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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看守所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行為人作為公安民警長期在一線從事監管工作,部分看守所民警從事獄政等工作,對案件的偵破及查處方式極為熟悉,常常具有極強的反偵查能力,其次由于監管場所的封閉性,其犯罪手段狡猾,隱蔽性強,因此看守所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常常極其困難。實踐中查處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都將面臨著很大壓力,這里有親朋故友的請托說情,有上級領導的命令干預,甚至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不和諧的聲音。
關鍵詞:監管制度,法學管理,法律
一方面,價值觀錯位是造成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在價值觀念上產生了個人與社會的錯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部分監管民警責任意識缺失,個人修養不足,理想信念發生動搖,以至于把個人的利益凌駕于黨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促使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另一方面,監管民警長期與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接觸,接觸的陰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由于部分監管民警忽略思想政治的學習,法治觀念和人權保障理念缺失,思想上一旦動搖,未能分清界線,當遇到拉攏腐蝕,往往就頂不住利誘,拉不開情面,把手中的權利想象為個人的私權利,自由放任而無視權力的責任和義務,濫用手中的權力,將其視為進行權錢交易、人情交易的籌碼,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一方面,監督法律依據不充分,檢察監督權的實現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8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和《看守所條例》第8條是目前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主要依據,從立法層面看,目前對看守所監督檢察缺乏具體、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增加了監督困難,嚴重影響了監督的實效。另一方面,雖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19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根據上述規定, 檢察機關發現看守所存在違法行為時, 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式,要求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人員糾正其職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既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通知書的要求糾正違法的義務,也沒有規定被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糾正違法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是否被采納完全取決于被糾正單位的認識態度,致使實踐中被監督機關藐視或者無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檢察監督的權威和駐所檢察人員監督的積極性。
加強對監管民警的思想教育,開展廉政教育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等等,使每個監管民警都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艱苦奮斗、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牢固地筑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在嚴格教育,管理隊伍的同時要敢于正視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要敢于嚴肅處理,做到防微杜漸,警鐘長鳴,樹立執法嚴明的威信。
一方面,在監管場所內部建立健全一個整套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使看守所在收押、羈押、會見、出所等各個環節的監管活動都得到有效的制約監督,使看守所執法權力運行始終處于規范有序的良性循環之中,有效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看守所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等來自外部的廣泛監督。主動增強監室管理和刑罰執行活動各個環節的透明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可借助網絡平臺,加大公開力度,改變看守所封閉保守的形象,從而使監管改造工作、生產經營活動和隊伍管理更加規范,增強紀律性,減少隨意性,從而防范了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以實際行動增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職務犯罪作為犯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而看守所職務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和治安行政管理權進行的犯罪活動,其作為職務犯罪的一種微觀表現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在我國,看守所職務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轄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為。通過大量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案件查處,可以發現看守所職務犯罪的與看守所民警的監管身份密切相關,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現出明顯的身份特征,作為看守所監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從事犯罪有明顯的職業化傾向。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問題時,要從治理的實質內涵出發,從整個民警隊伍,改變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違法犯罪的職務化傾向則顯得尤為重要。
看守所職務犯罪是在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過程中的執法活動中發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個壁壘森嚴,對外界曝光的幾率非常的小,不利于為外界監督,看守所的這一封閉性特點決定了看守所職務犯罪不易被人們所察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客體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員罪,客體是羈押的在押人員,侵犯的是其人身權利,在押人員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過程,無法立刻向外界舉報,也有的害怕由于打擊報復,無法舉證。
法治和人權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我國現行的憲法、法律和監管工作制度,對看守所的執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規定,而沒有系統、明確的立法。建議盡快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1990年頒布實施、已不適應當前人權保障形勢和監管工作實際的《看守所條例》,盡快出臺《看守所法》,確立看守所應有的法律地位,為建立在押人員人權保障機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據,使看守所民警依法履行羈押監管職責,不給監管民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一方面,在堅持派駐看守所檢察室,駐所檢察官深入監所一線檢察的同時,進一步通過嚴厲查處職務犯罪案件,形成威懾效應,強化職務犯罪預防效果。從2008年起我院已連續三年查辦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案件,通過案件的查辦,對所內監管民警起到了極大的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極大提高了檢察機關的監管成效。因此預防看守所民警職務犯罪必須以查處為前提,查處職務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預防,是預防措施中的重要手段。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深入調查研究,清楚找準監管場所職務犯罪的易發、多發環節,摸清犯罪的規律、特點,以此為契機與看守所建立有效的預防工作聯系制度,與看守所共同制定關于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方案,通過聯席會加強檢察院與看守所信息的溝通與協調,及時與看守所交流有關查辦和預防看守所職務犯罪方面的信息,提供看守所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和重要部位方面的實例資料,及時發現看守所職務犯罪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雙方應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共同分析看守所在制度管理,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研究看守所職務犯罪的根本癥結,提出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盲點,弱點和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個案的預防工作,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幫助監管場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從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由于歷史傳統和領導意識等原因,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內部把看守所看作是邊緣部門,對其重視程度不夠,因此對看守所人員配置也存在嚴重欠缺,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成為公安機關養老的部門,看守所民警年齡普遍偏大,甚至將一些違紀的民警安置到看守所,這嚴重影響了看守所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也給監管活動帶來隱患。同時,隨著監管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入,現代監所管理模式的建立,對監管民警的綜合素質和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監管民警理論素養和管理能力,亟需一批系統掌握與監管執法活動相關的政策法律及管理學心理學、犯罪學等基本業務知識的人才,形成看守所內部的競爭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改善監管民警的人員構成,激發看守所監管民警的嚴格執法,恪盡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