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 要:智能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帶來了諸多變革,虛擬社會、人機互動、算法規則使得現行法律制度面臨一系列風險和挑戰:法律價值上,傳統法律正義觀難以衡量一些抉擇;法律關系上,既有的法律規范無法涵蓋和調整一些新權益;法律適用上,司法制度遭遇障礙,等等。出現這些挑戰的癥結在于現行法律的過度滯后,除了法律天然的滯后性,保守的立法原則和繁復的立法程序也是重要影響因素。因此,有必要確立立法的適度超前原則,探索網絡技術標準法律化,促進網絡立法智能化,制定網絡“基本法”,建立適合智能互聯網時代的網絡法律體系。
關鍵詞:智能互聯網;法律風險;滯后性;網絡立法;適度超前性;未來法治
引 言
不論你是否已經做好準備,一個全新的時代——智能互聯網時代早已來臨。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為核心的智能互聯網技術滲透進了人類生活的每個角落,憑借其眾多的創新性顛覆,深刻地改造、重塑當今社會,推動了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社會關系、價值觀念的全面變革。技術從來都是把雙刃劍,智能互聯網技術也不例外,在帶來進步與福利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風險與挑戰。正像依恩 C.巴隆(Ian C.Ballon)所說:互聯網不僅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商業行為和娛樂方式,還在并將繼續改變著我們所實踐的法律以及我們實踐法律的方式[1]。從法學角度看這場變革,傳統的法律制度和體系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智能互聯網時代傳統法律的滯后性凸顯是其受到挑戰的癥結,挑戰亦是機遇,針對這種挑戰而提出的適度超前立法的應對之策,不僅僅是對傳統法律制度的反思和升級,對時代命題的回應,更是對未來法治的一種有益探索。一、智能互聯網技術引發的法律風險
“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2],用這句話來定性智能互聯網時代是再合適不過了。智能互聯網是基于物聯網技術和智能平臺等載體,在人、智能終端、云平臺之間進行信息采集、處理、分析、應用的智能化網絡,具有高速傳輸、大數據挖掘和分析、智能感應與應用的綜合能力[3]。一方面,它將帶給我們一個更加智能的、便利化的“最好時代”。在大數據、云計算和深度學習技術的催化下,人工智能可以學習人類智慧,模擬人類行為,并以超過人類的工作效率,協助人類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人類智慧的創造力與人工智能的超高效率實現了完美結合。智能互聯網對傳統產業也進行了一系列變革,大量新興產業和細分行業相繼出現,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財富。滲透進生活每個角落的智能互聯網正在幫助人類創造“萬物皆互聯,無處不計算”的精準生活。但另一方面,智能互聯網也帶了風險和挑戰,也許我們正處在一個危機四伏、麻煩不斷的“最壞時代”。首先,智能互聯網打破了時空限制,通過網絡將無數個終端點相互連接構成了虛擬的網絡社會。然而,這個虛擬社會并不獨立,它與現實世界相互交織、難以區分,給社會交往和社會秩序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其次,隨著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快速推廣,智能機器人逐漸融入人們的現實生活,與人們的日常行為產生諸多不可分割的關系。機器人的“工具”屬性逐步淡化,人與機器人的關系不再是單純的“使用”與“被使用”,集合人類智慧的機器人使“人機關系”變得復雜,這必然會引發關于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責任,甚至主體身份等方面的重大法律變革與秩序重建。最后,以算法和數據為核心的智能互聯網在給人類帶來信息化、數據化、智能化的便利生活的同時,也迫使人類接受了它所制定的一套規則,重構人類社會秩序,但是這套規則是否公正卻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毋庸置疑,智能互聯網時代是一個風險社會的時代,風險度高、風險叢生、風險疊加是其顯著特征。自1986年社會經典著作《風險社會:新型現代的未來出路》(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 erne)問世以來,“風險”便成為詮釋社會變遷繞不開的一個概念,“風險社會”也成為一種理解世界的全新范式。智能互聯網時代,人類面臨的風險不僅僅是大自然帶來的風險,更有現代性的、人為的風險,其中新興技術帶來的風險不容小覷[4]。智能互聯網技術帶來的風險實際上是作為工具的技術與人的關系的異化以及由此帶來的現代性危機。風險社會的最大特點是人為制造的不確定性,它會沖擊、解構甚至撕裂當前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與社會制度。智能互聯網技術對原有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沖擊在所難免,這必然也會沖擊著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法學觀念、法律制度以及司法體系正面臨前所未有的風險與挑戰。風險社會的風險核心在于其不可控性和未知性,智能互聯網技術給傳統法律帶來的挑戰可能是全面的、未知的[5] ,但實踐中已初見端倪。以法律價值風險、法律關系風險、法律適用風險作為切入點考察智能互聯網技術帶來的法律風險,可見一斑。
(一)法律價值風險:傳統正義觀遭遇困境
正義,是人類古老的話題之一。提到正義,最容易讓人聯想到的是1967年倫理學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提出的“有軌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1。面對這類道德兩難問題(moral dilemma),不外乎兩種選擇,一種是道義主義選擇,不推胖子,讓電車按照原來的軌道運行;一種是功利主義選擇,將胖子推下去,用1個人的犧牲換取5個人的生命。在功利主義者看來“能夠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義”[6],但在實踐中,法律逐漸傾向于道義主義,最典型的案例莫過于2006年德國憲法法院針對《航空安全法》作出的判決。判決主要涉及以下問題:是否允許擊落一架被恐怖分子挾持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欲撞向城市中心的飛機?法院對此持否定意見。其判決主要依據飛機上無辜乘客的人性尊嚴,從而排除了輕易將他們的生命與其他人生命“計量”的可能。
推薦閱讀:國民法律意識考察及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