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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農民長期在一個區域內生產生活,彼此之間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情感。如果通過一些活動使鄰里情感進一步增強,就會為解決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提供情感基礎,從而降低糾紛調解難度。具體來說,村委會可以發揮組織領導作用,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農村中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娛活動,如鄰里互幫互助活動、趣味運動會等來化解鄰里之間存在的潛在矛盾,增進鄰里情感,減少相鄰關系糾紛數量,降低糾紛解決的困難度。
關鍵詞:政治,法律,政工師論文發表
農村中的村委會與鎮政府是解決農村相鄰關系糾紛的主要組織與機構,其調解作用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筆者認為首先要加強村官與鄉鎮領導的服務意識,使他們切實為農民利益考慮,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克服拖沓的辦事作風。其次,多深入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了解農民鄰里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注重事前調解,而不是事后被動地調解糾紛。再次,主要村鎮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質、學習法律知識、了解當地風俗習慣,以此提高調解糾紛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司法途徑是維權的最后一道保障,法律規范是否完善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與利益保護。我國《物權法》對相鄰關系的規定還存在相當大的不足,這就不利于司法實踐的開展。立法實踐中我們應充分考慮到相鄰關系的復雜性,既要有原則性的規定,也要對某些事項做具體規定。對于一些法律沒有涉及到而現實生活中又大量存在的,司法工作者或立法工作者要對此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相鄰關系是社會中客觀存在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2007年我國出臺的《物權法》對處理相鄰關系的內涵以及如何處理鄰里糾紛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理論上這些法律規定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可參考的依據,然而現實的情況又如何呢?2011年4月16日、17日長江大學政法學院社會實踐小組以訪問形式對位于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的建設村、松柏村進行了實地調察。通過對40戶農戶的調查訪問,發現農村相鄰關系呈現出了異于理論探討的新問題,農村鄰里糾紛呈現出復雜化的新特點。
我國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對相鄰關系作了較大的補充,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及法律知識貧乏,使這些法律規定并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當遇到相鄰關系糾紛時,大多數農民還是采取相對感性的解決方式。受訪農戶中,只有5%的農戶聽說過《物權法》,100%的農戶表示不知道《物權法》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由于農民法律知識的貧乏,很難在相鄰關系發生糾紛時采用法律手段維權,這就在很大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民處理相關系糾紛的途徑。這次受訪的農戶中,當問及遇到鄰里糾紛時,90%的受訪者選著首先找其他村民或村領導協調,10%的受訪者選擇忍氣吞聲。協商無果后,60%的受訪者選擇爭吵打斗,40%的受訪者選擇向政府上訪。這些解決方式使農民的利益很難真正的得到維護,也說明了《物權法》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在農村實踐生活中的尷尬地位。
農村鄰里之間相互走動串門的頻率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鄰里關系增進鄰里感情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一些鄰里之間的小摩擦,這些摩擦日積月累,一旦因為某件事成為導火索,爆發鄰里沖突在所難免。糾紛的雙方動機可能不單是引起糾紛的事件本身,更多的是一種斗氣行為。因此,靠簡單的協調或爭斗很難從根本上來化解矛盾。一些農民選擇以司法途徑來維權,這種方法是不是能很好的處理鄰里之間的糾紛呢?實踐中我們了解到,農民因相鄰關系引起的糾紛案件的上訴率很高,而且往往會出現“一場官司幾代愁”的現象。這主要是農民一般遇到極大的侵害時才會選擇選擇“打官司”來解決糾紛,而這種官司又會引來其他村民的議論,當事人既為了利益又為了賭氣,一旦敗訴,大多數當事人就會提起上訴。即使判決生效以后,雙方一般也會老死不相往來。
在城市,市民發生相鄰關系糾紛協調不成的,可以找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法院等組織或機構進行調節。通過對農村的調實地查,我們發現農村中負責調解農民糾紛的主要是村委會以及鎮政府。調查小組針對這樣的糾紛解決機制究竟能發揮多大作用向農民進行了訪問。在“你認為村委會和鎮政府能否有效的解決鄰里糾紛?”的選項中,選擇“不能”的占到70%。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解決相鄰關系糾紛的不滿意呢,我們了解到村委會和鎮政府調解相鄰關系糾紛一般存在效率低下、耗時長、流于形式、調解不合理等問題。如一位受訪者2009年末因田階被相鄰土地使用人破壞而要求村委會調解,至今沒有得到合理的答復。筆者通過實地考察還發現一些群眾糾紛協調辦公室甚至大門緊鎖。農村鄰里糾紛解決機構及其機民商法職稱論文范文制的不健全勢必會導致一些相鄰關系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從而使這些相鄰關系糾紛惡化,甚至產生嚴重后果。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的觀念也出現了深刻的改變,特別是電視等媒體傳播、農民工返鄉把城市的觀念大量帶入農村。這些新植入的觀念與農村根深蒂固的原有觀念不斷發生劇烈的碰撞,造成農民思維上的混亂。就相鄰權而言,過去的農民對待自己相鄰權被小程度的侵害往往會采取容忍的態度。例如因排水、用水產生的小矛盾,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會各讓一步來維持鄰里關系。現在農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提高以及維權意識的增強,往往也會對通風、采光、通行、排水等權利提出比過去更高的要求。當出現相鄰關系糾紛時,過去的農民大都是根據當地習慣、協商或爭斗來處理,而現在政策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規定使農民擴展了糾紛的解決途徑。農民一方面想嘗試新的解決途徑,另一方面又受到原有解決方式的束縛。
首先,法律條文極度概括,難以操作。我國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對相鄰關系進行了較大的補充,對規范我國農村相鄰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仔細研讀這九條關于相鄰關系的規范,不難發現這些條文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其內容極度概括,難以操作。如《物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現在農村中大量農民發展養殖業,因此產生的污染水排放,鄰居如果按照法規也要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法律規定存在漏洞,難以滿足實務需要。發達國家民法對相鄰關系類型的規定都較為完善,而我國《物權法》僅規定了6種相鄰關系類型。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相鄰關系的類型不斷增多。如調查中了解到農村中經常會遇到因田階的利用而產生的糾紛,這種糾紛在我國立法上就沒做出明確規定,造成司法審判的困難。
調查中我們發現當發生相鄰關系糾紛時,很少有農民會選擇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農民法律意
識淡薄。增強農民法律意思已經提了很多年了,但其實際效果卻并不理想。我國在農村的普法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往往就是拉橫幅、寫標語這些宣言式的普法教育,很難產生實質性的作用。筆者認為,首先,農村中的普法工作要常態化,定期對農民開展法律教育工作。其次,農村中的普法工作在內容上要有選擇性。農民的素質相對較低,不可能讓其接受全面的法律教育,這時就需要向他們傳授那些與其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最后,我們的法律工作者要深入農村基層,切實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