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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相關理論、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發展現狀、特別是其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探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至今尚未有效實施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完善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議,對于防范和打擊腐敗行為、提高政府公信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緒論
1、研究背景2007年,由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領導進行的一項調查研究報告《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稱: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到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其中,權力尋租帶來的灰色收入達到13800億元。按照透明國際組織對腐敗的定義:“公共部門中官員的行為,不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從事行政管理的公務員,他們通過錯誤的使用公眾委托給他們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親近于他們的人不正當地和非法富裕起來。"1如果該項研究報告中的研究數據沒有什么偏差,就表明由于權利尋租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3800億元。2009年震驚全國的重慶“打黑"大案中,以重慶市原司法局局長文強為首的十幾名高官紛紛落馬。其中副廳級以上官員占6名,正處級和副處級分別為5人和3人。據媒體報道,文強收受賄賂高達9位數。隨著腐敗越演越烈,個人貪污受賄的數額不斷擴大,腐敗也出現了新的特點,據不完全統計,近30年來成功外逃的貪官已有4000人之多,平均每人卷走約1億元人民幣。
2面對嚴峻的腐敗形勢,反腐敗顯得越發緊迫和重要。作為素有“陽光法案”、“反腐利器”之稱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因此成為社會和學界的熱點議題。其實,早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就已經開始關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出臺了《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邁出了探索建立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步伐。但是由于這兩部《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的缺陷,加之相關的配套措施不完備,在實施效果上與理想的目標相差甚遠,尚未起到預防和監督腐敗的作用。隨著腐敗行為的加劇,民眾對于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2010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德云第五次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議案。就韓代表的此項議案,2006年的答復是“制定財產申報法條件尚不成熟”:2007年的回話改成“全面推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困難’’;2008年被告知“正在積極開展工作";2009年答復稱“適時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
1從韓代表收到的四次答復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央對官員財產申報立法的態度在逐漸轉變。雖然今年的議案,韓代表尚未得到答復。不過,2月28日,溫家寶總理與網友在線交流時肯定了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議,稱這是反對腐敗的一項重大舉措,同時表示要對官員的財產收入實行公開。由此我們可以預測今年他所收到的答復理當“更顯光明",財產申報立法漸行漸近。
2、研究意義腐敗作為社會生活肌體的“毒瘤",一直是困擾世界各國政府的難題。公職人員腐敗現象的增加和持續,使政府的公信力與權威受到極大地損害。雖然近年來,我國政府一直把腐敗問題作為一件頭等大事來抓,針對公職人員的腐敗問題出臺了很多政策和措施,并嚴肅處理了許多高官,一定程度上對腐敗分子起到了震懾作用。但是這些措施多屬于事后懲治,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除了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外,還損害了政府代表人民、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從而使黨和政府面臨信任危機。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群體性事件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官員財產申報作為一項對腐敗行為事前監督的舉措,目前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成功實施,被證明確實能夠有效防范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進而增強人民對政府的信心。有學者曾指出,反腐敗的最高境界不是讓官員不敢腐敗、不能腐敗,而是要讓他們從心底自我拒絕腐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僅要求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申報財產,還要將申報結果公布于世,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官員通過定期申報財產,可以獲得一個不斷道德覺醒的機會,時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自然就會主動避免利益沖突的出現,從而主動拒絕腐敗行為的發生。雖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對預防腐敗能夠達到治本的效果,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幾乎流于形式,好多官員甚至沒有聽說過這個制度,更別說進行財產申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