是任何人都可以根據天賦的自由權利任意發表一切觀點和言論,而新聞自由恰是一切權利的監護者,媒體的主要功能在于發掘及報道“真實”,并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見。[4] 社會責任論則對自由主義進行了規范,認為自由與責任同時存在,大眾媒介在憲法的保障下享有特殊的地位,相應的,它也須承擔社會責任,并對社會克盡職責。大眾媒介如能恪守自身的責任,并以之為經營的基礎,則自由制度當能滿足大眾的需要。[5] 社會責任論使自由“橫行”的香港傳媒在進行媒體活動時得到了平衡的思想指導,既然自由不可濫用,那么他們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來報道和評論。他們沒有執行政府意志的義務和責任,更不是政府用以向人民進行宣教和鼓動的機器。香港電臺也不例外。
另外,香港電臺與特區政府的關系一直是復雜且極富爭議的,但兩者之間一直保持著有限的互動關系,雙方充滿了有限的忍讓。香港政界人士在原則上對港臺有兩個基本要求。作為媒介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尋求的是媒介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同時作為政治家,他們又希望看到她平衡、公正的報道及表現出的責任感。而二者間偶然的碰撞無法避免,如果港臺成功地完成了向大眾提供有關事實的平衡報道的任務,這其中肯定有些是政界人士所不樂見的。盡管兩者的關系存在極大的爭議,但他們還是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港臺與政界人士經常共享同一事件背景,各自的工作也彼此相關。這就給港臺產生角色沖突提供了契機。
五、結語
雖然香港電臺是“公營”機構,但并非“官方”機構,她以公幣運作,資金的來源固然是政府,可這些都是香港納稅人的錢,所以他們自認為有理由為香港公眾而非特區政府負責,理直氣壯地充當市民的“看門人”(Watchdog)。吊詭處在于,向納稅人征收資金的權力源于政府,這使得香港電臺充當單純維護人民權益的媒體這一“宏愿”的實現困難重重。然而,電臺仍不屈不撓地堅持編輯自主、行政獨立的運作方式,可謂世界公營媒介機構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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