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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能源的科學管理和節能管理工作中,運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企業能源利用過程、節能管理工作的各種權力和義務關系,對企業的管理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能源審計;節能;對策
審計具有很強的監督與管理作用,能源審計是一種專業性審計活動,屬于管理審計范疇。企業能源審計是由節能主管部門授權的能源審計機構和具有資格的能源審計人員依據國家節能法規和標準,對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審核與評價。目的是通過把審計的管理與控制方法引入企業能源管理工作,幫助企業合理使用能源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目前我國企業能源審計面臨的突出問題
在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監管力度的加強和企業能源成本壓力的雙重作用下,能源審計工作正經歷著20世紀90年代能量平衡后的又一次新的發展高潮。但由于我國能源審計工作全面開展的時間過短,能源審計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能源審計工作的定位尚不清楚
企業能源審計的現狀是市場職能和政府職能并行。從政府角度看,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要求重點耗能企業提交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卻沒有明確是政府委托還是企業自身行為。如果是政府職能,就不應該收費,但能源審計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很大,需要聘請一些相關行業的專家和高級技術人員,所需經費沒有來源,整個能源審計工作將無法展開,政府部門能源審計的監督職能就無法發揮。從企業角度看,如果僅靠市場行為,企業出于自身節能管理的需要,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又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審計機構實行監督。從審計服務機構看,審計服務機構既然因能源審計業務向企業收取費用,肯定要為企業服務,幫助企業理順數據關系,片面迎合政府要求,從而使能源審計變成走過場,起不到應有的監督與作用。此外,審計服務機構的違規行為不能得到相應的處罰,也無法保證國家節能政策的順利推行。
(二)能源審計的評價標準尚不明確
目前,我國節能管理部門對企業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的計算到底是按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還是產品能耗尚不明確;能耗標準針對性不強,有些標準或者指標沒有考慮到行業內部的不同情況,如產業鏈的長短、原材料質量好壞等,均可能使產品能耗指標的可比性受到削弱;許多行業缺乏耗能指標的評價體系,單位產值能耗指標與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標的比較存在的不可比因素太多,實際已經失去了比較的意義;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與統計部門對等價與當量折標的要求不盡一致,導致計算結果差異較大。
(三)能源審計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尚未建立
我國尚未出臺企業能源審計機構資質限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些地方甚至是三人或兩人就組成一個能源審計小組,任意打一個牌子就跟企業簽訂能源審計協議。相關審計人員也沒有相應的審計資格要求,部分機構參加審計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較低,指標的計算不準確,甚至理解錯誤,對二次能源與耗能工質投入、轉出機理不理解,單位產品能耗計算不準確、審計報告質量不能保證,造成了能源審計市場的混亂,影響了能源審計應有作用的發揮。
(四)能源審計的基礎性資料尚不完善
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缺少專職的能源管理機構,相關的能源使用及管理信息不全面,在各個生產與管理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能源的信息共享鏈,內部的能源信息共享性差,存在“信息孤島”現象。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經濟發展的重視程度高于資源節約,甚至高于環境保護,致使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因此,節約能源意識較差,計量器具配置不全,完好率、配置率達不到標準,致使部分能源的消耗無法計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能源審計報告的數據準確度。企業財務成本核算中,只核算作為原材料、動力的主要能源,如原煤、電力等,而對用量較小的能源,如柴油、汽油、水等,在成本中則未作核算;部分企業對余熱余能回收后轉換的能源又用于生產時,不計入成本,因此成本分析中能源成本的升降金額并不反映實際的升降,使成本分析流于形式。
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企業及能源審計服務機構三方合作,做好各自工作,制定相應對策,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推動企業能源審計工作的健康、順利及可持續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