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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痕跡檢驗技術 道路交通事故 鑒定
1 引言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迅速發展的科技時代,汽車需求量迅速攀升,汽車保有量已達到兩億多輛,隨著汽車行業的爆發式增長,道路交通事故數量也一直居高不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失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1]。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則是針對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一系列專業問題的技術鑒定,利用物理學、化學和痕跡檢驗學等各學科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訴訟案件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理賠提供客觀、公正、科學的判斷依據,進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鑒定的效率。本文是基于痕跡檢驗技術在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的重要性,對痕跡檢驗技術在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的綜合應用進行簡要論述。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含義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通常是指由于涉案人、車的行為活動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一切物質形態的變化。在實際生活中,單車或多車之間、人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常有發生,發生過接觸的車輛之間、車輛與人體之間或車輛與道路設施之間都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也會伴隨著凹陷、扭曲、彎折、斷裂等結構變形,以及刮擦、整體分離和表面物質交換等特征痕跡留存于接觸面上。
3 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分類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包括:交通事故痕跡鑒定、車輛行駛速度鑒定、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等[2-3]。
3.1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
交通事故痕跡鑒定包括通過對涉案車輛唯一性檢查,對涉案車輛、交通設施、人員及穿戴物等為承痕體、造痕體的痕跡和整體分離痕跡進行檢驗分析,必要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法醫學鑒定等結果,判斷痕跡的形成過程和原因,比如:是否發生過接觸碰撞以及發生碰撞接觸的部位和形態等。
3.2 車輛行駛速度鑒定
運用動力學、運動學、經驗公式、模擬實驗等方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留存痕跡和視頻圖像、車輛行駛記錄信息等資料,判斷碰撞、傾覆或墜落等事故發生時的瞬時速度,采取制動、轉向等避險措施時的速度,在某段距離、時間或過程的平均行駛速度及速度變化狀態等。
3.3 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鑒定包括判斷涉案車輛的所屬類型,即屬于機動車輛還是非機動車輛;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判斷車輛相關技術狀況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動系、轉向系、行駛系、燈光、信號裝置等是否安全合理。
3.4 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
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包括對交通事故現場或事故發生地點等相關區域進行勘查、測量;對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及道路線形、護欄、標志、標線等沿線交通附屬設施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判斷事故相關區域交通設施的使用材料、設置位置、幾何尺寸、力學性能等技術狀況或性能的符合性。
3.5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
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是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項目的檢驗鑒定結果,必要時結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鑒定、法醫學鑒定等結果,綜合判斷涉案人員、車輛、設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過程中的狀態、痕跡物證形成過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為方式、交通信號燈指示狀態、事故車輛起火原因、輪胎破損原因等。
4 痕跡檢驗技術可以解決的問題
4.1 鑒定事故是否存在
針對涉嫌利用造痕技術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或者自損騙保案件,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涉案車輛各項痕跡進行檢驗,可以對事故是否存在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4.2 事故車輛鑒定
針對交通逃逸案件,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涉案車輛各項痕跡進行檢驗,可以對涉案車輛是否為肇事車輛進行鑒別,或者通過痕跡檢驗技術對嫌疑車輛進行排除判斷。
4.3 單車事故鑒定
針對事故現場只有單方交通參與者的道路交通事故,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肇事車輛各項痕跡進行檢驗,可以判斷是否存在對方肇事車輛。
4.4 碰撞位置鑒定
針對碰撞事故案件,通過對事故現場留存的地面特征痕跡和散落物分布形式等痕跡物證可以對事故碰撞點的具體位置或范圍做出推算及判斷,為事故案件處理提供有力依據。
4.4 碰撞部位鑒定
針對碰撞事故案件,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和涉案車輛進行各項痕跡檢驗,對事故車輛之間、車輛與人體或車輛與道路兩側交通附屬設施的接觸位置進行明確,為事故碰撞形態鑒定提供判定依據。
5 痕跡檢驗技術在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社會建設穩步的推進、各項法律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意識在人民群眾心中的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專業鑒定的需求量也在不斷增大。交通警察需要對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保險公司需要對事故進行核查和理賠,由此引發的各類訴訟案件也不斷增多[4]。
5.1 交通事故性質確定
發生在交通道路上并伴隨傷亡情況出現的事件不一定都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還需要根據事故現場遺留下來的痕跡物證以及涉案車輛、人體的損傷部位和特征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5.2 事故車輛類型推斷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留存的痕跡物證所反映的信息進行篩選匯總,以確定涉案車輛所屬種類,比如:依照現場遺留的涉案車輛輪胎花紋結構印痕、印痕寬度以及印痕數量,可以推斷出涉案車輛車輪數目、輪距、軸距、車輪直徑和胎面寬度等信息。
5.3 事故車輛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可以對肇事車輛予以認定。通過對涉案車輛的碰撞接觸部位進行勘察檢驗,同時查找涉案車輛是否存在二次噴漆或新更換零部件的可疑痕跡特征,車體外觀是否存在裂紋或凹陷變形等痕跡,參照涉案車輛輪胎的花紋結構特點、輪胎磨損程度對肇事車輛予以認定;同時對存在玻璃破碎、標牌字符斷裂脫落的車輛進行重點排查,提取現場車輛上遺留下來的手印和足跡等信息,可以對汽車逃逸者予以認定。
5.4 為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提供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遺留碰撞痕跡的起始位置、碰撞角度、碰撞方向和制動壓印痕和拖印痕進行勘察測量,推算涉案車輛在碰撞事故發生前后的行駛車速、行駛方向和角度,對碰撞事故接觸部位、碰撞點、碰撞后運動軌跡等信息進行判斷,以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主要責任方。
5.5 為法庭提供訴訟證據
證據通常是指與案件有關聯的客觀事實,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是否真實存在的根據,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和核心,辦案人員需通過證據對案件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證據之所以能夠為案件處理起到證明作用,在于其本身與案件之間存在的必然關聯性。但是,證據信息所具有的這種證明作用,往往并不是常規途徑就可以讓人理解和認識的,事故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往往是一種無意識的啞巴證據,其本身并不能自明其義,只有借助科學技術去發現識別與案件間的客觀聯系,才能充分發揮其證明作用。例如,嫌疑車輛車體上的纖維痕跡以及受害人衣服上的附著物或刮擦痕跡,如果不通過專門的技術手段和特殊的儀器設備進行鑒定就不能證明它與涉案車輛之間所存在的關聯性,就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使用。任何一種痕跡物證,只有通過鑒定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5-6]。
6 結語
綜上所述,痕跡檢驗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的基礎工作,也是痕跡檢驗技術在交通事故鑒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由于其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同時需要多學科多專業的背景知識和檢測技術進行支撐,綜合分析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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