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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存款保險基金的新改革管理模式有哪些呢,我們應該如何來促使現在保險制度改革的新應用技巧呢?本文是一篇法學管理論文。我們也知道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一般享有對投保金融機構的監管權,享有對投保銀行的事前風險防范監督和對破產銀行的事后處理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存款保險機構在接受投保業務時,應該進行事前查核;有權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摘要:我國一直沒建立公開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實行的是幾乎全額賠付的隱性存款保險。銀行一旦出問題,政府對其進行救助,最后對存款人進行全額保護也就是隱性擔保。我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和改革,要求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即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基金的運行是制度運行的核心內容也是重要環節。基金管理機構應該充分發揮好應有的職能保證基金的合理合法的征集來源和運作,特別是其核查的職能做好應有的措施來防范各種危機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關鍵詞:存款保險,保險基金,法學管理制度論文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作用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
即一國金融監管部門為維護存款者的利益,保障金融業安全與穩健發展,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存貸款業務建立一個保險機構,金融機構自愿和必須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給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如果金融機構經營不善破產的話,存款保險機構代替破產機構對存款者給予一定償付。通常所說存款保險僅指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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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款保險制度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健全市場規制。存款人處于弱勢地位,即便銀行面臨破產和倒閉,存款人也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增強了存款者對金融機構的信心。
2.維護金融秩序、貨幣的穩定。對有經濟危機的金融機構進行及時救援和監管,現金賠償,對存款人用保險基金的現金賠償,能把損害降到最低,同時也減少金融機構的風險,保證金融機構平穩退出。存款保險基金是特殊的專用基金是經過防范風險補償損失的“國庫”,金融機構一旦發生危機,不會使中央銀行成為最終責任人而增加貨幣發行量措施,進而影響幣值的穩定。
3.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
有效的存款保險機構是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基礎。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具體分為官辦、官銀合辦、民營三種模式。
我國若由金融同業完全出資設立民營機構,強制性欠缺而影響危機及時處理;若完全由政府出資設立加重財政支出也不很合理不現實。因此,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官銀聯合設立才是最優最適合我國的選擇。
三、存款保險基金設立模式
存款保險基金特殊性質,形式多樣,一國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最優模式是前提。
(一)自愿和強制存款保險基金模式
自愿模式銀行獲得加入與否的選擇權、避免政府強制干預。缺陷有:
1.可能使銀行業不穩定進一步加劇。
2.低風險銀行一般選擇不參加。高風險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就可能參加風險性高的貸款或投資,容易走向破產。
強制模式避免諸多缺陷,所有不同金融資產機構分攤基金成本,理論上好銀行可以對弱銀行貼補。為加強銀行業安全網的建設、保護小額存款人利益,我國應舍棄自愿模式。
(二)私辦的和公辦的存款保險基金模式
民間出資的私辦模式有很強的獨立性、高效性。有時損失超過存款保險基金的賠付能力,這種情況必導致公眾對諸銀行進行擠兌還會對存款保險制度喪失信心。私辦模式只有那些吸收存款保險成本多而且有超強實力能承擔責任更多責任的少數發達國家才能采用。我國金融業還在發展中實力不夠強擔責能力也弱,只能采用公辦模式,也就是通過國家開辦的存款保險基金模式。
(三)統一的和分類的存款保險基金模式
存款保險基金分類收費有更大的靈活性反映特定行業的部門特征,避免不同行業部門間的沖突,更為不同銀行提供更多選擇。但專注于有相同風險的存款保險業務,容易導致風險過度集中。統一模式能提高銀行改善償付能力,防止不同投保銀行繳納保費不同而混淆,簡化了投保銀行會計和財務報告的復雜性。我國可選統一模式在這基礎根據總體風險評估機構收取不同的保費,可以平衡各個風險機構總體的風險程度。
四、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責、監管權、核查職能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1.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2.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3.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4.歸集保費;
5.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6.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7.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8.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總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最先是保險公司,應該滿足《保險法》所規定的開建公司的所有條件,而且只能經營存款保險業務,不允許經營其它保險業務。與投保銀行簽立《存款保險合同》是其基本做法,繳納保費,若銀行不能向存款人償還存款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公司負責賠償儲蓄金。
(2)對投保銀行的監管。中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對投保銀行的基本經營狀況進行監管,審核重要財務報表、重要經營行為和監督檢查,以防不良貸款的重要案件的發生,并有權提出建議或警告,甚至取消其資格。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國銀監會或者銀行的股東會提出建議,撤換其銀行的董事會成員或高管。
(3)對破產銀行進行救援、處置與清算。當一家投保銀行在崩潰的邊緣,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其相關部門)可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其進行救助。可向銀行貸款、存款,還可以購買銀行的股權、不良資產,也能承繼銀行的債務。當中國銀監會決定關閉司題銀行時,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任命清算人,負責銀行破產清算。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或其相關部門)可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其進行救助。
(4)從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央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上來看,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開設和實行貨幣政策,以維護整體金融系統的穩定;銀監會負責微觀審慎監管,主要監管日常工作。存款保險機構則負責配合監管部門和央行,監控和處理具有嚴重司題的相關銀行。我國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最有可能造成監管交叉和重復,需要在制度上設計各種監管主體的關系。
(5)投資。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有限投資可分為主動投資和被動投資。為使存款保險基金升值,可以采用存款保險基金來購買國債,這一投資被譽為主動投資。主動投資只限購買國債,不能夠用作其他投資。被動投資是在救助、處置銀行過程中形成的投資,包括購買銀行的股權、資產、承繼銀行的債務等。
(6)資產管理。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在救助、處置和清算銀行過程中,會有大量資產,大部分是是銀行的不良貸款、私有房產和抵押財產,應將這些資產處置變現,以收回投資。資產管理業務與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相同。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權和責任
對于影響金融系統安全的、不良的投資經營行為逾期還不整改的,可報送央行處理;有權收取保險費;對發生清償危機的投保金融機構,享有監督權;存款保險機構有權終止違法或非法資產投保金融機構的投保資格,并報央行處理;更享有上報央行對投保金融機構的先行行政處罰權;對于那些不適于采取挽救措施或保存保險的金融機構由央行、國務院的批準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法院宣告其破產,并依法賠償儲戶。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核查職能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1.投保機構對利率、流動、系統、道德等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整體評價后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查,提出修改意見并書面形式作出報告。
2.投保機構保費繳納基數可能存在司題的,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的人員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收集、分析和核查。
3.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建立完善的數據信息系統匯總和編制銀行業各類綜合監管統報告、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有效性進行核查,對于虛假、不合法、不真實有效的責令重新提交或改正,對真實、合法、有效的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4.對歸集的保費、資金的積累、流動及其對投保銀行暫時支付困難的緊急救助的款項資金的具體情況進行核查。
能及時的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司題,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五、結語
幾十年以來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意見稿終于征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即將實施。存款保障制度的創立是中國金融制度深化過程中取得的又一重要碩果,關系廣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關系整個金融體系的競爭環境和發展穩定性以及廣大儲戶的利益。在防止銀行存款擠兌和完善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方面起至關重要作用。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是進一步完善市場化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為民營銀行的設立和改革做前期的準備。但在初期各項制度政策還不完善需要在充分試點的基礎上、發展成熟的基礎上予以推廣,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在2015年上半年建立起來,即將為銀行、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系統的穩定建立一道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