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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理條例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要: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一般理論的闡述結合作者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實踐,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之立法現狀及不足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的運用要求。但是,同樣也反映出我國現行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調查主體、調查范圍以及應當形成調查報告等三個方面的內容。關于調查方式、手段、措施;調查啟動的時間;調查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時間、訴訟地位、權利、義務;調查報告的內容、屬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諸多重要問題,在制度上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依據問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實行判前社會調查,這僅是司法部門的一種實踐探索,現行刑事訴訟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司法解釋的少許規定也較原則,并沒有具體的規定社會調查實施的程序以及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實際操作上隨意性較大,不夠統一。第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問題。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出發點是保證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為前提。如果這種社會調查報告為部分人利用,內容不真實,必將會影響量刑的公正性。

  二、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查報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視

  社會調查報告提出的量刑建議往往比較原則,主要是對法律的強調,表明關愛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場和態度,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法理上的困境。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必須制作,還是可有可無,應當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從體現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精神實質出發,為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準確和公正,全國要求應該統一和明確,即規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具備,而不能可有可無。

  (二)適用范圍有限,不能貫穿少年司法整個過程

  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實踐中的混亂。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有局限,從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會適用社會調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或緩刑條件。其次適用的階段,從目前各地的規定來看,調查報告只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會調查報告在處理未成年案件時,要影響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減刑或者假釋以及幫教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實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三)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構建思考

  1.明確調查報告的性質。社會調查報告為刑事審判中的道德調查, 是量刑的參考因素, 不影響定罪。故檢察機關參與制作社會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證據不可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社會調查的工作重點確定為“三段式”服務,即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三個過程,基本作法包括五個方面:(1)調查員的選任。在筆者所在院青年檢察官聯合會中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工作,選任條件為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2)調查方式。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3)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

  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

  3.明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適用

  (1)社會調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訴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又如檢察機關可以依據心理測試的結論,綜合判斷未成年人的社會危害性等,以此作為對該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訴的依據之一,并制定出適合未成年人個性特點的幫助和矯治方案,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防止其再次犯罪。

  (2)社會調查報告在審判階段可作為證據應當庭出示,社會調查員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庭審程序中如缺少對社會調查報告質詢,全面調查原則無法在庭審程序中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審程序與只強調指控事實調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庭審程序也就沒有了顯著區別。具體做法是,調查結束被指控事實之后,調查員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后,法庭辯論之前出庭,出示調查報告質證,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行為的主客觀原因進行闡述。然后,由控辯雙方對社會調查報告進行意見征詢,交叉詢問社會調查員,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在雙方對社會調查報告均無異議后,由審判庭參考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正確定罪量刑后作出判決。在判決文書中,在審理查明的指控事實之后,應單獨一段書寫社會調查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個人情況,重點分析被告人人格情況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在裁判理由部分,寫明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及其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在判決生效之后,社會調查員還應對未成年緩刑犯、少管所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與幫教,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處在人生特定階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具有特殊性,更需要社會的關心,法律的呵護。建立一套完備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不僅體現了對這一特定團體的保護,更是完善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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