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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實際上說,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沖突比較突顯,國內各個地區法院所辦案件的數量也呈極具上升的趨勢,案件多,人員少在目前已經是我國法院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所以,在很多案件處于積壓狀態的形式下,怎樣使出現的社會矛盾進行化解、怎樣維護我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已經是每個法院法官所面臨的現實又嚴峻的問題,他們所承受的巨大壓力不是大家能想象得到的。在處理日常的法律審判工作外,法官還有對相關司法建議的權利予以行使,實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法官只能做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審判,這樣,相關的建議工作就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法官也很無奈。
關鍵詞:行政管理,司法建設,政法制度
從司法建議的操作層面看,在行使司法建議權利時,通常只是運用建議函來實施,雖然其建議內容非常重要,然而這些說到底還是僅僅是平面問題,怎樣對其督促、啟動以及制發,保證相關的司法建議能夠起到立體的效果,這些是法院在對行政審判司法建議予以具體實施的重中之重,然而,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未對這些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補充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設計,可以說是打開司法建議制度大門的金鑰匙。此外,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導致一些法官們在進行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陌生的現象,然而,缺乏相應的程序又會導致這些法官在進行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常常會存在嚴重的隨意性 。
現階段我國法律界對行政審判中的司法建議體制方面的相關理論研究一直處于沉默的狀態,此外,行政審判外界相關的一些制度對這方面的借鑒也很有限,由此可見要對中國特色的行政審判司法建議體制予以更完善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從整體而言,對我國司法建議體制的重新構建,一方面要進行理念的更新以及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還要配置與之相銜接的法律制度,保證我國的司法建議體制能夠真正做到法律化、規范化以及制度化,同時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制度的構建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滿足社會司法需要,更好地解決行政糾紛,扭轉行政審判的尷尬處境,司法建議便風行于行政訴訟之中。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司法建議制度。本文通過對我國司法建議的主體進行理清,從根本上對司法建議內涵進行揭示,對現階段我國司法建議中的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總結。以司法建議有效機制的建立作為問題的突破口,同時在對司法建議的三要素進行明確的基礎上,創建一套比較符合法院審判和實踐的工作流程,并保證在管理社會的過程中,法院能夠對問題予以及時的發現與反映,并對其予以積極的解決,已達到行政審判中司法建議權的終極目標及根本價值的目的。
在最開始頒布《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之時,司法建議并未受到大眾的重視,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不斷向前發展的市場經濟,越來越多的社會糾紛及沖突逐漸涌現出來,其中還有很多的群眾性沖突,這種狀況下,單純的依靠司法部門的制裁已經遠遠得不到矛盾的解決。此時,享有“防范于未然”及“亡羊補牢”之稱的行政審判司法建議逐漸登上法律的舞臺,而且慢慢的進入了大眾的視野。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人士也逐漸開始重點關注司法建議工作,而且有些法院甚至還自發的在探討司法建議工作中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就司法實踐而言,現階段我國的司法建議已經遠遠超出了立法規定。在法律依據相對缺失的情況下,逐漸成為司法部門的合法行為 。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基于不完善的立法,各地法院在對司法建議進行設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現象。
有的法院在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審判或者民事審判時,只是單一的依照所調查和執行情況中所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幾條司法建議。而還有的法院在進行行政及民事審判時,只要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就會立即進行司法建議的提出 。另外,還有些法院不單單在行政及民事審判中進行司法建議的發出,在進行刑事審判時,如果有問題出現,他們同樣會提出相關的司法建議。
在對司法建議予以執行的過程中,有些法院通常會對其進行認真研究、仔細制作,并對簽發、審批以及討論等相關制度予以嚴格的制定和執行,具有非常強的可操作性。而有些法院則對司法建議的出臺非常粗糙,沒有形成規范的格式,建議的內容也不全面,而且簽發的過程非常隨意,具有很差的可操作性 。另外,也有些法院主要就具有很大的傾向性和普遍性的某一類法律案件中所出現的問題,運用宏觀的視角進行司法建議的提出,以保證問題能夠系統的解決。還有些法院主要是堅持就事論事的原則,通過微觀視角對其司法建議予以提出和改進。
在對司法建議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有些法院相對來說比較正式,在對司法建議進行提出的形式上通常是通過書面形式,同時,對受建議的部門進行定期的督促。還有些法院僅僅是通過口頭的形式進行司法建議的提出,此外,也有些法院通過“上門服務”的方式,面對面提出其司法建議,但這種建議形式缺乏跟蹤督促的作用 。
有些法院在對司法建議提出的對象,只是在審理案件是所牽涉的原部門。還有寫法院主要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相關的監管部門或者原來部門的上級部門進行建議的提出。此外,還有些法院一方面對原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另一方面還會對相關的監督部門或者對其上級部門進行司法建議的提出。然而從司法建議的實踐中可以看出,一直以來,行政機關都是司法建議的主力軍。
有些法院只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進行接受,對其司法建議所提出的要求予以積極的采納和認真的整改,同時還會就其整改的具體情況回饋給當地的人民法院。也有些法院在對司法建議提出后,再也杳無音信,最終石沉大海 。
在對司法理念的理解上,主要存在兩個誤區:(1)我國的司法權本身也是中立的、消極的,相關的法院根本沒有權力去管理一些社會事務,而且也不應該自作主張的向其它個人或者單位提建議。法院老是主動出擊,這與司法中立的性質相違背。(2)法院所解決的主要是訴訟雙方共同的問題,除了有訴訟關系之外的其它個人或者單位所提出的建議,都屬于沒事找事 。
這兩種在錯誤的行政審判司法思想,導致很多人會覺得法院的工作重心就是審判,而法院所提出的司法建議就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的附加品,加上,就是錦上添花,去掉,也是可有可無,這種對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主觀輕視態度會直接造成相關司法建議過低的提出效率,從而導致對相關工作的整改和落實不到位。 這些現象極不利于我國的行政審判。
對我國的司法建議體制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步要做到的就是要保證社會公眾和司法部門在看待司法建議的目的、性質以及地位上,能夠形成一個統一的理念。這種統一的司法理念能夠引導司法建議功能正常運行。其中,對司法理念進行更新的主要內容包括:(1)必須了解到司法建議并不只是法官的權利,更多的,應該是其職責與義務,司法建議是法官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2)要對司法建議在法律及社會中的作用進行充分的認識,這樣做不僅有助于個人或者相關部門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漏洞進行有效、及時的填補,還能對相關規章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予以有效的健全,同時還有助于對社會公眾在按照法律辦事的過程中進行引導,使公眾得到法律意識的增強,使法院司法的權威性得以樹立,從根本上達到審理一案防范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3)要對司法建議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地位予以充分的認識。
盡管我國人民法院在2009年公布的10號法發文件[2009]對各個地區的司法部門在進行司法建議的實施中有很大的幫助,但是,通知就是通知,它永遠不能同法律平起平坐,所以要想真正的完善與實施我國的司法建議制度,就必須要對相關的立法內容進行修改,以立法形式保證相關司法建議法律化和制度化,做到司法建議在實施的過程中能夠有法可依,有了法律的依靠,司法建議就不會再被人們說成是“多管閑事” 。
司法建議正在為便捷的靈活的行政審判活動后續工作增添活力,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成本,預防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借我國修改行政訴訟法和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契機,筆者淺談行政審判中司法建議制度的思考,希望從立法位階上給予其合法的地位,規定其相應的原則與程序規則,并在實踐基礎上不斷發展壯大,從而有效解決行政糾紛,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