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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從“結構”視域下的權力監督與制約理論來審視監察體制改革,我們認為國家監督系統實現了縱向二元監督體系、橫向互補監督機制、平衡銜接權力結構等權力配置之結構轉換。監督系統內部權力結構的轉換必然引起監督系統的重新構建。因而在權力結構轉換的基礎上,國家監督系統實現了從“分散監督”到“系統監督”、“同體監督”到“異體監督”、“橫向監督”到“垂直監督”、“聯合監察”到“獨立監察”的重構。由此可見,監察體制改革對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政府改革進程具有重要權重和前瞻性指導意義,對于今后在廉政治理的話語體系下以整體性視角推進國家監督系統的研究具有基礎性和開拓性意義。
關鍵詞:權力監督與制約;國家監督權力;國家監督系統;監察權
《城市質量監督》辦刊宗旨:堅持以質量,質鑒為中心,標準、計量為基礎;堅持緊貼經濟,緊貼生活,緊貼市場;堅持面向社會、,面向城鄉,面向質監,面向企業,面向消費者用戶;堅持為經濟發展服務,為質量技術監督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消費者用戶服務,為廣大群眾服務。
作為事關國家體制的重大政治變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展勢必引起我國政治體制整體系統的重組和變革。監察委員會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被賦予了監察權,作為國家監察機關,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其中包括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同為具有國家監督職能、行使國家監督權力的國家機構,并共同構成了國家監督系統,其行使的相應的監督權力則共同構成國家監督權。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國家監督系統而言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在國家監督系統中,作為國家監察權的行使主體,監察委員會的改組和重建,不僅重新界定了國家監察權的監督對象、行使范圍和邊界,更是引起了國家監督系統中其他有機構成要素的重構。在此背景下,立足于本國國情,基于“結構”視域下的權力監督與制約理論,對監察體制改革給國家監督系統帶來的系列影響和變動進行理論分析和系統論證,對與監察機關和監察權密切相關的國家監督系統及其行使的國家監督權進行重新厘清和界定,并進一步審視國家監督權的權力屬性、權力范圍和邊界,以及不同國家監督權之間存在的權力關系。在此基礎上,透視國家監督權力的結構轉換,進而厘清國家監督系統的重構,有助于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指導,降低未來深化改革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及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合理預判國家監督系統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權責定位及在未來所能發揮的效能,為未來繼續深入開展國家廉政治理層面的相關研究厘定范圍、奠定基礎。
一、“結構”視域下的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
作為權力控制與約束的重要方式,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各有優勢與不足,由于二者在特征與功能上各有側重,所以在結構上可以實現相互補充和優化,從而有助于從整體上提升監督系統總體結構配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使得監督職權得以最大程度地發揮,進而實現監督效能的提升。因此,在立足于本國制度實際的前提下,可以構建“結構”視域下的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理論架構。
總的來看,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二者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欲究其區別與聯系,則需追溯“監督”與“制約”的意涵。到底什么是“監督”?“監”字最早出現于殷商時期的甲骨文中,左邊是一個人,站在盛有水的盆邊照面?!墩f文解字》認為,“監,臨下也”,含有身居高處、自上而下的含義,比如“監觀四方,求民之莫”(《詩·大雅·皇矣》),意指從上往下監視、監察四方的民眾。“督,察也”,即“督”的本意就是察看。合而言之,“監督”便是指由上對下的監察督促。因此,權力監督可以理解為對公權力機關、組織所從事的公職行為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行為進行的自上而下的監督,具有上位性、外在性和獨立性。“制約”在《辭海》中被解釋為“限制約束”,《說文解字》中給出的解釋是甲事物的存在和變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變化為條件,則甲事物為乙事物所制約??梢?,“制約”指的是相互聯系的兩個主體之間的限制、約束關系。
因此,權力制約從主體上說則是指發生于兩個特定的政治實體之間的權力對權力的制約,相對于權力監督而言,可以理解為是權力的一種橫向關系。從性質上來說,權力制約即享有制約權的國家機關通過對管理性問題進行法律評價的方式,控制、約束、阻止其他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活動,其目的在于維護權力運行的良性機制,保障人民權益不受侵害參見侯志山、侯志光《行政監督與制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頁。。從以上對“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權力監督與制約在結構上呈現出以下特征:其一,權力監督表現為主體對客體自上而下的一種縱向關系,而權力制約則表現為兩個權力主體之間的一種橫向關系。其二,權力監督是由特定的主體向客體發出的單向行為,權力制約則是發生在互為主體和客體的二者之間的雙向行為。其三,權力監督表現為一種外在的力量,在權力運行機制之外實現對權力的約束,具有相對獨立性。權力制約則表現為互為主客體的二者之間的一種內在力量,在權力運行的過程中通過制度化、程式化等方式實現對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具有互動性。其四,由于權力監督實現的主要是一種外在的獨立的約束,因而彈性較大,而權力制約主要是一種內在的相互約束,相對而言剛性較強。
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二者同為權力控制的方式,都是為了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而設計的體制機制,都是基于人民民主的基礎和本質,以法治為前提條件的。二者具有強烈的同一性,主要體現在二者相互依存又相互促進。首先,權力監督與制約往往相伴相行,二者互為前提,二者在時間和空間上往往是一致的,監督的過程就是制約的過程,反之亦然。對此,有學者曾指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監督與制約可以通用,可以說監督就是一種制約,也可以反過來說,制約也是一種監督。這種意識的增強,本身就是政治生活的一種進步表現”侯少文:《監督的含義及其與制約的區別》,《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3年第9期。
其次,權力監督與權力制約各有優勢和不足。在權力監督與制約相結合的模式下,可以實現二者在結構上的相互補充,以實現監督效能的最大化。因而,在權力監督與制約的約束框架下,對權力的約束和控制首先可以實現一種基于相關政策、法律、規定而設立的一種統一性監督。在此框架下,既可以實現在必要時,監督方在不告知被監督方的情況下,對后者進行隨機性的檢查和監督,又可以實現在不同權力職能分工間建立一種常態化的監督和制約機制;既可以有選擇性地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并將其作為典型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又可以實現兩個或多個主體間相互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監督與制約的固有屬性和不同特征決定了二者在權力約束與權力控制的結構上可以實現并存與融合,在結構上呈現縱橫多元的監督網絡,不同監督和制約主體間能夠實現良好的無縫銜接,繼而實現監督效能上的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既能發揮整體性監督功能,又能在健全的監督體制機制框架下,實現更為權威高效的監督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