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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鎮地區,盡管從1991年開始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地區進行商業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試點,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地區仍是一個空白。無論是從哪一個角度看,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其迫切性及意義都不亞于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35-0000-02
馬克思關于建設社會保障的問題有許多科學的論述,《哥達綱領批判》一文中關于社會主義社會產品分配的原理,對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作了科學概括:社會總產品在分配給勞動者個人時,應首先扣除:第一,用于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部分;第二,用于擴大再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于償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曾論述過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不變資本在再生產過程中,從物質方面來看,總是處在各種會使它遭受到損失和意外的危險中。因此,利潤的一部分,即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必須充當保險基金。[9]
一,商業保險市場“失效”在農村地區更為嚴重,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十分必要
現代新古典學派的社會保障理論認為:社會保障制度之所以有必要存在,完全是由于私人保險市場存在的某些市場失效造成的。在私人保險市場上至少存在著兩種市場失效: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由于私人保險市場缺乏足夠的信息對被保險對象進行判斷,就不可能作出有利于其自身的選擇。市場的失效使得私人保險市場不可能提供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故這種保障應由政府來提供。[10]與城鎮地區相比,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信息的傳遞速度、人的整體素質都要落后得多,市場的失效更為嚴重,因此,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只能以政府或其他的公有單位為主體來進行。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社保障制度是公共財政職能的要求
從本質上說,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意義有兩方面:一是作為一項有效的反蕭條措施,以國家為主體而形成的“稅收—支付”制度,承擔起私人市場難以承擔的社會責任,以維持社會的穩定及經濟的正常發展;二是作為一種收入再分配的工具,通過“稅收一轉移支付” 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貧富分配的差距問題。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從農民的角度看,他們不僅以上繳農業稅、其他種類的稅收以及名目繁多的費(基金)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還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人。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應該是享有社會保障的主體。稅收公平原則的標準之一就是根據受益的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務水平,一般而言,多享受服務者多交稅,反之則少交稅,但無論如何納稅人都應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政府的服務。因此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也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
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進一步改革與開放的需要,是對農民承擔了一部分改革成本所進行的補償
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建立以及體制改革的深入,深層次的問題不斷顯現,各種矛盾的集中表現就是政府財政負擔過重,赤字及國債規模的不斷擴大。為了減輕財政負擔,中央政府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徹底改革,其中對農民利益影響很大的是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近幾年來,農民的名義收入增長緩慢,而很多地區農民的實際收入呈負增長,這實際上就是農民為政府承擔了一部分體制改革的成本。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為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提供一部分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保障,既是對農民在政府新的制度安排中所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作出的補償,同時也是政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
五,新舊觀念的沖突使農村傳統的保障模式難以維持,代之以新的保障模式顯得更加重要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延續千年的保障模式是依靠子女提供保障。但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出生的新一代年輕人更多地接受了各種新的觀念和思想。他們心安理得地接受了上一代為他們所做的一切,但養老的觀念淡薄。兩種觀念的沖突還在繼續且日益嚴重,導致傳統的保障模式難以為繼。實際上,在目前的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下,靠子女保障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農村地區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當前農村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所需要的。
參考文獻:
[1] 社會保障概論.中國審計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2001年出版
[2] 鄭秉文、和春雷.社會保障分析導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
[3] 陳佳貴.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1997-2001).社科文獻出版社.2001年7月
[4] 《廣東農村貧困戶調查報告》中國統計信息網 200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