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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師論文發表淺談當下高校個稅涉稅法律現狀及未來發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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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針對高校個稅納稅意識不強,扣繳范圍不完整,虛領虛報現象突出,避稅手段不合法,涉稅法律風險高等問題,筆者建議高校應當積極加強與主管稅務部門的溝通,合理合法完善個稅扣繳管理,爭取做到嚴守個稅法,避稅不違法,節稅最大化。

  《當代法學》雜志在辦刊中,突出以各部門法前沿、熱點問題研究為重點的辦刊定位,突出雜志自己的特色。主要欄目有:“百家思潮”---傳播和評價在學科領域里具有重要價值和普遍影響的尤其是具有原創性的理論、學說、思想;“前沿探索”---探討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新興、熱點問題;“學科論要”---就關乎法學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問題陳詞立論;“新視界”聚焦傳統法律職業研究的盲點,闡幽發微;以及“方法鉤玄”、“比較與借鑒”、“立法聚焦”、“實務求真”等十幾個欄目。

  一、高校教師個稅涉稅法律風險分析

  (一)高校教師個稅涉稅法律風險的含義

  高校教師個稅涉稅法律風險是高校教師及其會計人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因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繳納征收過程中各種通知、批復等法律法規、解釋不熟悉或不知道的具體細節,或認識理解偏差,或粗心大意,或主觀故意,導致高校個人所得稅的涉稅行為不符合相關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繳納的規范性、及時性,從而給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征納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由此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可能損失,其直接表現就是導致高校教師多繳納或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并由此而產生的稅收罰款和滯納金等。

  (二)高校個稅代扣代繳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高校使用酬金管理系統把學校發放酬金的所有人員信息(主要包括部門、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錄入到該系統中,并按人員性質分三類(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及稿酬所得)計發扣繳當月個人所得稅,到下月初申報繳納時把酬金管理系統中的涉稅信息導入到主管稅務部門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系統,完成上月個人所得稅的代扣及納稅申報繳納工作。

  1.零星小額酬金未納入扣繳范圍

  在實際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各項規定過程中,我國部分高校對于日常零星發放的小額酬金,沒有統一納入酬金系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而是在酬金系統之外單獨發放。據調查,如學生補考閱卷費(1—1.5元/份,每次每個教師領到的閱卷費最少1元,最多90多元),監考費(30—200元/場次,每個教師每月發放監考費最少的30元,最多的600元),職工生日慰問費(200元/人),職工困難補助(500—1 000元/人),住院病人慰問費(100—500元/人次),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的交通費補貼、伙食補貼(按實際出差天數每天計發交通補貼30元,伙食補貼50元)等。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凡發放到職工個人的,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非貨幣性職工福利未納入扣繳范圍

  我國絕大部分高校以非貨幣性形式發放的職工福利由于是以發票形式報銷的,在賬務處理上并沒有列入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因而沒有納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范圍。如高校各部門以發票形式報銷的金額較大且為整數的電話費、食品費,逢年過節發放的水果費、會議費、會務費等,在報銷時統一列入支出,但實際上是購買各種電話卡、購物卡等形式變相發放職工福利。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凡發放到職工個人的,無論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發放,都必須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法政論壇推薦《當代法學》雜志創刊于1987年,是一本國內外公開發行的雙月刊法學學術性理論刊物,國內刊號CN22--1051/D,國外刊號ISSN1003—4781,郵發代號12—342;由吉林大學主管、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創刊近20年來,繁榮法學學術研究,弘揚法治精神;推動社會法制進程,關注社會熱點問題,薈萃學術精品,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刑法、刑訴法、國際法、環境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法學專家、法學研究的工作者搭建一個學術研究的平臺,構建起對國內外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窗口,讓高層次法律人才脫穎而出,是它一直所秉持的辦刊宗旨。

  3.科研課題費虛領虛報現象突出

  隨著社會對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的倍加重視,高校教師憑借其知識優勢和資源優勢承擔了越來越多的科研課題,相應的科研課題經費越來越多。而完成科研任務需要大量的人力勞動,如果把全部課題經費發給承擔科研任務的教師個人,其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就很大。為了避免過高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承擔科研任務的教師就想方設法去避稅。據調查,其避稅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找各種合法票據來報銷課題經費,如把學生每個假期往返學校的交通費發票、食宿費發票、出租車發票,以及教師本人家庭或朋友開支的各類餐票、購物發票等找來報銷;另一種是由于科研課題經費較大,很難一時使用完畢,又想合理避稅,就以讓學生輔助完成科研任務為由,虛列學生名單發放學生勞務費,有的教師一次發放學生酬金高達1—6萬元。由于其發放的金額每人每次都不超過800元,沒有超過免征額,不用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最后絕大部分發放金額歸承擔科研的教師本人。

  4.專家勞務費化整為零逃避納稅

  高校因工作任務需要或科研課題需要,臨時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幫助完成一些工作,相應的需要支付較高的咨詢勞務費。為了合理避稅,高校相關部門采取了一次請人多次發放咨詢勞務費的形式,分次將屬于一次性勞務所得的咨詢勞務費在不同月份發放,每次(月)發放金額均不超過800元,沒有超過免征額,不用扣繳個人所得稅。

  5.個稅納稅籌劃意識不強

  目前高校相關人員因缺乏個稅納稅籌劃意識,導致高校教師可能多繳個人所得稅。如新聘用職工,由于辦理入職手續需要3—4個月,前3—4個月的財政統發工資累計到第5—6個月一次性發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月發放的薪酬(不管是當月工資還是幾個月工資合計)均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導致不應該繳稅的教師收入卻繳了稅。

  (三)高校個稅涉稅法律風險的成因

  1.產生風險的主體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或征收繳納過程涉稅法律風險的主體包括高校財務人員、高校相關責任人和業務經辦人,以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財務人員負責票據或薪酬發放合法性、合規性的審核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并嚴格按個稅規定進行代扣代繳工作。他們既與薪酬受讓人發生直接聯系,辦理發放和扣繳工作以及個稅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又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直接聯系,辦理稅款申報繳納工作和溝通協調工作,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最關鍵的中間人,是個人所得稅稅款扣繳的核心人。

  高校相關責任人和業務經辦人負責薪酬發放和票據報銷工作,對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處于個人所得稅征納的最前沿,是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直接負擔者。

  主管稅務機關相關工作人員負責受理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工作,既負有個人所得稅核查的義務,也負有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義務,是個人所得稅稅款征收管理的終結者。

  2.主觀原因

  導致高校出現個稅涉稅法律風險的主觀原因是相關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故意指相關當事人明知個稅規定,但有意不嚴格執行或有意違反個稅相關規定導致少納稅或不納稅。過失指相關當事人因對個稅相關規定或理解錯誤,或馬馬虎虎,導致沒有嚴格執行個稅規定。如上述零星小額酬金或因金額較小,或因發放時間不連續,導致相關責任人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未統一納入個稅扣繳范圍扣繳個人所得稅。

  3.直接原因

  高校個稅涉稅法律風險的直接原因是高校個稅扣繳行為與個稅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在實際執行個稅相關規定時或因理解偏差,或因粗心大意,或因主觀故意等,導致高校未嚴格扣繳個人稅稅款,實際扣繳稅額與個稅相關規定不一致,從而導致高校個稅涉稅法律風險。

  4.違法后果

  在個稅執行過程中,部分高校個稅扣繳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可能因其個稅會計核算規定與個稅規定的差異提供了不真實的數據和信息;也可能因高校稅務崗位員工的頻繁變動新接手人員不熟悉個稅辦稅規定,出現了高校教師以化解和減少稅額負擔為目的,違反個稅相關規定不合理地避稅或偷稅、漏稅、逃稅等違法行為。其實,這種違法手段不僅不能化解稅額負擔風險,反而會產生新的違法風險。高校教師偷漏逃稅除了必須補交所偷漏逃的稅額之外,還會被主管稅務機關處以所偷漏逃稅額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如果情節較為嚴重,高校教師還將受到刑事處罰,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因此,高校教師一旦出現個稅涉稅法律風險,其違法后果嚴重。

  二、高校教師個稅涉稅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納稅知識,提升高校教師納稅意識和素質

  高校教師畢竟是“科技強國,教育強國”的“中流砥柱”,其文化素質非常高,知識淵博,雖為人師表但納稅遵從行為較差,對學校財務部門嚴格扣繳個人所得稅行為意見很大,狹隘地認為財務部門扣繳個稅就是為了稅務部門返還的個稅代扣代繳手續費。究其原因,是缺乏法律意識和納稅意識,存在僥幸心理(能不繳稅就不繳)和推卸責任行為(稅務機關查處偷逃稅行為時把責任全部推卸到學校財務部門)。高校財務部門應當聯合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稅法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重點從納稅人、納稅義務、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及違法處罰、典型違法案例等方面普及稅法知識,強調違法后果,建立“納稅為榮,偷稅漏稅可恥”的理念,使“交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的規定深入民心,全面提升高校教師納稅意識和素質。

  (二)加大執法檢查處罰,規范納稅行為,促使教師高度重視和執行個稅

  為保證稅法各項規定在實際稅收管理過程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加大納稅檢查力度,嚴懲違法行為是關鍵。畢竟國家征收稅款雖是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但卻是一種侵權規范,離開了法律約束的納稅習慣永遠不可能存在。國家只有通過嚴格而全面的納稅檢查,才能把稅收征納過程中的偷漏逃稅、不按規定扣稅、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不及時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揭發出來,并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公告社會,這樣既懲處了違法人員,規范了納稅行為,又給予想要違法的人以強烈警示,“守法光榮,違法必究”,同時給予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正義的鼓勵,使廣大教師從中受到深刻教育,實現“查處一例,教育全體”的目標,不僅能夠堵塞稅收漏洞,揭露和打擊違法行為,還能保護教師,保證稅收法律法規得到嚴格貫徹執行。

  (三)全面確定納稅范圍,界定酬勞性質,及時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

  高校財務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隨時向稅務機關進行咨詢,實時獲取國家稅務方面的新規定、新動態,把握納稅業務中的關鍵環節,熟悉涉稅環節中的可為與不可為,規避納稅風險。同時嚴格按照個稅規定全面確定納稅范圍,嚴格界定各種薪資酬金性質,及時足額代扣代繳個稅稅款。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關于“應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取得的都屬于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高校應當把發放給教職工的所有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全部納入個稅應稅范圍,按月代扣代繳個稅稅款。改變一次勞務報酬所得化整為零分次發放的做法,嚴格按“次”代扣代繳個稅稅款。

  (四)嚴格遵守個稅規定,合理納稅籌劃,努力降低教師個人所得稅負擔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在嚴格遵守個稅法律法規和全面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高校財務部門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方法為教師進行納稅籌劃合理合法避稅。 1.利用分期均衡收入結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方法進行合法避稅

  在個人收入來源不太穩定和不均衡的情況下,高校財務部門及教師個人應通過分期均衡收入,把當年內的全部收入平均,使每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在較低的水平,從而減輕應納個稅負擔。如對高校首席教授、特聘教授實行的年薪和教師每學期末集中發放的超課時費等,如按全年應發24萬元計算,可以按以下方案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按月發放工資9 876.00元,扣除免征額3 500元和不征稅合計金額1 876.44[即養老保險費(個人8%)790.08元,醫療保險費(個人4%)395.04元,失業保險費(個人1%)98.76元,住房公積金(個人6%)592.56 元]后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為4 499.56元,適用稅率10%,應扣繳個稅稅款=4 499.56×10%-105=344.96元,個人每月實發薪酬9 876.00-344.96=

  9 531.04元(含三險一金),全年按月發放薪酬118 512.00元,余下金額240 000.00-118 512.00=121 488.00元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應扣繳個稅稅款=(121 488.00÷12×25%-1 005)×12=18 312.00元,實發金額=121 488.00-18 312=103 176.00元,全年個人稅收負擔為344.96×12+18 312.00=22 451.52元,個人實得薪酬217 548.48元(含個人薪酬扣繳由個人享有的三險一金22 517.28,未含單位負擔部分)。

  如果不進行納稅籌劃,按月工資20 000元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20 000-3 500-20 000×(6%+4%+8%+1%)]×25%-1 005}×12=26 040.00元,全年個人實得薪酬=240 000.00-26 040.00=213 960.00元,比不進行納稅籌劃多繳個人所得稅3 588.53元。

  2.把個人收入轉換成學校費用開支以規避個人所得稅

  如把學校應支付給教師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給個人轉換為提供公共服務等形式,這樣既不會擴大學校的支出總規模、減少教師的消費水平,又能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如不少地方政府對暖氣費、降溫費、通訊費和交通補貼都有一定限額的發放標準,只要在該限額標準內進行發放的現金是免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單位可以提供住所、住房補貼、免費午餐、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及免費醫療等形式來合理合法減少個人的所得稅負擔。

  3.勞務報酬的“三個”納稅籌劃點

  (1)采用分次納稅法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減除一定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總共列舉了28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對于這些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這里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納稅人要充分利用這一規定為獲得勞務報酬收入的人分次確定收入,分次納稅,根據勞務合同書,合理安排納稅年度內每月收取勞務費的數量和實際支付的次數,即可達到節稅的目的。如張某為某高校教師,通過業余自學考試獲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由于審計業務的特殊性,到年底審計業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終會得到30 000.00元勞務報酬。納稅籌劃如下:籌劃前的稅負分析——如果是一次性收入,按照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張某應納稅額=30 000×(1-20%)×30%-2 000=5 200.00元;納稅籌劃方案:張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分六個月支付,每月支付5 000元,則張某月應納稅額=5 000×(1-20%)×20%=800.00元,總計應納稅額=800×6=4 800.00元,比納稅籌劃前,張某可以少繳稅款400元(5 200-

  4 800=400.00元)。若按12個月支付,則張某可少繳稅款=5 200-(30 000÷12-800)×20%×12=1 120.00元。

  (2)分項申報法

  根據稅法的規定,勞務報酬的個稅計算是按照不同的具體項目來分別計算的。因此,當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明白并充分利用這一點進行納稅籌劃。

  (3)費用轉移法

  為他人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提供,以達到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比如由對方提供餐飲服務、報銷飛機票等差旅費、提供住宿、提供辦公用具、安排實驗設備等。這樣就等于擴大了費用開支,相應地則降低了自己的勞務報酬總額,從而使得該項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些日常開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個人負擔就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由對方提供則能夠扣除,這樣做雖減少了名義報酬額,但實際收益卻會有所增加。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S].

  [2] 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S].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S].

  [4] 王祥.構建高校財務內控機制的措施[J].會計之友,2010(10中):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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