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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乏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各級行政官員只重視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忽視本地民眾的實際要求,這必然導致我國政府間的財政關系缺乏內在的穩定性。
目前來看,縣鄉政府通過可以發展民營經濟,利用民營經濟的優勢來增加財源。民營經濟因為產權清晰,主體明確,機制靈活,越來越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強烈的吸引力和極大的競爭力。首先,要引導規模企業實現規模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強強聯合,以龍頭優勢輻射帶動民營經濟整體水平的迅速提升,從上到下實現以大帶小策略。其次,要通過建立新型的農村互助組織,利用縣鄉政府的信息優勢,鼓勵支持更多的農戶介入務工經商,壯大民營經濟群體規模,擴大富裕面。
最后,要激勵中小企業在現有基礎上增強技術創新能力,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在某一產品、某一環節上做優做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基層政府可以利用集體土地產權收益、公共財政催化三種核心力量啟動農戶自身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本積累機制,促進財源建設的多元化發展。
要確保政府行為的規范,應科學合理地界定縣鄉政府的事權范圍,使之明確,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改變目前縣鄉政府集中過多的事權,與其掌握的財權嚴重不對稱的現狀,促進財政的法制化發展。界定政府之間的事權,應以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為標準,屬于全國受益范圍的公共產品應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屬于地方受益的公共產品,再按受益范圍的大小由相應級次的政府來提供,跨區域的事務由中央協調,與受益地方共同承擔。
對于科學合理界定政府間的事權范圍,以對義務教育的支出為例,應該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擔的辦法,切實減輕基層財政的負擔。目前,教育支出是地方財政支出中最大的支出項目之一,對大多數縣鄉財政而言,教育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至少在70%。目前,法律規定財政的教育支出要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而目前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的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與其重要地位是不配套的。因此,應該把“以縣為主”改為“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這樣才能發展事業的同時緩解縣鄉財政困難。
首先,要明確縣鄉的債務規模,只有明確了才能有效控制。對于鄉鎮、村債務,要認真清理,分清性質,分清責任,不能將所有債務都由縣鄉財政償還。對賬外的非財政管制原因所造成的隱性債務部分,應該堅持“誰受益、誰負擔”的屠-貝0,清查現有政府債務,明確其規模、結構和責任人,落實到具體債務人、責任人等,主動科學地清理財政債權與債務。
其次,要加強對債務的監管,完善縣鄉財政管理辦法。認真清理核實縣鄉債權債務,將鄉鎮各項債權債務逐—登記報縣政府備案,有步驟地減少債務增量、控制債務存量。一是要建立債務預警機制,即不同的縣鄉及財政部門要根據自身債務承受能力,研究出正常的、可控的、能夠承受的負債臨界點,對可能出現的政府債務風險及早預警。二是建立債務化解長效機制,要通過深化改革,規范鄉鎮政府經濟行為,堅持實行村務公開,大力推行村級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和村賬鄉代管等制度,控制政府和部門經費支出的增長,加快債務化解進程。
要想使得財權事權真正實現對等,就需要科學合理地界定縣鄉政府的事權范圍,并且以法律形式確定,落實法律政策的實施情況。在落實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問責,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要確保政府行為的規范。對于類似上級政府把各種事權責任推諉到下級政府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僅要發現,更要通過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糾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約束政府官員的不良行為,實現財權與事權的對等。
要加強財政立法和財政監督的力度,保證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杜絕各級官員的不規范行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施對財政體制運行過程的問責。通過問責,可以保證財政資金按照既定的方向和用途進行使用,避免人為因素干擾財政政策措施的運行,維護財政政策措施的準確性、效益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