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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用做到哪些方面呢,要通過什么新的條例來加強對法學中的新管理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在政府的主導下,各級機關比較充分的進行了信息公開,大力建設了信息查閱場所、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使公眾更方便的獲得政府施政的方針和進度,極大的提高了為人民服務的水平。同時,在公開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公眾參與,提高了公眾參與政治生活的熱情,也改善了政府的形象。
摘要:伴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和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世界各國先后通過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我國也不例外。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效以來,我國在信息公開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由于國情的制約和客觀現實的限制,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仍存在諸多不足,并有非常大的優化空間。本文旨在辯證分析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實施的成果和仍存在的不足,并為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以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完善民主政治和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信息公開,知情權,政府轉型,依法治國,法學論文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確保公眾能夠方便的獲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開。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在我國的歷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嚴莫測”等愚民思想的影響,人民長期不能夠獲得國家治理的有關信息,在與國家的關系上始終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1949年新中國建立之后,在憲法層面上確立了人民是國家權力主體的地位。但是,在事實層面上,憲法文本所承載的價值與觀念卻未能得到充分的貫徹;紙面上的憲法與事實上的憲法沒有重合,人民與政府的關系并沒有得到真正的改變。公民在長時間內依然不能方便的獲得政府信息。而自2008年5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從法律層面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了規范。該條例實施以來,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不斷擴大、程序日趨規范、限制越來越少,法治化逐漸加深。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是,縱觀幾年來的“三公經費公開”、“官員財產公開”、“博士申請公開武媚娘剪胸依據”等社會熱點事件和****頻發、政府權威下降的現實,不難發現,目前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實踐中不能夠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訴求,這一制度仍有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法學論文:《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法律適用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法律適用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法律適用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逐步走上法治化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報告首次提到政府信息公開,在此后的一段時間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相繼刊發了《關于在農村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關于在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綱要》、《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等通知,標志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日趨規范,而2007年通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條例》更是使信息公開的建設達到高潮,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程序、監督和救濟措施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公民的知情權有了更好的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從單方面的恩賜變成了申請人的權利。政府再也不能隨意縮小信息公開的范圍、更不能沒有任何理由的拒絕公開信息,否則公民便可以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救濟。可見,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總體體現出法治化程度逐漸加深的特點,是否公開、公開多少再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
(二)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多樣,成效顯著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非常單一,只有主動公開一種,公開與否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思。而如今,多樣化的公開方式并存,既限制了政府權力,也擴大了公眾的參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動公開的成效顯著,依申請公開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贊譽。
(三)促進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最大的特點是基本由政府自身自上而下推動,就其性質而言,不啻于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由于是自我的變革,各級政府進行信息公開的熱情相對比較高漲,處處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開制度著想, 而不是被動等待民眾推動制度的實施。
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條例》位階較低
《條例》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行政法規,效力層級較低,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法律沖突時,政府機關多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予公開,而《保密法》是上世紀80年代指定的法律,其中的規定并不完全適合如今的國情,這就給信息公開制度的運行造成了極大地阻礙。縱觀世界各國從最初的瑞典《出版自由法》,到對各國信息公開制度產生深遠影響的美國《情報自由法》、《陽光下的政府法》、《隱私權法》,再到其后法國的《行政文書公開法》、澳大利亞、日本等國的《情報自由法》,確立信息公開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幾乎無不是法律。我國在2007年使用行政法規來規定信息公開制度,是出于當時國情的考慮,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行政法規效力層級低的缺陷日益顯露出來,越來越不能夠適應時代的需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